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格認證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6月6日,致力於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全面負責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及各項有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6年6月6日
  • 性質:非盈利
  • 屬性:政府組織
簡介,組織機構及其職責,工作規則,

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於2000年5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後,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監會。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觀察員單位。
截至2014年7月,中國銀行業協會共有373家會員單位和4家觀察員單位。會員單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觀察員單位為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山東省城市商業銀行合作聯盟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組成。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中國銀行業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共有17個部門,包括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國際關係部、計畫財務部、熱線服務部、研究部、系統服務部、中小銀行服務部、業務服務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此外,設立了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開辦了《中國銀行業》雜誌。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22個專業委員會、3個聯席會,包括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利率工作委員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城商行工作委員會、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客戶服務委員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以及中間業務聯席會、私人銀行業務聯席會、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014年,榮獲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全國助殘先進集體”稱號,成為唯一獲此榮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2010年,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的榮譽稱號;2009年,在國家民政部組織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等級評估活動中,中國銀行業協會以總分第一的成績獲得5A最高等級。
資格認證委員會委員主要由有關監管部門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資格認證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為資格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資格認證委員會下設常務委員會。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是實施認證制度的日常工作機構,設主任一名,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十名,分別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和遼寧省農村信用聯社九家銀行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負責人兼任。
資格認證委員會下設"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實施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的專業諮詢機構。專家委員會依據需求特設若干專家組,由監管機構、商業銀行以及知名院校、研究和培訓機構的專家組成,是開展資格證書開發工作的專業團隊,主要從事考試大綱制定、輔導教材編寫、題庫建設以及繼續教育課程制定等工作。
資格認證委員會在推進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設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統一性原則,逐漸統一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使其更加規範、客觀和公正;(二)權威性原則,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銀行業從業資格認證領導機構,以行業公認的方式制定相關資格考試規則,使資格認證制度適用於各類銀行機構;(三)行政與市場相結合的原則,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將在銀監會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吸收和借鑑市場成熟的經驗及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市場化的認證體系;(四)整體規劃、逐步推開、分步實施的原則,先試點,再分步實施,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資格認證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推行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和用人規範,為銀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提供相關的依據;(二)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完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和相應的制度;(三)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審核銀行業從業人員認證資格,管理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四)推動銀行業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以後的繼續教育。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簡稱資格認證委員會)
資格認證委員會委員主要由有關監管部門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
資格認證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為資格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
資格認證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1. 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推行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和用人規範,為銀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提供相關的依據。
2. 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完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和相應的制度。
3. 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審核銀行業從業人員認證資格,管理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 推動銀行業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以後的繼續教育。
二、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簡稱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對資格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就以下事項提出可行性諮詢建議:
1.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
2.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科目及考試大綱;
3.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相關教材;
4.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各專業的資格審核標準;
5.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要求;
6. 本會需要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其他諮詢事項。
三、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組(簡稱專家組)
專家組成員由有關各方推薦的專家經證書開發負責人審核,報認證辦公室主任會議審定。
專家組是從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開發工作的專業團隊,依據各類資格證書開發的實際需要而設立。
專家組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開發的需求,提供可行性方案或相關諮詢;
2.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包括考試大綱和資格審核條件;
3.編寫和修訂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專用教材及相關輔導材料;
4.參與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題庫建設工作;
5.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內容;
6.認證辦公室需要專家組提供的其他諮詢事項。

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管理,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設立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制定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領導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組織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的建設,為銀行和金融消費者提供鑑別從業者能力的依據,為銀行業從業人員保持專業水準提供繼續教育支持。
第三條 本會的服務對象是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本規則適用於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
第四條 本會工作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推行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和用人規範,為銀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提供相關的依據。
第六條 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完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和相應的制度。
第七條 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審核銀行業從業人員認證資格,管理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推動銀行業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以後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
第十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本會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機構的其他人員出席並代行委員權利。
根據需要,全體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全體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採取通訊方式表決議案同上述規定。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本會規則等重要規章制度;
(二)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審定本會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需由本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主要由有關監管部門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為全體會議的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常務委員會授權一名常務委員會委員主持日常工作。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參加方能召開。
第十四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責:
(一)在本會閉會期間,履行其職責;
(二)起草本會的各項制度;
(三)執行本會的工作計畫;
(四)定期向本會報告工作;
(五)辦理本會授權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定期召開。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需要,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本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需經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採取通訊方式表決議案同上述規定。
第十六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 本會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主持召開本會及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本會及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對外代表本會及本會常務委員會;
(四)向本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本規則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 本會設“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 (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認證辦公室設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認證辦公室的職責:
(一)組織本會及常務委員會履職;
(二)組織本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組織落實本會決定事項;
(四)在常務委員會授權下辦理日常事務;
(五)辦理本會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是實施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的專業諮詢機構。專家委員會人選由認證辦公室提出,報本會常務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對全體會議和本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就以下事項提出可行性諮詢建議:
(一)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科目及考試大綱;
(三)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相關教材;
(四)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各專業的資格審核標準;
(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要求;
(六)本會需要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其他諮詢事項。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中國銀行業協會撥付的辦公費用;
(二)接受與資格認證有關的捐贈和資助;
(三)各種與資格認證項目相關的諮詢、管理等服務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本會經費應專用於本規則規定的與資格認證相關的工作。
(二)本會接受的捐贈和資助,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的修改,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經全體會議通過後生效。
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法律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法律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銀行業的經營環境,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實現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法律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法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銀行業維權方面的行業規則、規章制度,推進維權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二)根據銀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單位訴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議,爭取國家有關機構的支持;
(三)受理會員單位維權申請,審議並做出維權決議;
(四)針對損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實施聯合維權行動;
(五)協調會員單位活動和利益,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六)組織、協調課題研究工作和實務調研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理論和實踐服務。
(七)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法律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向法律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法律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提出維權申請,請求協會依法採取維權措施;
(四)對法律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五)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法律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法律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法律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必須指定一名負責法律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法律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法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法律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 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制訂法律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和行業維權方面的規章制度;
(五)受理成員單位維權申請和訴求,採取措施進行維權;
(六)選聘法律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法律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法律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維權部。
第二十五條 法律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法律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必須從主任行產生,副主任人選必須從副主任行產生。法律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法律委員會工作。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 組織協調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 向全體會議或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 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