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五屆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該辦法主要從節能環保設施建設、各個管理單位的設施管理劃分、違規行為變現及處理辦法幾方面出台相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齊齊哈爾市政府
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五屆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孫珅
2015年8月10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需要,提高能效,促進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在城市主次幹道、巷道、廣場、橋樑、隧道、公共停車場等處,用於功能照明及景觀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管理。
財政、規劃、城管、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應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划進行。
第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技術規範,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光源。照明裝燈率應達100%。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中心城區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護,南四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護,非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權屬單位負責管護。
管護單位應確保道路照明安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亮燈率不低於95%,推廣採取分時、分段節能控制方式,節約能耗。
第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占(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種植樹木、挖坑取土、打樁或頂進等作業。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堆放渣土、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懸掛物品,設定宣傳品、廣告,架設線纜和安置其他設施。
(五)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六)損壞、損毀、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七)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需拆除、遷移、改動、占(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報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繳納相關費用後,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施工。
第九條 發生損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採取保護措施,通知相關單位立即組織搶修並恢復照明功能,相關單位、個人應給予配合,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條 影響道路照明的樹木,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通知有關單位及時處理,嚴重危及安全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可採取緊急措施後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
(二)提供必要的竣工驗收資料。
(三)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個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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