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14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以財農〔2014〕9號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預算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貼、森林公安補助、國有林場改革補助、監督檢查、附則8章36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81號)、《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2〕505號)、《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90號)、《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423號)、《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管理辦法》(財農〔2005〕44號)、《林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10號)、《中央財政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447號)、《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財農〔2009〕291號)同時廢止。《邊境草原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費管理規定》(財農〔2002〕70號)中有關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的內容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4月30日
  • 部門: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以財農
  • 施行時間:2014年6月1日
  • 作用:廢止部分條款
  • 適用範圍:全國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管理,第三章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第四章 林業補貼,第五章 森林公安補助,第六章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第七章 監督檢查,附屬檔案,

通知

財農[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
為深化改革,加強規範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制定了《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業貸款貼息補貼政策調整過渡期間,2014年中央財政對以前年度累計貸款餘額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間的新增林業貸款貼息,2015年中央財政對以前年度累計貸款餘額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增林業貸款貼息。自2016年起,中央財政均對以前年度累計貸款餘額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業貸款貼息。
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2014年4月30日

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加強規範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林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貼、森林公安、國有林場改革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前,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下一年度林業工作任務計畫,具體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撫育及良種生產繁育計畫,濕地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持重點內容,林業貼息貸款建議計畫,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等。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的林業工作任務計畫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林業建設、保護和恢復工作任務,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檔案。申請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年度任務或計畫、申請林業補助資金數額、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總結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具體內容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資金申請檔案、林業工作任務計畫等,統籌研究和提出各省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並於4月30日前將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第六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各省資金申請檔案、國家林業局的資金分配建議函、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確定林業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覆預算後三個月內,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七條 林業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條 林業補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林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林業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章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準。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國家級公益林征占用等資源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預算。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契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契約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契約履行情況領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四章 林業補貼

第十七條 林業補貼是指用於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林業防災減災,林業科技推廣示範,林業貸款貼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條 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補貼具體支出內容是:
(一)林木良種培育補貼。包括良種繁育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良種繁育補貼主要用於對良種生產、採集、處理、檢驗、貯藏等方面的人工費、材料費、簡易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以及調查設計、技術支撐、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必要的設備購置費用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補貼標準: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貼600元,采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貼100元。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主要用於對因使用良種,採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有育苗單位;補貼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種苗木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2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樹種苗木的補貼標準。
(二)造林補貼。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貼。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準為: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水果、木本藥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間接費用補貼是指對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造林有關作業設計、技術指導所需費用的補貼。
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準主伐。
(三)森林撫育補貼。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等給予適當的補貼。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範圍。
森林撫育補貼標準為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範圍內的國有林森林撫育補貼標準為平均每畝120元。森林撫育補貼用於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於間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間接支出主要用於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
第十九條 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補貼,根據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重要性、建設內容、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保護成績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濕地補貼主要用於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試點、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濕地保護獎勵等相關支出。其中,濕地保護與恢復支出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國家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監測監控設施維護和設備購置支出、退化濕地恢復支出和濕地所在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退耕還濕試點支出指用於國際重要濕地和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及其周邊的耕地實施退耕還濕的相關支出;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支出指用於對候鳥遷飛路線上的重要濕地因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造成損失給予的補償支出;濕地保護獎勵支出指用於經考核確認對濕地保護成績突出的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支出。
(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貼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實施封禁保護的補貼支出。範圍包括: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管護站點和必要的配套設施修建和維護,必要的巡護和小型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購置,巡護道路維護、圍欄、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修建,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支出。
第二十條 林業防災減災補貼根據損失程度、防災減災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森林防火補貼指用於預防和對突發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支出的補貼,包括開設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購置撲救工具和器械、物資設備等支出,租用交通運輸工具支出以及重點國有林區防火道路建設支出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森林防火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貼指用於對危害森林、林木、種苗正常生長,造成重大災害的病、蟲、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預防和治理等相關支出的補貼。支出範圍包括:購置藥劑、藥械、工具的開支,除害處理的人工費補貼,治理區發生檢疫檢驗的材料費、小型器具費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三)林業生產救災補貼指用於支持林業系統遭受洪澇、乾旱、雪災、凍害、冰雹、地震、山體滑坡、土石流、颱風等自然災害之後開展林業生產恢復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範圍包括:受災林地、林木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災後林木的補植補造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恢復;因災損毀的林業相關設施修復和設備購置。補貼對象為因災受損並承擔林業生產救災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第二十一條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是指用於對全國林業生態建設或林業產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先進、成熟、有效的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任務的林業技術推廣站(中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等單位和組織。支出範圍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種繁育、新品種新技術的套用示範、與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下達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負責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的評審和批覆立項等工作。
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檔案、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評審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結合當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確定對各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金額,並切塊到省。各省當年評審通過但未安排補貼的項目,可滾動至下一年度繼續申請。
第二十二條 林業貸款貼息補貼(以下簡稱貼息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對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
(一)中央財政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林業貸款予以貼息: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於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於改善沙區、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貸款項目;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以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的森林生態旅遊貸款項目;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二)對各省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3%。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5%。
(三)林業貸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貼息期限為3年;林業貸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對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適當延長貼息期限。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是指貼息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計額30萬元以下的營造林貸款。
(四)貼息補貼採取分年據實貼息的辦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業貸款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五)林業龍頭企業、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等的貼息貸款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農戶和林業職工小額貸款項目,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含國有森工企業,下同)統一匯總,並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作為申報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
(六)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本省申報貼息補貼的貸款及其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核,對其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確定應向中央財政申請的貼息補貼額,並向財政部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同時抄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和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確定貼息補貼額,並切塊到省。

第五章 森林公安補助

第二十三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是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的補助。森林公安補助根據警力、地方財力狀況、業務工作量、裝備需求、森林資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條 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省級和省以下同級財政分區域按保障責任負擔。森林公安補助對中西部地區的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和省級直屬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以及維穩任務重、經濟困難地區的地(市)森林公安機關予以重點補助;對東部地區縣級森林公安機關予以獎勵性補助。按照政法經費保障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在做好本級森林公安經費保障的同時,依照不低於本省公安機關的標準安排省級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用於市級以下森林公安機關,省級財政部門可預留不超過中央森林公安資金的10%,專項用於省級森林公安機關承辦公安部、國家林業局部署的重大任務,直接偵辦和督辦重特大案件、組織開展專項行動、組織民警教育培訓、處置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裝備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經費補助等。
第二十六條 森林公安補助使用範圍包括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和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其中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查處、森林資源保護、林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禁種鏟毒、民警教育培訓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購置指揮通信、刑偵技術、執法勤務(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設、處置突發事件、派出所和監管場所所需的各類警用業務裝備的支出。

第六章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是指用於支持國有林場改革的一次性補助支出。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主要用於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國有林場分離場辦學校和醫院等社會職能費用、先行自主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省獎勵補助等。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有結餘的,可用於林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其他與改革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按照國有林場職工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和林地面積兩個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職工補助2萬元,每畝林地補助1.15元。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分配、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各類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按第三十條規定追回的林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國家林業局用於對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規範、成效顯著的省進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適時組織開展績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用於軍事管理區的林業補助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和基建營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林業局直屬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補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三十四條 林業補助資金相關補助補貼標準因政策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81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2〕505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9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23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44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1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47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89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9〕291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邊境草原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2〕70號)中有關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的內容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申請主要內容和有關要求
一、上年度有關情況
(一)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
1.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2.林業補貼
3.森林公安補助
4.國有林場改革補助
(二)中央財政支持的林業生態建設、保護和恢復計畫任務完成情況。
(三)國家級公益林管理及資源變化情況。
(四)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和成災情況、預防和治理成效,林業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五)中央財政已支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進展及完成情況等。
(六)林業貼息貸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
二、本年度有關計畫及情況
(一)本年度計畫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撫育以及良種生產、育苗任務。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計畫實施的濕地、自然保護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任務。
(四)本年度計畫支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
(五)申報中央財政貼息的上年度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
(六)森林公安補助分配使用計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