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珠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是1990年2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2-08
  • 生效日期:1990-0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911
規定內容
珠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2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圖書報刊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圖書報刊市場,是指批發、零售、出租圖書、報紙、期刊、畫冊、掛曆、年曆、年曆畫、門畫、圖片等出版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圖書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
(二)能夠獨立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設備;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管理人員;
(六)有與開展批發業務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發行專業人員;
(七)有合法的進貨渠道。
符合上述開辦條件的,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市文化局審核,報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發給《廣東省書刊批發許可證》,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國家批准的圖書、報刊發行部門可直接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手續。外地單位來本市開業的,應先經市經協辦簽署意見,再辦理以上手續。
集體單位只能經營二級批發,個體戶不準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
第五條經營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農村居民、退休職工;
(二)有固定的經營檔鋪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人員;
(四)有合法的進貨渠道。
符合上述開辦條件的,由主辦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或個人所屬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報經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發給《圖書報刊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凡屬在市區的香洲、吉大、拱北開業的,均由市文化局審批,發給經營許可證;在斗門縣及香洲區鄉鎮開業的,分別由斗門縣文化局和香洲區文化局審批,發給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經營圖書報刊,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批發、銷售、出租危害國家安全、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兇殺和封建迷信或其他違禁內容的出版物;
(二)嚴禁出售非國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報刊、掛曆、年曆畫和日曆芯等非法出版物;
(三)限定“內陪發行”的出版物,只能由國營書店和出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內部出售,不得分開宣傳和刊登廣告,嚴禁在書店或市面公開陳列、擺賣,不得批發給集體和個體書店、書攤出售;
(四)非法進口的外國及台港澳地區出版的圖書報刊,一律不準在市場批發、銷售和出租;
(五)為境外加工印刷的圖書報刊(包括掛曆、年曆畫、日曆芯),一律要按有關規定全部返銷境外,不得以任何藉口在國內市場銷售;
(六)不得以色情、恐怖、欺騙性文字和圖畫製作圖書報刊的宣傳廣告;
(七)要在申報批准地點亮證營業(一檔一證),不得任意流動、隨地擺賣。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買賣。
第七條經營進出口圖書報刊業務的單位,須經國家指定的機關審批。經批准進口的外國及台港澳地區出版的圖書報刊,除由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和指定的發行單位經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經營進口圖書報刊的單位,應將進口的圖書報刊目錄抄報市文化局備案。
第八條集體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租型重印和代理出版業務(含代印、代制封面、廣告、插圖和編印征訂單等)不得向出版社、雜誌社承攬書刊的總批發。
第九條圖書黑市交易應一律取締。銷售圖書報刊,要嚴格按照出版單位的定價出售,不準塗改定價、任意提價和搭售。
第十條經營圖書報刊的集體單位和個人,應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門申報圖書報刊進貨目錄及銷售情況明細表。每月按營業額的百分之二向文化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十一條國家批准的國營圖書報刊經銷單位如需在街道、鬧市區設點銷售,應由主辦單位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但不得從事批發業務。
本市單位與外地單位聯合或外地單位在本市舉辦書市、書展活動,須持主管部門同意的檔案,報市文化局批准。
第十二條非出版單位因教學、科研、文藝創作活動或業務需要而編印供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圖書報刊,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文化局批准並領取準印證。此類圖書報刊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出售。
第十三條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遵守國家的有關法令、政策,服從文化、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門的管理,自覺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工商和公安部門分別按職權範圍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停業整頓;
(三)沒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四)處以出版物定價五倍以下罰款;
(五)吊銷其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省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