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級行政區

中國一級行政區

中國一級行政區即“國家一級行政區”或現代意義上的“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屬中國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

自秦朝以來,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劃,其名稱經過演化,其主體名稱元朝“行省”,到清朝為“省”,之後以“省”的形式固定下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一級行政區
  • 性質:行政區
  • 特徵:直屬中國中央政府管轄一級行政區
  • 又稱:現代意義上的“省級行政區”
古代時期,唐代以前,唐朝時期,宋朝及同時期,元及以後,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古代時期

唐代以前

秦朝以來,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劃,其名稱經過演化,其主體名稱元朝“行省”,到清朝為“省”,之後以“省”的形式固定下來。
秦朝時期直屬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區為“”,秦立國之初設立“三十六郡”;郡設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軍事)、監(郡監,主持監察事務);郡守下設郡丞,作為郡守的副職。秦末增至40郡。
西漢實行郡國制,西漢初年設有60多個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國(封國);自西漢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設了13“行部”,每個“行部”管轄若干郡(國)。但此時的行部是監察區,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最初稱“郡守”,漢景帝時改稱“太守”。
東漢時期,全國分為14個一級行政區,即13州和1個西域都護府;州下轄郡、國。
三國時期,魏國13個一級行政區即1個司隸校尉和12州;吳國5個州;蜀國2個州。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12州。
隋朝時期。隋初實行州、縣兩級制。煬帝時改州為郡。

唐朝時期

貞觀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為10道;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為15,即將山南道、江南道各分為東、西道,又增設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寶年間,在邊境設十節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後,在室韋部(黑龍江上、中游和額爾古納河兩岸)設定行政機腹,任命室韋部首領為都督等官職。
唐玄宗開元元年(713年)在粟末地區(松花江上游_設定忽汗州,任命粟末首領大祚榮為州都督,並封他為左驍衛大將軍、渤海郡王。此後,粟末即專稱渤海。
唐開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黑江龍中下游地區)首領倪屬利稽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烏蘇里江口東岸的伯力(今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
唐開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地區設定黑水軍。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為黑水都督府,其餘各部為隸屬於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轄地包括黑龍江中下游兩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唐武后長安二年(702年)設定安西部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爾以西地區。
唐太宗貞觀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爾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亞鹹海)的廣大地區。

宋朝及同時期

北宋分全國行政為二十四路,軍事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國為十七路。路下轄府、州、軍、監、縣。
遼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5道,道下設府、州、軍、城4種政區。
金朝劃分為十九路。

元及以後

元朝共設12個行省(1個中書省和11個行中書省)取代路成為第一級政區,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屬宣政院或朝廷直接管轄(不屬行省)的其他地方。
明朝設16行省(2個直隸和14個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個附屬國。
清朝分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個將軍轄區、兩個辦事大臣轄區共二十五個一級行政區域,另設內蒙古等旗盟即內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爾八旗。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建立以後
中華民國建立以後,初期承襲清朝舊制,設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陝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關於外蒙古問題。中華民國於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因此1947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的固有領土並不包括外蒙古,以換取蘇聯在1945年8月出兵中國東北消滅日本關東軍;1955年台灣當局重新認為外蒙古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直到2002年正式承認蒙古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並在一些相關的行政法令中要求將與蒙古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中華民國憲法”認為“中華民國”應依其固有之疆域劃定“領土”範圍(第4條),但“憲法”全文中從未明確說明“中華民國領土”的具體範圍,不過到目前為止其中某些提及到蒙古的條文尚未完全修正,因此仍存在像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19條)這般,間接意指蒙古是“中華民國”疆界範圍內一部份的條文,形成一種實務上已經承認蒙古的獨立,但根本“法源”尚未適時修正的矛盾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共政權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劃分為六個大區六大行政區),1954年以後撤銷大區,大區實際上屬於軍事政區為主。1949年六個大區下轄50個“省級行政區”,即30省、1自治區(內蒙古)、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到1953年分六個大區和西藏、內蒙古,總計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1954年調整為31個省級行政區即25省、1自治區(內蒙古)、3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1965年全國調整為29個“省級行政區”即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之後省級行政區一直基本穩定。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復成立天津直轄市。
1988年撤銷廣東省管轄的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重慶從四川分立,設立重慶直轄市。
1997年,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年,澳門脫離葡萄牙殖民統治,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全國共劃分為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