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1月6日,財政部以財農〔2013〕1號印發《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金分配、方案編報與資金下達、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附則6章26條,自2013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2011年5月13日頒布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68號)和2008年6月19日頒布的《縣級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工作考評暫行辦法》(財農〔2008〕14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文號:財農〔2013〕1號
  • 頒布機關:財政部
  • 頒布時間:2013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分配,第三章 方案編報與資金下達,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不含廈門、深圳)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我部重新修訂了《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本通知有關規定,我部頒布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68號)和《縣級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工作考評暫行辦法》(財農〔2008〕144號)即行廢止。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3年1月6日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發展現代農業的相關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財政部設立的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有關直屬墾區(以下簡稱各地),以關係國計民生或者具有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等條件的農業主導產業(以下簡稱優勢主導產業)為重點,以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持續增收為目標,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應加強與水利、農業、林業及有關涉農部門(或單位,下同)的溝通協作,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以優勢主導產業發展規劃為平台,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積極整合相關支農資金,統籌用於支持優勢主導產業發展。同時,積極推進機制創新,引導社會各方面增加優勢主導產業發展投入。
第四條 各地應以優勢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為基礎,安排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優勢主導產業集中開發,推進集約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培育發展優勢主導產業帶和重點生產區域,提高現代農業生產的示範引導效應。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五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規範,科學合理。公平、合理、規範地分配資金,體現公平與效率;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集中資金重點支持關鍵環節,向優勢產區傾斜,同時兼顧地區間的平衡;
(三)績效評價,結果導向。建立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實行以結果為導向的資金分配管理機制。
第六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綜合考慮糧食產量(產區)、地方財力、績效評價結果、以前年度資金分配結果和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分配。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有關直屬墾區給予定額補助。

第三章 方案編報與資金下達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結果和財政預算執行政策及要求,下達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並明確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補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有關直屬墾區的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和要求分別編入兵團預算和農業部部門預算。
第八條 省級財政(務)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資金和工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實際,確定扶持的優勢主導產業和支持的關鍵環節,並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優勢主導產業發展狀況、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投入情況、資金整合計畫、資金具體用途、組織保障措施和項目預期效益等方面。省級財政(務)部門要以正式檔案將項目實施方案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應當加強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條 除農業部直屬墾區外,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切塊到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緊緊圍繞關係國計民生或者具有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的農業主導產業,確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扶持的立項優勢主導產業。要將立項優勢主導產業扶持項目落實到具體品種。不得籠統地將糧食、畜禽、水產、林業等綜合性行業作為一個立項優勢主導產業。
各地應嚴格控制立項優勢主導產業的數量,對立項優勢主導產業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連續性,並按照集中連片的原則,推進產業帶建設,形成規模效益,確保優勢主導產業做大、做強、做優。
第十二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針對制約立項優勢主導產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和薄弱環節,區分輕重緩急,對每項優勢主導產業選擇一至兩個關鍵環節給予重點支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重點支持的關鍵環節是:
糧食類產業(主要包括水稻、小麥、玉米、馬鈴薯等產業):重點支持以農田水利設施為主的農田基礎建設;
畜禽類產業(主要包括養豬、養牛、養羊、養雞等產業):重點支持養殖小區的建設和改造;
水產養殖類產業(主要包括養魚、養蝦蟹貝等產業):重點支持養殖池塘建設和改造;
水果類產業(主要包括蘋果、柑橘等產業):重點支持果園基礎設施建設、優質種苗培育及推廣;
其他經濟作物類產業(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葉、甘蔗、花卉等產業):重點支持種植基地建設、優質種苗培育及推廣。
各地財政(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具體確定年度所支持的關鍵環節。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對農民等項目受益主體給予直接補助的,應主要採取民辦公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形式,充分調動農民積極性,提高項目實施效果。
第十四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對農業龍頭企業的支持,應當遵循以農民為受益主體的原則。對農業龍頭企業農產品基地的農業生產環節,鼓勵採取先建後補或者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扶持;對農業龍頭企業加工環節,如生產設備購置、技術改造升級等方面的扶持,應嚴格控制,並且原則上只採取貼息的方式。
對單個農業龍頭企業支持額度超過一百萬元的,應在項目實施方案中單獨列示資金的補助方式及資金的具體用途等內容。
第十五條 財政部從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切塊分配給省級財政,由省級財政在對縣級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工作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對支農資金整合先進縣給予獎勵。各地財政(務)部門應因地制宜制定支農資金整合工作評價和資金獎勵的具體辦法,合理確定獎勵縣的範圍、數量和支持額度。獎勵資金用於支持先進縣發展優勢產業,資金具體使用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建造辦公場所、建設車間廠房、改善辦公條件、購置車輛、購買通訊器材、發放人員工資補貼等與所扶持主導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建設農民民眾不滿意、沒有推廣價值的“示範園區”等形象工程,不得用於項目管理工作經費。
各地財政(務)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適當的項目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資金。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地應遵循勤儉辦事原則,降低項目工程建設成本,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產生的結餘資金在本辦法規定用途內繼續用於支持優勢產業發展,並由省級財政(務)部門審批或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各地應立足本地實際,加強對已建工程項目所形成資產的管理,建立工程項目的管護機制,明確管護要求,落實管護責任,發揮各項資產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部建立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財政部負責對省級財政(務)部門上一年度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級財政(務)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項目縣(市、區)進行績效評價,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運用評價結果,引導項目縣(市、區)管好用好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應當規範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報賬制、政府採購、招投標、工程監理等監管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用途不符合相關規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有關地方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追回有關資金。
第二十三條 各地財政(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違紀使用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並造成惡劣影響的項目縣(市、區),下一年度不得納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扶持範圍;對該項目縣(市、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資金時,根據違規違紀性質,按其金額的一至三倍予以扣減,並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管理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2011年5月13日頒布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68號)和2008年6月19日頒布的《縣級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工作考評暫行辦法》(財農〔2008〕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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