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銀行卡委員會")成立於2009年7月28日,是中國銀行業協會領導下的全國性銀行卡自律組織,對促進我國銀行卡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維護銀行卡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中有銀行卡業務管理職能部門的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銀行卡委員會,目前有成員單位20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9年7月28日
  • 屬性:全國性銀行卡自律組織
  • 領導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
簡介,工作規則,

簡介

銀行卡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完善銀行卡業務自律管理體系,促進各發卡行之間的合作,推動銀行卡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銀行卡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銀行卡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大會,由銀行卡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常委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常委會由10名常委組成,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8名。銀行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銀行卡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組織研究銀行卡行業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制定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推動實施和執行;(二)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查、收集、反映銀行卡業內意見和建議,與監管機構或其他業界組織進行溝通與協調;(三)協調解決成員單位在銀行卡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或糾紛,促進同業合作;(四)定期統計分析銀行卡業務數據及業務發展情況,建立銀行卡業務信息交流平台,實現成員單位信息共享;(五)組織銀行卡業務培訓、專題論壇、課題研討等活動,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六)組織銀行卡業務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成員單位銀行卡業務的創新和發展;(七)協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銀行卡委員會將以"依託會員、依法自律、合作共贏、防範風險、科學發展"為組織原則,以建立銀行卡業務信息交流機制和平台為服務手段,以加強銀行卡業務自律管理與規範為工作重點,推動銀行卡產業向市場化、專業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

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銀行卡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銀行卡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銀行卡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完善銀行卡業務自律管理體系,促進各發卡行之間的合作,推動銀行卡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銀行卡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銀行卡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銀行卡行業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制定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推動實施和執行;
(二)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查、收集、反映銀行卡業內意見和建議,與監管機構或其他業界組織進行溝通與協調;
(三)協調解決成員單位在銀行卡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或糾紛,促進同業合作;
(四)定期統計分析銀行卡業務數據及業務發展情況,建立銀行卡業務信息交流平台,實現成員單位信息共享;
(五)組織銀行卡業務培訓、專題論壇、課題研討等活動,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銀行卡業務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成員單位銀行卡業務的創新和發展;
(七)協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協會會員中有獨立銀行卡業務管理職能部門的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銀行卡委員會。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會員單位經向銀行卡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經全體會議審查批准即可成為銀行卡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銀行卡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共享銀行卡業務平台信息;
(五)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銀行卡委員會工作規則,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銀行卡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銀行卡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銀行卡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定期及時、準確地向銀行卡委員會報送本單位銀行卡業務數據;
(五)及時、準確地維護銀行卡業務平台的相關信息;
(六)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成員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銀行卡業務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銀行卡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銀行卡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銀行卡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准銀行卡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銀行卡委員會主任單位;
(三)選舉銀行卡委員會副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四)審查和批准銀行卡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審核、批准新成員入會;
(六)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銀行卡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銀行卡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體會議,並向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初審新成員,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五)選聘銀行卡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審定和修改銀行卡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
(七)協調處理成員糾紛;
(八)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銀行卡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常務副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銀行卡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銀行卡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並商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銀行卡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其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條 銀行卡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在常委中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必須從主任單位產生,副主任人選必須從副主任單位產生。銀行卡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銀行卡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銀行卡委員會工作。
銀行卡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銀行卡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銀行卡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銀行卡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銀行卡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銀行卡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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