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的管理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發文時間: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文號:339號
發布對象,管理辦法,

發布對象

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7]
農業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退耕農戶,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後安排的用於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現金補助,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鈎。管護任務的認定、檢查和驗收等具體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省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可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超出國家規定標準需要的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解決。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
第六條 對原補助政策到期的退耕還林面積,由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驗收,具體驗收辦法由國家林業局另行規定。第七條對2004年~2007年到期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最新組織核查驗收結果核定,於2007年一次性補齊;對2007年以後到期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結果,逐年核定。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式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補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髮放前,採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強退耕農戶對補助資金的監督。
第十二條 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糧食補助資金,繼續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34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糧食補助改現金後有關財政財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財建明電〔2004〕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繼續按《財政部關於印發〈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2〕1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從2008年起,對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由原規定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畫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核撥補助資金,改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核查結果核撥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用於退耕農戶的補助資金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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