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差別待遇

無差別待遇是指稅收協定中關於處理國家間納稅待遇的無歧視原則。其內容包括: (1) 國籍無差別。締約國一方自然人或法人在締約國另一方的稅收待遇,不能與締約國另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相同情況下獲得的待遇不同或更重。(2) 常設機構無差別。締約國一方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不應承受高於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相同活動企業的稅收負擔。(3) 子公司無差別。締約國一方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則受控制的這家企業在其所在國不應承受高於本國居民控制企業的稅收負擔。(4) 支付扣除無差別。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技術費和其他款項,允許在確定該企業的應稅利潤時,與在相同情況下支付給締約國一方居民一樣作為費用扣除。

根據無差別待遇原則,世界貿易組織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不採用任何其他所同樣不適用的優惠和限制措施。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無差別待遇原則由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條款體
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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