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台灣的一種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違犯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 修訂時間:2009年9月24日
  • 通過機構:台灣“行政院”院會
  • 作用:懲治商業賄賂
法律規範,處罰,

法律規範

2009年9月24日,台灣“行政院”院會通過了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原本的法律規範是:公務員受賄者不論其有無違背職務均為有罪,但對行賄之一方,則只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而行賄的人才有罪;若是所要求的行為沒有違背公務人員職務,則行賄者無罪。

處罰

台灣“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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