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
- 外文名:Lawyer
- 定義: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 所屬學科:法學
職業性質,從事業務,歷史起源,中國制度,解放前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國制度,西方國家,蘇聯和東歐國家,從業資格,執業分類,業務範圍,行為規範,考試制度,律師人數,
職業性質
就“律師”的任職資質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從事業務
現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歷史起源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律師起源於古羅馬。共和制羅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於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複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公元前1世紀後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
至公元5世紀末,充當辯護的人,須在主要城市學過法律,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行業,組成自己的職業團體,成為專職律師。
封建制時期,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辯論式訴訟,改用糾問式,使律師失去作用。有的國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國,雖保留律師制度,但主要只適用於宗教法院,而且律師的職務由僧侶充任。世俗法院有時也允許辯護,但也只有僧侶才能執行這一職能。
公元12世紀以後,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院充當辯護人,代之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的職業律師,但其許可權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虛設。
中國制度
解放前中國
由於中國古代文化上對訴訟的排斥,中國歷史上沒有形成法令及民眾認可的律師制度。但在中國古代長期存在著幫人辦理訴訟事務的人,即訟師。中國《唐律》規定:“諸為人作辭牒,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這說明,受人聘請代寫訴狀的訟師在唐代已經普遍存在。但訟師的辯護資格長期不被朝廷所承認,古代法律有“教唆詞訟”罪以禁止職業性的辯護行為,即使12世紀前後的訟師雖然在民間生活中十分活躍,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終沒有正式承認他們的合法地位,訟師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進審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訴訟的體制中,他們也不具有主體的資格,沒有法定的權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初次提到律師;後來在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及國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有關於律師和辯護制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締舊中國律師制度、解散舊律師組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新型的人民律師制度。根據1954年憲法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師協會和法律顧問處,初步開展了律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其後一度中斷,1979年起逐步恢復。1980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新的律師制度做了系統、詳盡的規定。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並於2001年12月29日、2007年10月28日、2012年10月26日、2017年9月1日四次修訂、修正。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各國制度
西方國家
在反封建鬥爭中,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J·洛克·伏爾泰(1694~1778)和D·狄德羅(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辯論式訴訟代替糾問式訴訟。英國平均主義派領袖J·李爾本(約1614~1657)在《人民約法》一書中明確主張被告人應有權辯護或請別人協助辯護。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相繼規定了律師制度。英國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
1、訟務律師(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兩者的資格取得、訓練、執業範圍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傳統上兩者能夠處理的事務範圍涇渭分明,只有訟務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但由於法律事務的日趨複雜,兩者處理的事務時常所重疊,再加上此種區分方式造成對當事人的不便以及費用,自20世紀80年代起,對於英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呼聲逐漸出現。
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系統地規定了辯論原則和律師制度,其後,律師重新組成了團體,法庭上的辯護全由律師壟斷。日本在明治初期頒布了《代言人規則》,規定代言人是以干預他人糾紛、進行訴訟和談判為職業的人,這是日本最早的律師。
隨著法律關係的日趨複雜,資本主義國家律師的業務範圍日益廣泛,如充當民事代理人,為刑事被告人辯護,擔任機關、團體、企業的法律顧問,代當事人書立遺囑、辦理財產的轉讓、締結契約、設立公司以及處理銀行信貸、社會保險和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事務等。律師分工越來越專門化,而且作各種分類,例如法國律師分為辯護人和代理人;英國律師分為初級律師(或譯訴狀律師)和高級律師(或譯出庭律師)。要成為英國律師,需要經歷3個階段,即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大律師見習)、vocational stage(職業階段)、academic stage(學究階段)。詳細的資料以及統計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資本主義國家律師多系私人開業,單獨或合夥設立律師事務所,收取高額酬金。他們大都組成律師協會,維護本行業的利益。有些國家還把當過律師作為充任法官和檢察官的一個條件。有的國家設有“公設辯護人”,一般附屬於法院,領取固定薪金,為無力延請或不願延請律師的被告人辯護。日本對無力延請律師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稱“國選辯護人”。有的國家則設立法律補助制度,由法院根據情況,給予資力不足的當事人以一定的補助費,以便其延請律師。此外,有的國家還出現義務律師,由律師組織或慈善團體資助,輪流到看守所會見被羈押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其聯繫律師,提出申請等。
蘇聯和東歐國家
從業資格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2015年9月聯合出台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各項措施。強調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等重大程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當時安排的,應噹噹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的,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該三類案件的範圍,限制律師會見。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噹噹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3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辯護律師在開庭以前提出召開庭前會議、迴避、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以及證人、鑑定人出庭等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辯護律師。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批准、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覆核死刑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並依法決定是否予以排除。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對於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時間等,法庭應當依法公正保障。律師申請查閱人民法院錄製的庭審過程的錄音、錄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這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否履行律師職務的問題:
法務部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各級人大常委會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監督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責。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如果擔任律師並履行律師職務,將會產生諸多不便,體制上也不盡合適。因此,今後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司法機關一律不再批准其擔任專職、兼職律師,履行律師職務;已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兼職律師當選為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自當選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師職務,但可以保留律師資格。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基層法律服務所負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
執業分類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兩種。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在履行律師職責時具有相同的權利、同時承擔著相同的義務。
業務範圍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行為規範
考試制度
中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中國律師資格考試為中國律師行業遴選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自2002年後,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律師人數
截至2022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65.16萬多人,律師擔任“兩代表一委員”共12017人,其中擔任各級人大代表4219人,擔任各級政協委員7067人,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73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