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C(英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

IPCC(英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

英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是一個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成立於2004年4月,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負責處理對英格蘭和威爾斯警察投訴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
  • 外文名:IPCC
  • 成立時間:2004年4月
主要職能,成立過程,機構設定,主要權利,處理方法,

主要職能

觀察、監察和復檢針對警察的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對就投投訴的處理結果或調查結果提出建議。

成立過程

英國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是根據2002年《警察改革法》,於2004年4月1日成立的,它是英國司法改革的一部分。該機構的成立主要是為增加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加強對警察偵查活動的監督,確保警察公正執法。
2002年的《警察改革法》是從立法上改革,2004年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的成立則是機構和行政職能上的改革。[2]

機構設定

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總部設在倫敦,在英格蘭威爾斯有4個地區辦公室。該委員會由監察和專業人員組成,總部共有17名獨立監察人員,包括主席尼克·哈德威克、副主席約翰·沃德漢姆和15名專員。這些專員每人分管2至3個警察局,指導警察的偵查工作。他們來自不同的領域,有的曾乾過律師、醫療保健和教育,還有的來自志願者組織、商業和社區組織等。為保證上述人員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委員會專門挑選那些從來沒有為警方工作過的人。此外,該委員會還有若干組獨立的調查人員、案件工作者和輔助人員。委員會共有400名工作人員和125名獨立偵查人員。[2]

主要權利

2002年《警察改革法》為創建新的警察投訴制度和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提供了立法框架,同時為處理對警察的投訴和執法不當制定了原則和具體標準。另外,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還制定了《法律指引》,內容包括:職業準則、職能、監督標準、告知公民如何投訴、投訴範圍、如何開展有效的偵查、對投訴的處理、對投訴處理結果的抗訴等。這本《法律指引》適用於監察委員會以及英格蘭和威爾斯的43個警察機構的所有工作人員。
委員會工作就是確保對於警方的投訴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同時為警方制定處理投訴的標準,如果警察執法不當,幫助警方吸取教訓從而改進他們的工作方式。委員會可以選擇獨立偵查最嚴重的事件,如警察殺人或重傷害;管理警察的偵查,或監督警察的偵查活動。
該機構的前身是警察督察機構。警察督察機構對警察的監督方式只能是收到公民投訴後向警察局長報告,由警察局長來決定是否對警察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理。與此相比,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具有更多的職權,如監督警察的偵查活動,有直接偵查權並有自己的偵查人員,還可以要求被投訴警察到委員會接受調查。]

處理方法

如果公民個人或其親友受到了警方的不公正對待,都可以投訴。他們可以投訴任何警察,直到警長或警監,還可以投訴特種警察或其他警方人員。公民也可以書面形式委託朋友、親屬或社區代為投訴。公民在投訴中必須留下姓名、地址和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投訴得到快速有效的處理。[2]
對投訴的處理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就地解決”。在投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投訴由地方警察局處理。這種做法是最簡單、靈活的方式。一般是投訴人告訴警方發生的事件,警察局找到事件發生的原因,要求當事人道歉,保證採取措施避免出現同樣的問題。二是監督警方調查或直接開展偵查。對於較嚴重的投訴,警方會更正式地在當地進行調查,或將這些投訴提交到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以決定怎樣處理。委員對較嚴重的案件開通了24小時服務熱線,在收到投訴後第二天要與投訴人取得聯繫,了解情況;兩個工作日內要決定偵查的形式。該委員會要監督警方的調查,對於最嚴重的案件,如與警方接觸時有人死亡或重傷,該委員會安排自己獨立的調查人員來處理。委員會如果沒有採取特別措施,每隔28天應通知投訴人和警察局案件進展情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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