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三級行政區劃制度(三級行政區劃體系)指國家的行政區劃共分三個層次,每個層次的行政區設政府。中國行政區劃自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之後,從憲法角度地方分為三個層次即:第一級:省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級行政區;第三級:鄉級行政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 依據:《憲法》
  • 級別:省級
  • 性質:國家性質區劃
大陸政策,台灣省政策,

大陸政策

中國大陸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分為自治區直轄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自治州分為自治縣自治區分為自治州自治縣;縣、自治縣分為民族鄉。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區設政府。據此,“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直轄市的基本行政區劃制度。事實上,除4個直轄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實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轄縣、縣級市以外,全境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台灣省政策

國民政府退居台灣後,台灣當局的地方分為省(“直轄市”,現省已經虛化)、縣(省轄市)、鄉(鎮、市轄區)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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