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09年10月28日印發, 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印發時間:2009年10月28日
  • 印發文號: 財農[2009]342號
  •  實施時間: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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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信息,內容,名稱,條款,

印發信息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對《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8〕23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內容

名稱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發展現代農業的相關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財政部設立的用於支持各地優勢特色農業產業發展、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為平台,積極整合相關支農資金,統籌用於支持現代農業發展。同時,積極推進機制創新,引導社會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安排要根據各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支持優勢產業集中開發,推進集約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培育發展優勢主導農業產業帶和重點生產區域,提高現代農業生產的示範引導效應。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五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規範,科學合理。根據客觀因素和績效因素,公平、合理、規範地分配資金,體現公平與效率。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集中資金重點支持關鍵環節,向優勢產區傾斜,同時兼顧地區間的平衡。
(三)績效評價,結果導向。建立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績效考評制度,實行以結果為導向的分配管理機制。
第六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基準額度、客觀因素以及績效因素進行分配。“基準額度”根據每年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安排規模的一定額度確定。“客觀因素”包括農業總產值、糧食總產量、耕地面積和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前三項因素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前3年的算術平均數進行測算,第四項因素按上年數據進行測算。“績效因素”為財政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管理使用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情況的績效考評結果。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直屬墾區給予適當的定額補助。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總產值、糧食總產量和耕地面積等數據,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為準;財政困難程度係數以財政部測算的數據為準。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八條 財政部每年年初根據預算安排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控制規模,並明確扶持重點、工作要求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資金控制規模和工作要求,結合當地現代農業發展實際,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看得見、可操作、有標準、能考核”的要求,確定資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點環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主導產業發展狀況、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投入情況、資金整合計畫、資金具體用途、組織保障措施和項目預期效益等方面。省級財政部門要以正式檔案提出資金申請並附項目實施方案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項目實施方案備案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以及財政部下達的資金控制規模,及時下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報送財政部備案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資金,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 除農業部直屬墾區外,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應按預算級次逐級下撥到財政(財務)部門,不得切塊到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緊緊圍繞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大宗農產品生產,突出本地優勢和特色,確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扶持的主導產業。主導產業必須是優勢特色農業的具體品種,不得籠統地將糧食、畜牧、水產、林業等綜合性行業作為一個主導產業,也不能將幾個品種“打包”成一個產業。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扶持的同一主導產業一般要連續支持,按照集中連片的原則,推進產業帶建設,形成規模效益。
第十四 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圍繞本地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區分輕重緩急,針對制約現代農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對每項主導產業選擇一兩個關鍵環節給予集中投入,重點支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重點支持的關鍵環節是:
糧食類產業(主要包括水稻、小麥、玉米、馬鈴薯產業):
重點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復、配套和改造。
畜牧類產業(主要包括養豬、養牛、養羊、養雞產業):重點支持養殖小區的改造。
水產養殖類產業(主要包括養魚、養蝦蟹貝產業):重點支持養殖池塘建設和改造。
水果類產業(主要包括蘋果、柑橘產業):重點支持果園基礎設施建設、優質種苗培育及推廣。
其他經濟作物類產業(主要包括油茶、茶葉、蔬菜、甘蔗、花卉產業):重點支持種植基地建設、優質種苗培育及推廣。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具體確定年度所支持的關鍵環節。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並督促項
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本辦法和省級資金管理細則規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農民等項目受益主體給予直接補助的,應採取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方法,避免採用容易形成剛性支出和體制性補助的方式。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農業產業龍頭企業的支持,必須遵循以農民為受益主體的原則,並且只對農業產業龍頭企業
直接帶動農民增收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生產環節給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則上採用貼息的方式;採用直接補助的,比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單個農業產業龍頭企業支持額度超過100萬元的,必須在項目實施方案中單獨列示資金的補助方式及資金的具體用途等。
第十八條 財政部從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對開展支農資金整合的縣給予獎勵,獲得獎勵的縣必須將獎勵資金全部用於現代農業生產發展。
第十九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建造辦公場所、建設車間廠房、改善辦公條件、購置車輛和大型設備以及通訊器材、發放人員工資補貼等與主導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不得建設沒有推廣價值的“示範園區”等形象工程,不得用於項目管理工作經費。項目管理工作經費,可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予以適當安排。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遵循勤儉辦事原則,降低項目工程建設成本,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項目工程因此而產生的結餘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使用方向不變、主導產業不變、扶持環節不變”的原則,統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並督促項目使用單位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立足本地實際,建立工程項目的管護機制,加強對已建工程項目所形成資產的管理,落實管護責任,發揮各項資產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項目所形成資產具體的管理要求,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五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應當規範管理,公開操作,實行公示公告制、報賬制、國庫直接支付、政府採購、招投標、工程監理等有效的監管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建立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考評制度,並將對省級財政的上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立項的優勢主導產業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規違紀使用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並經查實的項目縣,下一年度不得納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扶持範圍;對違規違紀項目縣所在的省(區、市),財政部在安排下度資金時,按違規違紀金額1~3倍予以扣減,並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管理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直屬墾區的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等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8〕2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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