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以下")。根據工作規則,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中有獨立貿易金融業務管理職能部門的單位均可申請加入貿易金融委員會。首屆貿易金融委員會成員包括國內22家中資銀行和7家外資銀行。 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完善貿易金融業務自律管理體系,促進貿易金融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貿易金融委員會工作的基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
  • 簡稱:貿易金融委員會
  • 成立於:2011年4月26日
  • 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簡介,工作規則,

簡介

貿易金融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大會,由貿易金融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常委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常委會由9名常委組成,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8名。貿易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由9家常委單位選派的貿易金融業務管理人員和協會秘書處1名專管人員組成,負責日常工作。
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組織研究貿易金融行業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制定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推動實施和執行;(二)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查、收集、反映貿易金融業內意見和建議,與監管機構或其他業界組織進行溝通與協調;(三)協調解決成員單位在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或糾紛,促進同業合作;(四)定期統計分析貿易金融業務數據並向成員發布,推動貿易金融業務信息交流;(五)組織貿易金融從業人員專業培訓,開展貿易金融業務交流和宣傳,培育和規範中國貿易金融市場;(六)組織研究國內和國際貿易金融行業發展,促進貿易金融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七)協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工作規則

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完善貿易金融業務自律管理體系,促進貿易金融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貿易金融行業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制定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推動實施和執行;
(二)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查、收集、反映貿易金融業內意見和建議,與監管機構或其他業界組織進行溝通與協調;
(三)協調解決成員單位在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或糾紛,促進同業合作;
(四)定期統計分析貿易金融業務數據並向成員發布,推動貿易金融業務信息交流;
(五)組織貿易金融從業人員專業培訓,開展貿易金融業務交流和宣傳,培育和規範中國貿易金融市場;
(六)組織研究國內和國際貿易金融行業發展,促進貿易金融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協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協會會員中有獨立貿易金融業務管理職能部門的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貿易金融委員會。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會員單位經向貿易金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經全體會議審查批准即可成為貿易金融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共享貿易金融業務平台信息
(五)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貿易金融委員會工作規則,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貿易金融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貿易金融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定期及時、準確地向貿易金融委員會報送本單位貿易金融業務數據;
(五)及時、準確地維護貿易金融業務平台的相關信息;
(六)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成員單位必須指定一名貿易金融業務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貿易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國內外貿易金融同業組織,有合作意願,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經申請和審批,可作為名譽會員加入貿易金融委員會。
名譽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在一定範圍內共享貿易金融業務平台信息;
(三)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名譽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關心、支持貿易金融委員會工作,參加貿易金融委員會的活動;
(三)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二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貿易金融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准貿易金融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貿易金融委員會主任單位;
(三)選舉貿易金融委員會副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四)審查和批准貿易金融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審核、批准新成員及名譽會員入會;
(六)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貿易金融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體會議,並向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初審新成員及名譽會員,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五)選聘貿易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審定和修改貿易金融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
(七)協調處理成員糾紛;
(八)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貿易金融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並商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貿易金融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其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八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在常委中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必須從主任單位產生,副主任人選必須從副主任單位產生。貿易金融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貿易金融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貿易金融委員會工作。
貿易金融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九條 貿易金融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貿易金融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貿易金融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經貿易金融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貿易金融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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