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天保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於2011年6月20日印發,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1年7月1日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13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
為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對2006年印發的《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屬檔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天保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保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實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於天保工程的專項資金,包括森林管護費、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撫育補助費、社會保險補助費、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實施方案》確定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按照《財政部關於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0〕409號),財政部於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天保資金中的森林管護費、社會保險補助費和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等指標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財政部門。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將提前通知的指標,層層落實到實施單位,並全額編入下一年度預算。
國家林業局直屬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天保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和要求分別編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和兵團預算。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按照有利於統籌安排的原則,在森林管護費、社會保險補助費、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之間進行適當調整。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部門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調整方案,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天保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強行劃轉或抵扣各種債務和稅金等。
第七條 天保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決算制度。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上年度天保資金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進展情況,天保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地方財政投入和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改革情況。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天保資金總結報告由國家林業局於每年4月30日以前報送財政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天保資金總結報告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於每年4月30日以前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第三章 森林管護費
第十條 森林管護費包括國有林管護費,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護費補助。
第十一條 國有林管護費是指專項用於管護國有森林資源所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護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相關設施建設維護和設備購置費等。國有林管護費重點保障森林管護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國有林管護費標準為每畝每年5元。
第十二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護費補助是指用於集體和個人管護地方公益林的補助支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護費補助標準為每畝每年3元。
第四章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對天保工程區內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標準為每畝每年10元。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申請、使用、管理等有關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8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森林撫育補助費
第十五條 森林撫育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國有中幼林撫育所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森林撫育補助費標準為每畝120元。
第十六條 森林撫育補助費的申請、使用、管理等有關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0〕546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社會保險補助費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補助實施單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支出。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補助費,以各省2008年社會平均工資的80%作為社會保險年繳費工資總額,補助比例合計為繳費工資總額的30%。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比例20%、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比例6%、失業保險補助比例2%、工傷保險補助比例1%和生育保險補助比例1%。
第十九條 實施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章 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
第二十條 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是指專項用於各級實施單位承擔的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包括教育經費、醫療衛生經費、公檢法司經費、政府經費、社會公益事業經費、改革獎勵資金。
第二十一條 教育經費是指實施單位承擔的基礎教育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教育管理部門的經費支出。教育經費的標準為人年均補助30000元。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經費是指實施單位承擔的醫院、防疫站、衛生所及醫療衛生管理部門的經費支出。醫療衛生經費的標準為: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人年均補助15000元,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人年均補助10000元。
第二十三條 公檢法司經費是指實施單位承擔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經費支出。公檢法司經費的標準為人年均補助12000元,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人年均補助15000元。
第二十四條 政府經費:是指各級政企合一實施單位承擔的政府事務類經費支出。政府經費的標準為人年均補助30000元。
第二十五條 社會公益事業經費:是指各級實施單位承擔的消防、環衛、街道、廣播電視、供水、供熱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主要保障人員經費支出。
第二十六條 改革獎勵資金:是指對有關省剝離實施單位辦教育、醫療衛生職能給予的延續補助資金,以及支持國有森工企業管理體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顯著成效給予的獎勵資金。
第二十七條 天保工程實施過程中,實施單位政策性社會性職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檢法司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相關補助資金,以及改革獎勵資金,重點用於補充地方政府接受剝離機構和人員的經費等鞏固改革成果支出,具體用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實施單位用天保資金購置固定資產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所購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九條 實施單位要加強對天保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管理,建立固定資產賬簿和卡片,定期進行核對,保證賬卡、賬實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領用、保管、保養、管理制度,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對天保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截留、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資金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第三十三條 隨著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提高和物價變化,財政部將會同國家林業局在充分調查、分析、論證的基礎上,適時研究調整天保資金有關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10月25日印發的《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財農〔2006〕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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