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是對公務員或仲裁人有關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瀆職罪中賄賂罪與瀆職圖利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人必須就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責的公務行為有所請託而行賄。行為人實施本罪行為的對象必須具有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且行為人請託行賄的事項屬於該公務員或仲裁人的職務範圍。

(2)本罪的行為有三種,即: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行求指行為人表示願意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用以請求公務員或仲裁人作有利於自己的違背職務的行為。期約指行為人與公務員或仲裁人雙方就其所期待的事項互為約定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交付指使公務員或仲裁人取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行為人一旦實施行求或交付行為,無須相對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或收受,即可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請託行賄的意思,且明知其所請託的事項屬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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