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平衡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要求控辯雙方具備相對等的攻防手段,並享有相應的權利救濟途徑。這一原則在庭前會議制度中得到貫徹,通過證據開示、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式保障雙方信息對等與權利平等,從而制約公訴權濫用,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我國傳統職權主義模式導致控方權力過大,控辯失衡原因包括偵查階段的強權主義、司法一體化傾向、陳舊司法觀念及律師權益保障不足。為實現控辯平衡,需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強化犯罪嫌疑人權利(如知情權、沉默權、律師幫助權)並保障律師辯護權。審前程式律師辯護權被認為是維護訴訟結構平衡的關鍵,符合公正審判權國際準則的要求。
基本介紹
- 理論基礎: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並重
- 核心措施:司法審查制度
- 相關制度:庭前會議制度
- 國際準則:公正審判權保障
理論基礎與原則
我國控辯失衡現狀及原因
實現控辯平衡的措施
- 司法審查制度:將強制措施決定權移交法院,防止偵查權濫用。
- 強化犯罪嫌疑人權利:確立知情權、沉默權及充分律師幫助權。
- 保障律師辯護權:取消刑法306條限制,推行證據開示制度。截至2024年,審前程式律師辯護權仍需加強以符合國際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