衝突理論

衝突理論

現代西方社會學理論之一,與結構功能主義相左。本世紀50年代後流行於西歐和美國,著重探討社會衝突的本質和根源,衝突的類型、預防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等。西方學者對衝突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表述和分類。一種意見認為,衝突可分為文化衝突、經濟衝突、分配衝突;另一種意見則把衝突分為現實型和非現實型兩種,前者視衝突為達到自己目的的最有效途徑,後者則把衝突作為消除緊張心理或用來證實人們同感的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衝突理論
  • 外文名:Conflict theory
  • 產生時間:形成於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
  • 反對的理論:以T.帕森斯為代表的結構功能主義
  • 提出該理論者:美國社會學家科瑟爾
理論的形成,主要流派,代表人物及理論,影響,

理論的形成

衝突理論是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形成的西方社會學流派。
20世紀40年代中期以後,以T·帕森斯為代表的結構功能主義,強調社會成員共同持有的價值取向對於維繫社會整合、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將衝突看作健康社會的“病態”,努力尋求消除衝突的機制。50年代中後期,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短暫穩定的消退和衝突現象的普遍增長,一些社會學家開始對帕森斯理論的精確性產生懷疑。他們吸取古典社會學家,特別是馬克思、韋伯和齊美爾等人有關衝突的思想,批評和修正結構功能主義的片面性,逐漸形成繼結構功能主義學派之後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學流派之一,這就是衝突理論。
最早使用“衝突理論”這一術語的是美國社會學家科瑟爾。他反對帕森斯認為衝突只具有破壞作用的片面觀點,力圖把結構功能分析方法和社會衝突分析模式結合起來,修正和補充帕森斯理論。科瑟爾從齊美爾“衝突是一種社會結合形式”的命題出發,廣泛探討社會衝突的功能。他認為,衝突具有正功能和負功能。在一定條件下,衝突具有保證社會連續性、減少對立兩極產生的可能性、防止社會系統的僵化、增強社會組織的適應性和促進社會的整合等正功能。衝突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還有美國的L·柯林斯,德國的R·達倫多夫,英國的J·賴克斯等。衝突理論強調社會生活中的衝突性並以此解釋社會變遷,它以率先反對當時占主導地位的結構功能主義而著稱。衝突理論產生後,在西方社會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它很快滲透到社會學各分支學科的經驗研究中去,在政治社會學、組織社會學、種族關係、社會分層、集體行為、婚姻家庭等領域出現了大量以衝突概念為框架的論著,在當代社會學發展中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主要流派

衝突理論主要有三個流派:
①辯證衝突論,以聯邦德國的達倫多夫為代表,認為社會內部權力分配不均是產生衝突的根源,衝突是社會生活中自發的、普遍的、基本上不能消除的因素,它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並使其制度化。
②積極功能衝突論,以美國的科澤為代表,認為衝突對社會的組合、 保持群體團結、鞏固人際關係、控制社會變遷等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具有促進相互理解的功能。
③一般衝突論,以美國的博丁為代表,認為衝突是由財富的匱乏和道德的淪喪引起的,主張克服和限制衝突,並把克服衝突的希望主要寄託於對抗各方的理智、道德和相互諒解上。

代表人物及理論

科瑟爾的衝突理論
科瑟爾在《社會衝突的功能》(1956)中最早使用了“衝突理論”這一術語。他反對帕森斯認為衝突只具有破壞作用的片面觀點,力圖把結構功能分析方法和社會衝突分析模式結合起來,修正和補充帕森斯理論。科瑟爾從齊美爾“衝突是一種社會結合形式”的命題出發,廣泛探討社會衝突的功能。他認為,衝突具有正功能負功能。在一定條件下,衝突具有保證社會連續性、減少對立兩極產生的可能性、防止社會系統的僵化、增強社會組織的適應性和促進社會的整合等正功能。
達倫多夫的衝突理論
達倫多夫認為,社會現實有兩張面孔,一張是穩定、和諧與共識,另一張是變遷、衝突和強制。社會學不僅需要一種和諧的社會模型,同樣需要一種衝突的社會模型。為此,社會學必須走出帕森斯所建構的均衡與和諧的“烏托邦”,建立起一般性衝突理論。在《工業社會中的階級和階級衝突》(1957)中,達倫多夫主要吸取了韋伯關於權威和權力的理論,以此為基礎建立其階級和衝突理論。他認為,社會組織不是尋求均衡的社會系統,而是強制性協調聯合體。社會組織內部的各種不同位置具有不同量的權威和權力。社會結構中固有的這種不平等權威的分布,使社會分化為統治和被統治兩大彼此對立的準群體。在一定條件下,準群體組織表現為明顯的利益群體,並作為集體行動者投入公開的群體衝突,從而導致社會組織內部權威和權力的再分配,社會暫時趨於穩定與和諧。但權威的再分配同時也是新的統治和被統治角色的制度化過程。和諧中潛伏著衝突的危機,一旦時機成熟,社會成員就會重新組織起來,進入另一輪爭奪權力的衝突。社會現實是衝突與和諧的循環過程,而“權力和抵制的辯證法乃是歷史的推動力”。
賴克斯的衝突理論
賴克斯從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出發,反對帕森斯以價值規範為重心的秩序理論,強調物質生活手段的分配應該在建構社會模型時占據優先地位。在《社會學理論中的關鍵問題》(1961)中,賴克斯描述了“統治階段的情境”:統治集團支配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並運用強制性權力迫使社會整合。在這種情形中,經濟分配體系向不同群體分發一定量的物質生活資源;政治權力體系分配權力以“防範任何破壞經濟分配體系的行為發生”;終極價值體系確認“這種政治權力體系的合法性”;宗教儀式則具有“促使人們遵從終極價值體系的功效”。他認為,這種貨幣→權力→價值→儀式的一體化社會結構,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生活手段分配上的極端不平等,必然造成被統治階級不滿情緒的日益增長,促使其成員將個人利益置於群體利益之下而結成集體行動者。一旦統治和被統治階級之間的權力對比發生變化,社會就會由“統治階段的情境”向“革命情境”運動,最終導致統治階級的倒台。衝突的雙方即使認識到激烈的衝突比適度的讓步將會付出更高的代價,從而彼此作出妥協,但這種“休戰情境”也是極不穩定的。衝突雙方繼續尋找能夠滿足自己單方面利益的手段,一旦找到了這種手段,權力的平衡立即被打破,衝突隨即重新取代暫時的和平。
柯林斯的衝突理論
1975年,柯林斯的《衝突社會學:邁向一門說明性科學》一書出版,標誌著衝突問題的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早期衝突論者只是對結構功能主義進行補充和修正,認為秩序理論和衝突理論同是有用的理論工具。柯林斯認為,社會衝突是社會生活的中心過程,僅僅提出一種補充性“衝突理論”不足以說明這一過程,必須建立一門以衝突為主題的社會學。早期衝突論者主要關注巨觀社會結構問題,並把社會結構視作外在於個人的強制性力量。柯林斯則認為,社會結構是行動者的互動模式,是在行動者不斷地創造和再創造中產生並得以持續的。對巨觀社會結構的理解不能脫離建構這些結構的行動者。他吸取了現象學和民俗學方法論的研究成果,力圖為巨觀社會學奠定微觀基礎。與早期衝突論者注重理論和意識形態問題不同,柯林斯強調必須建立假說—演繹的命題系統,並從經驗上加以驗證。唯有如此,才能使衝突社會學真正成為一門說明性科學。柯林斯為衝突問題的研究打下了新的基礎,標誌著狹義上的“衝突理論”作為一個流派已經式微。

影響

衝突理論產生後,在西方社會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它很快滲透到社會學各分支學科的經驗研究中去,在政治社會學組織社會學、種族關係、社會分層集體行為、婚姻家庭等領域出現了大量以衝突概念為框架的論著,在當代社會學發展中有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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