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

法律職業資格證

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的證書,取得該證書的人可以依法擔任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統一製作、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該證書沒有硬性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職業資格證
  • 外文名: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 頒發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 證書類型:法律職業證書
  • 考試時間:9月和10月的第三個周末
  • 分類類別:A類,B類,C類
  • 考試等級:國家法務部組織的國家級統一考試
  • 全稱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報名條件,考試時間,考試內容,成績查詢,申領程式,申領資料,證書管理,分類區別,

報名條件

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2018年4月28日公布)等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根據《實施辦法》第七章附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重慶市的10個重點縣、區除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的縣級市、區(烏魯木齊市所轄的區除外);黑龍江省大小興安嶺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學歷。
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19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學歷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時間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司法考試大綱;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進行網上預報名;9月的第三個周末進行客觀題考試;通過後10月的第三個周末進行主觀題考試。11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12月初開始通過的考生可以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3月—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一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內容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內容包括:理論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2018年開始的新一屆法考,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部分,通過九月份客觀題考試後再次報名參加十月份的主觀題考試 。
客觀題具體考試內容包括:
試卷一: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憲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中外法制史、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
試卷二:國際私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商法、經濟法;
客觀題滿分為300分,及格分數線為180分,通過的考生分數保留,兩年內有效,可報考主觀題考試。(即考生當年如果沒有通過主觀題考試,次年參加考試免考客觀題考試,只需參加主觀題考試;如果第二次仍未通過主觀題考試,第三年則需要重新參加客觀題考試。)
主觀題具體考試內容包括:
只考一張試卷,除了不考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以及國際經濟法(簡稱三國),其他的內容均在考試範圍。
主觀題滿分為180分,及格分數線為108分,通過主觀題考試後,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成績查詢

網上查詢:考生請於當年11月20日左右登錄法務部網站、中國普法網或通過普法網微信查詢。

申領程式

1、符合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在法務部官網提交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2、符合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應在各司法廳規定的時限內向申領地設區市的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原件需要現場查驗,查驗完畢後當場退還,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 請表、身份證複印件和學歷複印件、(應屆畢業生申領時還需要提交報名時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學歷證明 原件)、提交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書面證明材料、填寫國家 司法考試 合格人員信息採集表;(每年材料會有不同,請以當年申領地司法廳公告為準)
3、設區市的司法局逐級上報申請資格人員材料;
4、按省司法廳通知時限,設區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資格申請;特殊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請材料 的,應向設區市的司法局說明原因,由其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5、按《行政許可法》規定和法務部書面通知要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免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免收工本費);
6、發放法務部核准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正副本。(需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領取,不得代領)

申領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證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3、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書面證明材料。

證書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法律職業資格證
第74號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3日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法務部統一製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複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託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後退回)及複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複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法務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法務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法務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分類區別

A類: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申請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申請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C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28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申請執業。
註明:法律職業資格證與律師執業證是不同的,因此不管依據那一類法律職業資格證申請註冊的律師執業證,該律師執業證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保護,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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