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

合法證據”的對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證據
  • 對稱合法證據
  • 實質: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
  • 地區:中國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是指: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8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全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3、非經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4、未經法定程式在法庭上出示並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和運用。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4、證據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經過一定的程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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