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辦法: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 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
  • 凡在: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
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2000年6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和建制鎮用於城市道路(含專用道路、街巷、住宅小區、橋樑、隧道、地下通道、廣場、公用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公共綠地和城市新區開發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其規劃建設、養護維修等日常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各級規劃、公安、交通、電力、房管、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搞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教育並動員居民協助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分工:
(一)主城區中心樞紐控制範圍內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二)主城區中心樞紐控制範圍外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所在地的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三)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自建自管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並接受所在地的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規劃和建設計畫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規劃和建設計畫。
第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規劃和建設計畫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編制改造計畫,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規劃和改造計畫應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計畫同步建設,其建設方案應經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實施。項目竣工後,經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因工程建設施工影響原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功能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安裝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技術規範要求的臨時照明設施,工程竣工後,應恢復建成符合技術標準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十條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管理的,應向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驗同意,並具備以下條件的,到所在地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辦理產權移交手續:
(一)符合道路照明設計、安裝規範和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
(三)交納1-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並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所在地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逐步採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
第十二條 對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條件的桿、塔,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條件下,可安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桿、塔權屬單位應予支持。
背街僻巷30米範圍內無道路照明設施,又無桿、塔利用的地方,可在建築物上安裝道路照明設施,建築物權屬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資金的來源:
(一)市、區縣(自治縣、市)規劃新建、改建或改造提高檔次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資金,由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按建設項目安排計畫;
(二)企業或其他單位自管的道路照明設施建設資金,由產權單位承擔;
(三)依法通過其他渠道籌措。
第十四條 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檢查、考核制度,督促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企業或社會單位保證所管護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完好和正常運行,亮燈率不低於95%。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資料和數據統計的工作,並報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貼)廣告、宣傳品,擅自架設通信線(纜)、有線電視線(纜)和安裝其他設施;
(三)圍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搭設有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爐灶或使用明火;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地下管理安全地帶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渣廢液;
(六)損壞、盜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七)擅自搭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
(八)其他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事先向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其遷移、拆除並再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廣告或架設通信線(纜)、有線電視線(纜)的,應當向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在批准確定的位置、時間張掛或架設;張掛商業性廣告的,應按規定繳納設施占用費。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一米。對不符合安全距離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所在地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協商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並在修剪、砍伐後五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免交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所需的日常維護管理經費,加強對維護管理經費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占用費的監督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隊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依照《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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