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

《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上海市為了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繁榮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分總則、機構與職責、經營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共32條。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條例解讀,

基本信息

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繁榮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圖書報刊是指書籍、報紙、期刊、畫冊、圖片和年曆等出版物。
第三條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圖書報刊銷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上海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制訂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圖書報刊市場的日常管理及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對違反本條例有重大影響或跨區、縣的行為給予處理。
第六條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圖書報刊市場的日常監督檢查;
(三)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以外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理。
第七條工商、公安、稅務、物價、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分別做好圖書報刊市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郵政、鐵路、民航、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協助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圖書報刊市場管理工作。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八條凡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領取《上海市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圖書報刊的銷售、出租業務。
從事圖書報刊流動零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領取《上海市圖書報刊流動零售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流動零售業務。
從事圖書報刊銷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歇業或變更經營方式、
範圍、地址時,必須按開業登記的審批程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領取《許可證》、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圖書報刊經營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管理人員;
(二)有圖書報刊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及必要的經營設施。
第十條申請領取《許可證》、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除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以圖書報刊發行為主營業務。
個人不得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必須是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業人員,並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第十二條圖書報刊銷售、出租網點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發展規劃。網點設定布局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圖書報刊批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不得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圖書報刊。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許可證》的書販購進圖書報刊。
第十四條經營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出版的圖書報刊,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圖書報刊銷售單位在《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點以外的場所舉辦圖書報刊展銷活動,必須經新聞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舉辦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出版的圖書報刊展銷活動,應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銷售、出租下列圖書報刊:
(一)宣揚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以及破壞民族團結和其他有害內容的圖書報刊;
(二)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單位出版發行的圖書報刊;
(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其他圖書報刊。
第十七條從事圖書報刊銷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經營場所或地點營業,並在醒目位置展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圖書報刊流動零售的人員應在規定地區內從事零售業務,並佩戴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統一標誌。
第十八條從事圖書報刊銷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直接從外省市批購圖書報刊,必須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遞交有關證明,經認可後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十九條從事圖書報刊銷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轉發或張貼圖書報刊宣傳廣告,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廣告樣張後,方可在本市轉發或張貼。
第二十條對需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查禁的圖書報刊,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責令停售、扣留和封存措施。
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版單位通知停止發行的圖書報刊,圖書報刊經營者應立即停止銷售和出租,聽候有關部門處理,不得拖延、截留或轉移。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明令查禁的圖書報刊,應及時上交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的損失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原進貨單位索賠。
第二十一條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出版物的核定價格出售,禁止高價倒賣和搭配銷售。
第二十二條從事圖書報刊銷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檢查證。
第二十三條對檢舉或協助破獲圖書報刊經營活動中違法犯罪案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出版物,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出版物,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出版物;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展銷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補辦驗證手續,並處以每種圖書報刊五百元的罰款。
在執行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九項處罰時,對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出版物,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銷售、出租反動、淫穢圖書報刊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中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定或物價管理規定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拒絕、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出版物、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必須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對工作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條例制訂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制訂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條例解讀

凡在本區範圍內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和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上海市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是本區圖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其內設的文化市場管理科具體負責本區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
本區凡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區文廣局提出書面申請,併到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培訓中心學習、培訓,取得法規培訓合格證後,到文廣局市場科填寫表格並查名,材料齊全後,市場科在5個工作日內到現場看場地,作出初審意見,交分管局長審批,分管局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後,市場科通知申請人在2個工作日內領取經審核批准的《上海市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後,憑營業執照向區文化市場管理科領取《上海市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
本著“自願申請、依法覆核、逾期失效”的原則,《許可證》每年覆核一次。逾期未經覆核或覆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歇業或變更經營方式、範圍、地址時,必須按開業登記的審批程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許可證》。
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和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業人員,並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領登記表》;
申請報告(當地鎮政府部門同意並蓋章);
上級主管部門批覆(私營企業除外);
工商名稱核准單;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房產證明和租房協定;
經營場地平面位置圖(沿街門面);
法人1寸彩照(3張);
法規培訓合格證;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會決議(有限公司)。
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領登記表》;
申請報告(當地鎮政府部門同意並蓋章);
書店名稱核准查詢單回執(由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處統一查名);
待業證明:城鎮戶口——鎮勞動部門證明
農村戶口——村民委員會證明
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本市常住戶口);
戶口簿複印件;
國中以上畢業證書複印件;
房產證明和租房協定複印件;
經營場地平面位置圖(沿街門面);
申請人1寸彩照(3張);
法規培訓合格證。
圖書報刊零售、出租網點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區圖書報刊市場的發展規劃,網點設定布局由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制定。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和經營地點從事經營業務。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許可證》的書販購進圖書報刊或為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代銷圖書報刊。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購進圖書報刊必須建立進貨記錄製度,進貨憑證至少保存半年,以備核查。
禁止銷售、出租下列圖書報刊:
宣揚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以及破壞民族團結和其他有害內容的圖書報刊;
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單位出版發行的圖書報刊;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其他圖書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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