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目前,《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28日
  •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8日
檔案內容,退耕還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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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28日 財農[2007]32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西部開發辦、發展改革委、農業廳(局)、林業廳(局)、糧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附屬檔案: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定時期內安排的專項用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資金。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須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西部地區、京津風沙源治理區和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中部地區,並向特殊困難地區傾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重點包括退耕地區基本口糧田建設規劃、農村能源建設規劃、生態移民規劃、農戶接續產業發展規劃等;安排必要的退耕還林工作經費。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負責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程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匯總審核並下達任務計畫。財政部根據任務計畫和國家林業局核查驗收結果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用於基本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基本建設程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時,應將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等資金與專項資金統籌考慮,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任務,並做好同國家有關規劃的協調和銜接。同時,與扶貧開發、林權制度改革、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支持改善退耕農戶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條 按照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原則,專項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乾使用,從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達。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後次序安排:
    (一) 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建設基本口糧田;
    (二) 有條件的退耕農戶開展沼氣、節柴灶、太陽灶等農村能源建設。
    (三) 對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實行生態移民。
    (四) 退耕還林補植補造、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的基地建設、開展退耕農民就業創業轉移技能培訓等。
    (五) 高寒少數民族地區退耕農戶直接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不得作為其他中央補助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地方政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統籌安排,因地制宜用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認真落實中央政策,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逐年制定並實施年度檢查計畫,加強對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同級發展改革委、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退耕還林-定義
    退耕還林是指從保護和改善西部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計畫、分步驟地停止耕種;本著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草則草,喬灌草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造林種草,恢復林草植被。退耕還林是我國實施西部開發戰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
    封山綠化:就是對工程區內的現有林草植被採取封禁措施嚴加保護,對宜林荒山荒地儘快恢復林草植被,並實行嚴格管護,確保綠化成果。
    以糧代賑:就是對退耕還林的農戶,國家按一定標準無償提供糧食,實行以糧食換生態,保證農民退耕之後吃飯有保障,收入不減少,以調動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積極性。個體承包:就是將造林種草和植被保護的任務,採取承包的方式,落實到戶、到人,按照: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具體以責任制的形式,明確造林種草者權益,落實管護措施,責權利掛鈎,使民眾在獲得利益的同時,為生態環境建設做貢獻。
    退耕還林-遵循的原則
    1、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2、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3、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4、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5、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退耕還林-主要內容
    1、範圍、布局和重點;
    2、年限、目標和任務;
    3、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4、效益分析和評價;
    5、保障措施。
    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規定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並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畫地實施退耕還林:
    1.水土流失嚴重的;
    2.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3.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退耕還林原因

    退耕區的自然條件
    退耕區多屬於自然環境惡劣、交通不便的山區或半山區,平川谷地很少,我們調查的市縣平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占90%以上,這種自然環境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水土流失。以神池縣為例,全縣水土流失面積127740公頃,占到土地總面積的88.6%,年侵蝕模數8900~22000噸/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3萬噸,全氮含量約4.6萬噸碳銨,速磷含量858噸過磷酸鈣[1]。水土流失使退耕區的耕地變得更加貧瘠,糧食平均每市畝產量只有150斤左右。
    退耕區另一個對人口生存影響較大的普遍現象是乾旱。以忻州市為例,大部分地區春旱每2~3年一遇,夏旱每3~5年一遇。而且旱災發生的頻率變化是由低到高,逐年增多。1571年到1670年的一百年中,共出現29個旱年,機率為29%,其中大旱年10個,機率為10%;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間,共出現過33個旱年,機率為33%,其中大旱年13個,機率為13%;1951年至1974年的24年間共出現過11個旱年,機率高達45.8%,其中大旱年4個,機率為16.7%。據有關史料記載,忻州境內連續乾旱三四年甚至四五年也是常有的事[2]。最近十年中更是旱情頻發,1990年至2001年的12年間,共發生旱年6個,機率達50%。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大旱,糧食減產五成以上,許多農村幾乎顆粒無收。1999年的大旱災使方山縣8.1萬人全部返貧,返貧率達100%。
    由於連年乾旱,退耕區缺水現象十分嚴重,不少山區村莊水源枯竭,人畜吃水非常困難。五寨縣的峰子頭村,深溝中的泉水由於天旱已枯竭兩年,人畜吃水全靠在10公里以外的縣城拉水,每車6.5噸,120元。如果家裡養有牛羊的,一年差不多需要10車水。不少家庭都承受不起。
    退耕區的經濟狀況
    退耕區的經濟狀況一般都較差,本文所涉及的兩市(地)四縣是全國15個連片的貧困區之一,地方財政收支多年赤字。以方山縣為例,2001年財政收入841萬元,支出就達8585萬元,收支差額達7744萬元。特別是1999年以來連續三年的嚴重乾旱,更使這些地區貧困程度進一步加深。我們調查的4個縣,2001年的農民人均純收入都不足1000元。柳林縣為675.4元,方山縣為598元,神池縣為365元,五寨縣為448元。析州市2001年報省核定的貧困縣為11個重點縣,占到全市14個縣(市、區)的78.6%,占全省35個重點縣的31.43%;貧困人口98.68萬人,占全市人口的33.33%,占全省貧困人口351.86萬人的28%。由於經濟發展的不穩定,忻州市2001年返貧人口就有7.75萬人(註:忻州市扶貧辦.2001年扶貧工作總結。
    在退耕區的貧困縣中,貧困人口的比重是比較大的,如柳林縣2001年總人口為28.54萬人,貧困人口為16.18萬人,占到56.71%,占農業人口22.80萬人的70.96%;方山縣總人口為13.69萬人,貧困人口為11.47萬人,占到83.79%,占農業人口11.53萬人的99.48%;神池縣總人口為10.47萬人,貧困人口為7.33萬人,占到70%,占農業人口8.76萬人的83.68%;五寨縣總人口為10.94萬人,貧困人口為7.76萬人,占到70.89%,占到農業人口9萬人的86.22%(註:各有關縣2001年扶貧工作總結,農業人口數字引自山西省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2001年山西省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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