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則

WTO基本原則

WTO基本原則共九種,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準總則,為世界經濟與貿易的推動保駕護航。這九大基本原則也可歸納為“非歧視性原則”“公平貿易原則”和“透明度原則”這么“三原則”,簡單明了,與市場經濟的“三公”原則聯繫起來了。

世界貿易組織是1995年1月1日問世的。從1986年到1994年進行的烏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個回合,它導致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問世。關貿總協定(復關)主要解決貨物貿易問題,而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協定現在的使用範圍除了貨物貿易外,還有服務貿易和可交換的發明創造和設計(智慧財產權)。世界貿易組織總的準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適用貨物、服務貿易和智慧財產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WTO基本原則
  • 外文名:WTO Cardinal Principles
  • 性質:世界貿易組織基準總則
  • 基本含義:非歧視,公平交易,透明性.
  • 意義:有利於對WTO性質深化分析
基本原則,原則簡介,相關論文,

基本原則

這些協定主要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稅、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而“國民待遇”是指在徵收國內稅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產品和本國(或地區)產品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2、市場開放,權利與義務平衡。
也稱透明度原則,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WTO禁止成員採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採取反傾銷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權利與義務平衡是WTO的最大特點。
與關貿總協定不同,在世貿組織的許多協定中都有“開發中國家成員”的提法,並且有的條款是專門為“開發中國家成員”制定的。從世貿組織的協定、協定分析,世貿組織中的開發中國家成員基本分為三類:
第一類:最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其判斷依據是聯合國認定的最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
按1995年世界銀行標準,是指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49個,其中29個是世貿組織成員。
第二類: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1000美元的國家。
世貿組織曾列舉過這類國家,主要指玻利維亞喀麥隆、埃及、加納、印度、印度尼西亞、肯亞摩洛哥尼加拉瓜奈及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塞內加爾、斯里蘭卡和辛巴威等。
第三類:“其他開發中國家成員”,即不屬於上述第一、二類的開發中國家成員。
但是,世貿組織沒對這類成員及“已開發國家成員”規定判斷標準,這對一些協定、協定的執行會帶來不確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國民生產總值在3000美元的國家可以被認定屬於“其他開發中國家成員”,但人均年國民生產總值超過1萬美元的韓國是否仍是此類成員,還是應視為“已開發國家成員”呢?這對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在世貿組織中的資格認定尤顯突出。

原則簡介

一、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稅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等領域。
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式、國內稅費及徵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領域。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費徵收、行銷活動、政府
採購、投資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布。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範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布程式等領域。
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
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定中,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領域。
八、對開發中國家最不已開發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開發中國家在實施WTO協定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九、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定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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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協定基本原則的商法分析
摘 要:本文從商法角度對WTO協定所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重新定位,認為指導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商事原則與WTO基本原則具有相同之處。
關鍵字:WTO;基本原則;商事原則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準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一、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準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傑出範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貫穿於整個商法制度和規範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範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係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後,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
然而,透過表面,我們也能從實質上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的相同之處:
第一,產生根據相同。WTO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各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則的產生基礎是基於市場機制,商法的基本原則亦產生於市場交易的建立與完善。從商法歷史發展講,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發展依然如此。
第二,規範對象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關係,而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事關係。通常人們認為,國際貿易關係即國際商事關係。施米托夫先生關於商法與國際貿易法關係揭示了國際貿易關係與國際商事關係的同一性,他指出:“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洽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4
第三,規範性質相同。WTO基本原則作為強制性規範,具有公法性質。儘管商法規範兼具公、私法性質,但究其基本原則規範性質而言,仍為強制性規範,且具有公法性質。
第四,適用環節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中的市場準入及準入後待遇、條件。商法基本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商主體設立、商行為等環節,換言之,即為商主體市場準入及運行條件、方式等。
二、上述關於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性分析,為我們從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然而,WTO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基本原則呢?
(一)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WTO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係方面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並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原則,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加強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最不已開發國家能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關係上消除歧視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鞏固原來GATT、以往貿易自由化的努力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結果。5從這些宗旨我們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終極目標。為實現此目標,通過設定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性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以提高社會全體之福利。同時,為了加快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其規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基本要求相符。利潤最大化原則,也稱營利原則,商人的經營目的、經營手段、經營方式無不滲透著營利的思想,受營利原則的支配。由於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無不體現營利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
(二)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和減少其它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WTO的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思想。為了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WTO協定確立的規則要求各成員:以“多邊談判為手段”,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採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商主體可以自由地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則強調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以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體有權基於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力主要表現為:其一,交易契約必須由交易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達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其三,交易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概括地說,該兩原則均要求商主體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
(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應避免採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觀念是,競爭應當以“平等賽場”(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於激烈時政府就有權介入。《1994GATT》有關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反映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農業協定》等針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予以規範,以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磋商、交流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濫用壟斷優勢地位;《TRIPS》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要求成員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並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 行為,如仿冒、盜版、排他返授條件、強制一攬子許可等。
從商法角度講,公平競爭原則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同的。WTO所倡導的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強調了商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以誠實信用的方法進行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優勢地位、侵犯智慧財產權、排他返授條件以及強制一攬子許可等行為即屬於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情勢變更原則則是指在商事契約訂立後,因情勢變遷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間之事由,致使發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料的情勢,該當事人可以請求契約內容的變更。WTO允許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於情勢變更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內容: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與通知的內容講,除包括涉及各成員的法律規範,還包括有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員依法實施的有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等,均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定所確立的磋商機制亦為透明度原則的反映。 透明度原則在商法上即為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對於商事交易條件採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透明度原則的通知與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章及行政、司法救濟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通過如此,可以保證各成員商主體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三、儘管WTO基本原則具有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之處,但究其功能畢竟不是直接規範兩主體及商行為的基本準則。與其它規則、制度一樣,WTO基本原則也是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經過鬥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求同存異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基本原則也是以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論”和“博弈論”為理論基礎的,但實際情況要比理論所構想的情況複雜得多。為了維護髮展中成員的利益,WTO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些例外,為已開發國家尋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尋租”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主導下制定的,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辭都是美國式的。”8 然而,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能夠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這個機構看作是一種行為準則;其次是把它看作一個市場。”9WTO的“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並修改規範各成員行為的準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定並且付諸實施。基礎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從一國的國家福利出發,是否實行貿易限制的理論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的市場影響力。一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遭受損失,因此削減貿易壁壘的多邊協定將使其失之甚少而獲利頗多。……一個或多個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損。大國會發現自己處在一個所謂‘囚犯’的境況中:從各國本身利益出發應實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都實行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體合理行為卻會使各國的福利都降低。因此無論大國還是小國都願意進行合作,不實行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一種大家都贏的遊戲。”
總之,WTO所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對於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封閉的、隔絕的市場只能阻礙一國經濟的發展、降低人民的福利。雖然在這種多邊體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則並非完備的缺陷,但通過磋商與談判,制定出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從中獲取更大的利益。
注釋:
1.910[澳]伯納德·霍克曼麥可·考斯泰基著,劉平等譯:《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2000年出版,第10;14;14頁。
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頁。
3.夏雅麗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頁。
4.[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頁。
5.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頁。
6.王良田,崔旺來著:《商法新論》,甘肅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頁。
7.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頁。
8.楊景宇:《加入世貿組織與我國法制建設》,西湖法律網,2002年3月28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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