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銀團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8月28日,是中國銀行業協會領導下的銀團專業組織。截至2010年11月1日,銀團委員會成員單位發展至61家,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中國法人機構及中央國債登記公司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6年8月28日
  • 領導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
  • 屬性:銀團專業組織
簡介,工作規則,

簡介

銀團委員會積極承擔銀團貸款市場參與者和政府監管部門的聯繫紐帶,致力於推進我國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發展以及推動銀團貸款二級市場建設,本著"合作、發展、共贏"的宗旨推廣銀團貸款理念,規範銀團貸款操作,分散和防範信貸風險,提高貸款流動性,促進同業合作,鼓勵有序競爭,維護銀團貸款與交易市場秩序,引導銀團貸款與交易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銀團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由銀團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全體成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銀團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銀團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
銀團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在指導成員單位加強銀團貸款自律工作、推動重大項目銀團貸款協調溝通機制、制定銀團貸款標準化操作指引、加強成員單位銀團貸款核心團隊和人才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於銀團貸款業務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銀團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銀團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銀團專業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銀團委員會的宗旨是推廣銀團貸款理念,規範銀團貸款業務操作,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提高貸款流動性,促進同業合作,鼓勵有序競爭,維護銀團貸款與交易市場秩序,引導銀團貸款與交易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銀團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銀團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積極推廣銀團貸款理念,促進銀行與客戶對銀團貸款的理解和支持;
(二)制定銀團貸款與交易規則,規範銀團貸款業務操作,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經營秩序;
(三)制定銀團貸款與交易相關的示範文本,推進銀團貸款與交易業務操作的標準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組織一級承銷市場及二級轉讓市場平台建設,積極推動銀團貸款業務創新;
(五)及時收集、整理、公布同業銀團貸款數據統計情況,建立銀團貸款信息交流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促進成員間的溝通與合作;
(六)研究信貸資產定價方法以及相關法律、會計、稅務等制度,維護行業利益;
(七)組織銀團貸款業務培訓、論壇、研討及國際交流等活動,借鑑國際銀團貸款運作模式;
(八)協調成員行銀團貸款與交易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銀團貸款與交易業務合作;
(九)根據成員行要求向有關部門提出制定、修訂相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十)對違反本規則和相關公約的成員單位採取自律性懲戒措施,維護市場公平;
(十一)承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二)承辦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銀團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向銀團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和相關公約並指定代表部門,經審查批准即可成為銀團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銀團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定期獲得發布的銀團行業數據及分析報告;
(五)共享銀團業務平台信息;
(六)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銀團委員會工作規則及相關公約,執行銀團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銀團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銀團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銀團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定期及時、準確地向銀團委員會報送本單位銀團貸款業務數據;
(五)及時、準確地維護銀團業務平台的相關信息;
(六)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必須指定一名銀團貸款業務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銀團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國內外銀團貸款與交易同業組織,有合作意願,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經申請和審批,可作為名譽會員加入銀團委員會。
名譽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銀團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二)在一定範圍內共享銀團貸款業務平台信息;
(三)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名譽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銀團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關心、支持銀團委員會工作,參加銀團委員會的有關活動,與成員行分享相關業務信息;
(三)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二條 銀團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銀團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准銀團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銀團委員會主任單位;
(三)選舉銀團委員會副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四)審查和批准銀團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審核、批准新成員及名譽會員入會;
(六)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銀團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銀團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銀團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開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初審新成員及名譽會員,並製作新成員入會提案提請全體成員大會審議;
(五)審定銀團業務行業規範和行業標準;
(六)協調處理成員和社會公眾投訴;
(七)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八)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銀團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銀團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銀團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銀團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並商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的決議事項;
(三)責銀團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八條 銀團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在常委單位中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由副主任單位推薦。銀團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銀團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銀團委員會工作。
銀團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九條 銀團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銀團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候選名單;
(五)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經銀團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銀團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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