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銜制(中國軍銜制度)

中國軍銜制

中國軍銜制度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軍銜制產生於20世紀初的清朝新軍。此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個時期實行的軍銜制,基本上都是在清末軍銜制基礎上的發展和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先後兩次實行軍銜制,並進行了多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軍銜制
  • 外文名:Ranks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 出現:20世紀初
  • 引入:清朝新軍最先引入軍銜制
  • 形成:清代晚期形成(1901—1905)
  • 現行:3等10級
歷史沿革,清代晚期,民國時期,新中國,現行軍銜,將官,校官,尉官,

歷史沿革

清代晚期

清朝在滅亡前,用了五年的時間(1901~1905)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新式軍銜體系。
當時,清王朝的腐敗無能和清軍戰鬥力的脆弱,在面對列強的戰爭中已暴露無遺。一些大臣、督撫紛紛上書,條陳時務,要求清廷迅速建立一支新式武裝。清朝皇室也痛感中國兵制過於陳舊,已不合時宜。為了維持自己搖搖欲墜的統治,必須改革兵制。於是採納眾議,決定效法西洋,訓練一支新式陸軍,以取代舊式綠營軍隊。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清政府任命袁世凱為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負責編練新軍。
清朝的新軍,在編制、裝備和操法上,完全仿效西方,而在人事制度上,基本上還是採用過去綠營制的一套老辦法。在編練新軍過程中,遇到許多矛盾,對推行新制障礙重重。因此,清政府進一步採取改革措施,繼續在所有方面進行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移植西歐式軍銜制,試圖通過軍銜制度來改變當時“重文輕武”的流弊,振奮士氣,提高軍隊的社會地位,改變官職與官銜之間嚴重失調的狀況;改革官兵制服與識別標誌,既整肅軍容,亦適應操戰;實行國際上大體統一的銜級制度,以利於國際交往。
清政府從1904年開始,通過頒布實施一系列的章程制度,逐步推行西歐式軍銜制。1904年12月,清政府練兵處會同兵部向朝廷奏準《另定新軍官制事宜》,建議“參仿八旗官員之秩序,旁采各國軍營之規章”,按照西方軍官軍銜的三等九級制,取代舊的官階制度,建立新軍的階位品級體制,軍官“區為三等,析為九級”。
1905年3月,練兵處、兵部設計出軍官軍服和軍銜標誌的第一個圖案式樣。8月,練兵處提出軍官授銜的標準、條件、程式和要求。12月經清政府批准,陸軍軍官開始按新官制評定等級,從而形成了我國最早的軍銜等級:
上等第一級,正都統
上等第二級,副都統
上等第三級,協都統
中等第一級,正參領
中等第二級,副參領
中等第三級,協參領
次等第一級,正軍校
次等第二級,副軍校
次等第三級,協軍校
1909年11月,軍咨處又奏請朝廷在軍階第一等第一級內正都統之上增設“大將軍”、“將軍”兩銜,與正都統同為上等第一級;設立士官銜三級,即上士中士下士;在軍官和軍士之間增設“額外軍官”銜一級。
1910年12月,陸軍部對軍銜授予及晉升年限、軍官職務任免、最高服役年齡、軍官考績辦法等,都作了詳盡規定。如規定各級官佐的最高服役年齡為:正都統,65歲;副都統,62歲;協都統,58歲;正參領,55歲;副參領,52歲;協參領,50歲;正軍校,48歲;副軍校45歲;協軍校45歲。又規定,凡正都統榮獲大將軍、將軍稱號者,不受上述年齡限制。這一章程可視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軍官服役條例。
晚清的“都統”對應將官,“參領”對應校官,“軍校”對應尉官;“正”、“副”、“協”分別對應上、中、少各級。從“正都統”至“協軍校”這九級,分別對應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大將軍”、“將軍”是榮譽軍銜,相當於元帥。“額外軍官”就是準尉。

民國時期

臨時政府
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元旦正式成立。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沿用了剛剛實行不到一年的晚清軍銜制,但做了一些變動,主要是廢除清朝軍銜制的軍官銜稱,取消所有品級,仍按原來的三等九級,規定了新的軍銜名稱,士官和士兵均改為二級:
上等官佐:大將校中將校少將校
中等官佐:大領中領少領
初等官佐:大尉中尉少尉
額外軍官;
士兵:一等兵二等兵
不久,南京臨時政府又對軍銜等級和稱謂做了修改,由六等十四級增至六等十六級:
上等官佐:大將軍左將軍右將軍
中等官佐:大都尉左都尉右都尉
初等官佐:大軍校左軍校右軍校
額外軍官;
士官: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右軍校升左軍校2年;左軍校升大軍校3年;大軍校升右都尉4年;右都尉升左都尉、左都尉升大都尉、大都尉升右將軍各3年;右將軍升左將軍4年;左將軍升大將軍無定年。
北洋政府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在南京臨時政府軍銜制基礎上重新制定了軍銜制,並頒布《陸軍官佐士兵等級表》,軍官仍為三等九級。
北洋政府軍銜北洋政府軍銜
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準尉官;
士官: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北洋政府還有兩個特殊的規定,其中:
虛銜規定:將官銜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個虛銜,即陸軍上校可加少將銜,陸軍少將可加中將銜,陸軍中將可加上將銜。如護國名將蔡鍔,為陸軍中將加上將銜。
追贈軍銜規定:軍官作戰陣亡或病逝後,依其生前業績,可以追贈高一級的軍銜,如中將可以追贈上將。
國民政府
1931年4月,國民政府頒布《陸軍軍官佐及士兵等級表》,沿用北洋政府時期的軍銜制,銜級和銜稱都不變。當時授軍銜沒有統一的機構,國民政府可以授,總司令部可以授,軍事委員會可以授,甚至上級機關或軍政長官也可以授。另外,當時軍銜和職務相比,銜高職低的情況比較普遍,軍長大都授上將。一些地方軍閥,也自封為上將。1933年,當時蔣介石在一次紀念周上講話說:“國民黨軍隊同列強相比,戰鬥力特弱而將官特多,上將都數不清了。”
為了整頓軍隊軍銜混亂狀況,以適應其軍事上的需要,國民政府決定對軍銜進行修訂。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國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陸、海、空軍《官制表》和《士兵等級表》。1935年3月,頒布了新的軍銜等級表,把上將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等級。整個軍銜等級為五等十八級:
國民政府軍銜國民政府軍銜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海軍士兵分八級,稱謂與北洋政府時期相同。
國民政府時期的軍佐銜,最初等級設定與北洋政府時期相同,但改變了稱謂,即在軍官銜的前面冠以專業名稱,如“軍需少將”、“軍醫中校”、“軍法上尉”等。1934年以後,軍佐銜改用新稱謂,將級軍佐銜統稱“監”,校級軍佐銜統稱“正”,尉級軍佐銜統稱“佐”。
抗日戰爭結束後,國民黨軍隊為適應全面內戰的需要,對各級軍官的服現役限齡作了大幅度降低:一級上將,62歲;二級上將,60歲;中將,56歲;少將,52歲;上校,46歲;中校,44歲;少校,42歲;上尉,40歲;中尉,38歲;少尉,36歲。這在當時主要軍事國家中是比較低的。
國民黨軍隊的上將銜,比較複雜。除了分特級、一級、二級三個檔次外,還有中將加上將銜和追贈上將幾種。
特級上將為最高軍銜,授予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實際上這一銜級是專為蔣介石而設的。
特級上將、一級上將和二級上將常服的軍銜標誌,抗戰結束前都是金版領章上綴3顆三角星。抗戰以後,常服的軍銜標誌,由領章改為肩章,二級上將為3顆五角星,一級上將、特級上將分別為4顆星、5顆星。因此,也分別被俗稱為“三星上將”、“四星上將”、“五星上將”。也有人是死後才被追贈的,如張自忠廖磊等;還有人生前死後都未正式晉升二級上將,如錢大鈞羅卓英等。
此外,國民政府於1934年12月對駐蒙古、新疆、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職官員,頒行了一種特殊的官銜,共分三等十級,其稱謂類似於清末的軍官銜稱:一等一級稱都統、一等二級稱副統、一等三級稱協統,二等一級稱都領、二等二級稱副領、二等三級稱協領,三等一級稱都衛、三等二級稱副衛、三等三級稱協衛,此外還設有準衛一級。

新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兩次擬議實行軍銜制度,一次是抗戰初期的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一次是抗戰勝利後國共兩黨重慶談判之後。兩次擬訂的軍銜等級都與當時國民黨軍隊的軍銜制度相同,但由於受當時環境的制約,兩次擬訂的軍銜制度都未能實行。
1950-1965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加強軍隊的正規化、現代化建設,實行軍銜制的問題很快被重新提上議事日程。1950年9月總幹部部管理部成立時,就設定了“軍銜獎勵處”。1952年冬便著手研究軍銜制的問題。1952年11月26日,總幹部部在向毛澤東主席並軍委的報告中,對實行軍銜制度準備工作等問題擬制了初步計畫。
當時總幹部部和蘇聯專家初步制定的方案是將軍銜設為6等20級。
元帥3級:大元帥、國家元帥、兵種元帥;
將官4級:上將準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3級: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級:上尉一級中尉二級中尉少尉
士官4級:準尉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2級: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對上述方案作了修改:
增加大校一級;將上將準上將改稱大將上將
其它不變。
1955年1月23日,中央軍委發布“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銜制,軍銜設定上比1953年條例草案減少了兵種元帥、準尉兩級,共設6等19級。
元帥2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實際未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將官4級:大將上將、中將、少將;
士官3級:上士中士下士
但實際授銜時,應毛澤東本人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銜空缺未授;增加授予準尉軍銜,這是考慮到當時我軍有十幾萬副排級幹部,軍委決定暫時增加準尉銜,以解決副排級幹部的銜稱問題。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的決定》,1965年6月1日開始實施。
1980年以後
1980年3月12日,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提出,要搞軍銜制。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1985年6月,中央軍委召開擴大會議,果斷地提出割斷1965年以前的軍銜體制,“實行新的軍銜制”。1988年4月1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草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1988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軍銜制度同時立法。
新公布的軍銜制度不再設大元帥元帥大將大尉,而以一級上將為最高軍銜。軍官軍銜設3等11級,如下:
將官一級上將(實際未授予)、上將、中將、少將;
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1993年4月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起,軍士長專業軍士劃分為四個級別,稱謂由高到低為: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軍官軍銜設3等10級,如下:
1995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八級: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役時間為2年,並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據兵役法,自1999年後,軍士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士官軍銜重新設定為6級,稱謂由低到高為:
初級士官:一級士官二級士官
中級士官:三級士官四級士官
高級士官:五級士官六級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軍委頒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軍和武警部隊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軍銜從原先一級至六級士官的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分為初級士官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三個等級,稱謂由低至高為:
初級士官:下士中士
中級士官:上士四級軍士長

現行軍銜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軍銜制,軍官軍銜共分3等10級,即:
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武警軍官警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武警”。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還另設有文職幹部與學員軍銜。
士官軍銜設定由低至高為: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武警部隊還設有禮儀士兵軍銜,分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2等5級。

將官

1.上將
上將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軍銜制中最高軍銜。軍銜條例規定,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軍委委員、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參謀長、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主任一律授予上將軍銜。此外,上將還是正戰區職軍官的主要軍銜。包括國防部長、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副主任、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部長及政委、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部長及政委、五大戰區司令員及政委、五大軍種司令員及政委、武警部隊司令員及政委。
陸軍上將為陸軍正戰區職軍官的主要軍銜,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軍銜制中陸軍最高軍銜,一般授予陸軍司令員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擔任正戰區職及以上級別職務的陸軍將領。
海軍上將為海軍正戰區職軍官的主要軍銜,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軍銜制中海軍最高軍銜,一般授予海軍司令員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擔任正戰區職及以上級別職務的海軍將領。
空軍上將為空軍正戰區職軍官的主要軍銜,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軍銜制中空軍最高軍銜,一般授予空軍司令員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擔任正戰區職及以上級別職務的空軍將領。
武警上將為武警正戰區職警官的主要警銜,也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警銜制中的最高警銜,一般授予武警部隊司令員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擔任正戰區職及以上級別職務的武警警官。
2.中將
陸軍中將是陸軍副戰區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正戰區職和正軍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中將為海軍副戰區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正戰區職和正軍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中將為空軍副戰區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正戰區職和正軍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武警中將是武警副戰區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正戰區職和正軍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3.少將
陸軍少將為陸軍正軍職和副軍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副戰區職和正師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少將為海軍正軍職和副軍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副戰區職和正師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少將為空軍正軍職和副軍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戰區職和正師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武警少將為武警正軍職和副軍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副戰區職和正師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校官

1.大校
陸軍大校為陸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副軍職和副師職(正旅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大校為海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副軍職和副師職(正旅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大校為空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軍職和副師職(正旅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武警大校為武警正師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副軍職和副師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2.上校
陸軍上校為陸軍副師職(正旅職)和正團職(副旅職)軍官的主要軍銜。
海軍上校為海軍副師職(正旅職)和正團職(副旅職)軍官的主要軍銜。
空軍上校為空軍副師職(正旅職)和正團職(副旅職)軍官的主要軍銜。
武警上校為武警副師職和正團職警官的主要警銜。
3.中校
陸軍中校為陸軍副團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正團職(副旅職)和正營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中校為海軍副團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正團職(副旅職)和正營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中校為空軍副團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正團職(副旅職)和正營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武警中校為武警副團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正團職和正營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4.少校
陸軍少校為陸軍正營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副團職和副營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少校為海軍正營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副團職和副營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少校為空軍正營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團職和副營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武警少校為武警正營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副團職和副營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尉官

1.上尉
陸軍上尉為陸軍副營職和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上尉為海軍副營職和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上尉為空軍副營職和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武警上尉為武警副營職和正連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副連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2.中尉
陸軍中尉為陸軍副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正連職和排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海軍中尉為海軍副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正連職和排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空軍中尉為空軍副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正連職和排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武警中尉為武警副連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正連職和排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3.少尉
陸軍少尉為陸軍排職軍官的主要軍銜,也是陸軍軍官軍銜中最低的一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陸軍中等專業學校和大學專科畢業的學員,分配到部隊任職後,一般授予陸軍少尉軍銜。
海軍少尉為海軍排職軍官的主要軍銜,也是海軍軍官軍銜中最低的一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海軍中等專業學校及大學專科畢業的學員,分配到部隊任職後,一般授予海軍少尉軍銜。
空軍少尉為空軍排職軍官的主要軍銜,也是空軍軍官軍銜中最低的一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空軍中等專業學校和大學專科畢業的學員,分配到部隊任職後,一般授予空軍少尉軍銜。
武警少尉為武警排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是武警警官警銜中最低的一級。根據武警部隊有關規定,經過警官院校培訓過的士兵以及大學專科畢業初任軍官職務的人員,授予武警少尉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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