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辯護

受賄罪辯護是指實施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委託他人依法進行辯護,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賄罪辯護
  • 定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的犯罪嫌疑
  • 所屬:刑事訴訟制度
  • 必需:社會共同體存續和發展所
受賄罪當事人的辯護權是人類社會的基本權利派生的重要權利,是辯護制度最重要的部分,為社會共同體存續和發展所必需,無論刑事訴訟任何階段都應給予充分的保護和尊重,剝奪和限制當事人的辯護權從人性角度來看是反人道的。當事人任意性自白,可以幫助追訴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司法公正。因此在世界範圍內,許多國家為保護當事人辯護權建立了一系列訴訟規則,如任意性自白規則、沉默權規則、反對自證其罪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以遏制對當事人不必要的強制,充分保障當事人辯護權的行使,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充分賦予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的權利,在審判最後階段給予訴訟當事人後陳述的機會,以體現一國刑事訴訟對於當事人辯護權的重視。總結起來,受賄罪辯護要注意如下方法和技巧:
一、認真閱卷,捕捉疑點查閱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受賄罪辯護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認真細緻。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的整個情況。特別足熟知被告人確實具有哪個或哪幾個無罪的事實或情節。只有這樣,才能在特別熟知案情的基拙上進行分折和研究,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和如何作無罪辯護。要特別熟知案情,除了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詢問案情以外,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取得案卷中沒有而又能證明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有利的證據。
二、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對一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定情節,如年齡未滿十八周歲、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很多律師越來越感到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都讓公訴人先說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訴人“致謝”外,沒有留下什麼可讓律師說的了。我則不以為然,認為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於被告的酌定情節。
三、注重說服法官
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一位優秀的刑辯律師可以成為一名著名學者、教授。但一位學者、教授或法學專家未必一定能成為一位好的刑辯律師。因為刑辯業務不是講課和傳授知識的,而是一種直接的對抗。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四、注重言詞證據審查
職務犯罪案件中間接證據多,直接證據少;言詞證據多,書證、物證少。各種間接證據又主要表現為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職務犯罪行為能否成案的關鍵。
而受賄案作為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由於受賄行為的隱蔽性,犯罪事實的鎖定主要依賴於涉案當事人(行賄人、受賄人、其他證人)的言詞證據來實現,包括受賄人和行賄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而且在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移送的,這就涉及紀委認定的證據材料向刑事證據轉換的問題。
雖然每起受賄案件都有不同的辯護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虛假言詞證據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點:
1、嚴格審查言詞證據的形式,找出程式違法之處。我們雖然無法證明,製作筆錄的時候存在當事人聲稱的“暴力”、“脅迫”、欺騙等情形,但是筆錄本身固定下來的證據製作過程,是偵查人員程式違法的“鐵證”。審查的內容包括:訊問持續的時間、訊問的地點、偵查人員的數量、訊問過程中是否有威脅和引誘、筆錄塗改之處有無加蓋當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筆錄製作之時的環境和背景。受賄案件的當事人一般都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豐富的社會經驗。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當事人既然決定承 認或者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虛假事實,必然有一個思想鬥爭、利弊權衡的過程。從辯護人的角度來說,結合當時的環境和背景,認真研究當事人複雜的思想鬥爭過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詞證據內容本身的矛盾之處。謊言是經不起推敲的,在當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實做虛假陳述的時候,難免會有所不同,這種對自己不利的謊言本來就違背其意願,因此當然不會去精心編造。有些偵查機關為了避免出現自相矛盾之處,採取電腦打字的方式進行記錄,在對同一事實訊問的時候,調取電腦中保存的前一份筆錄的相關內容複製、貼上,讓當事人簽字畫押。這樣一來,當事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詞證據與其他證據的衝突。在受賄案件中,言詞證據雖然占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個證據鏈條中,必然還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證據,如書證、物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基於這些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我們往往可以藉助它們來證明某些言詞證據的虛假。
與其他刑事辯護不同
1、專業從事本類犯罪辯護。
受賄罪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罪名之一,因為本章節犯罪中,犯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要件,客體要件是相同的,在從事該項罪名辯護時,就本章節犯罪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犯罪成因,辯護技巧,已經非常熟悉。再加之從事多起本類犯罪的實際辯護工作,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能夠為本類犯罪從事深度辯護,從而達到最好的刑事辯護作用。而其他刑事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因為我國刑法目前涉及到436個罪名,罪名種類繁多,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師可能辦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從事多次辯護卻不是很多。雖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個罪名立案標準,量刑標準,處罰標準,犯罪主客觀要件有太多不同之處。所以其他刑事律師雖然辦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個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複辦理。
2、本類犯罪前提是紀檢機關紀律雙規,後期反貪機關(人民檢察院)介入。
本類犯罪前提是紀律雙規,後期反貪機關介入。這是與其他類型犯罪偵查機關的最大不同之處。因為除本類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先行立案偵查,而本類犯罪先期都是紀委先行調查,然後移送司法機關。因為介入的先期機關不同,這就區別了其他刑事律師的不同工作方向。雖然律師不可以在雙規期間會見嫌疑人,但是雙規期間的到移送後證據的認定,是否有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公安機關前期介入是不同的。筆者認為以上是受賄罪辯護與其他罪名犯罪辯護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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