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是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瀆職罪中賄賂罪與瀆職圖利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與不背職務的受賄罪相同。(2)行為人必須對於違脅職務的行為,實施本罪的行為,才構成本罪。所謂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違背法律、行政規章和服務規則的規定以及違反上級公務員的命令的職務行為。即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以及超越職權範圍、具有義務違反性的職務行為。(3) 本罪的行為客體與不背職務的受賄罪相同。相對人所交付的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必須是行賄人對於行為主體違背職務行為所提供的相對給付。(4) 本罪的行為與不背職務的受賄罪相同。行為人所要求、期約或收受的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與其違背職責的職務行為必須有對價關係。(5)行為人必須明知其未來或現在從事或已完成的職務行為違背職務上應盡的義務,而故意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