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是地方法規,發布施行是1998年08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 發布日期:1998-08-04  
  • 生效日期:1998-09-01
【發布單位】81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立於城市高速路、快速路、主幹道、次幹道、橋樑、隧道、河堤、人行天橋、街巷和住宅小區、工業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燈桿和燈具,以及為道路照明供電的高低壓配電專用裝置、管線及接線井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由政府投資,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投資,並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同步建設、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主管部門,與廣州電力工業局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廣州電力工業局路燈管理所(以下簡稱路燈管理所)依據本辦法的授權,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
第六條城市規劃、市政園林、公安、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 辦法。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維護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納入城市道路建設規劃,按年度建設計畫分步實施。市建委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發展規劃與年度建設計畫,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路燈管理所負責編制年度更新改造計畫,報市建委批准後,由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承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須經路燈管理所審核,取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以及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標準,積極採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應與城市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道路照明設計方案須經路燈管理所審核後,方可施工。
新建道路照明設施的用電,在向供電部門報裝前,須經路燈管理所簽注意見。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無法另立專用路燈桿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裝要求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安裝道路照明設施。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權屬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由市建委組織或委託路燈管理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市建委和廣州電力工業局應加強對路燈管理所的監督管理。路燈管理所應建立檢查和考核制度,並按下列要求,做好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保持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保證95%以上的亮燈率。
(二)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24小時接受報修,一般故障及時處理,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於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三)推廣和採用高效節能器具,提高道路照明效果。
(四)建立、健全有關道路照明的技術資料和檔案,逐步實行運行管理、資料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與自動化。
(五)完成主管部門委託的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權屬者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維護和管理,並接受市建委和路燈管理所的監督、檢查與指導。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給路燈管理所維護和管理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設計、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如圖紙資料齊全,道路通暢等。
(三)一次性交納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市建委審核同意,由路燈管理所組織鑑定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市政建設、住宅小區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拆遷或改造,因而妨礙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提前15日內向路燈管理所提出申報,並委託路燈管理所採取遷移、防護、設立臨時路燈等必要措施後方可動工,工程完成時,應同時恢復道路照明設施或新建道路照明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搶險救災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事後搶險救災單位應及時通知路燈管理所處理。
第十九條凡影響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和道路照明效果的樹木,由路燈管理所提出意見交園林綠化部門及時組織修剪;因颱風、暴雨、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樹木危及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園林綠化部門應及時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或改動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操作道路照明開關設施;
(三)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管線或安裝其它設施;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張貼或懸掛廣告、招牌、標語;
(五)在道路照明設施上堆放物料、懸掛物品;
(六)向道路照明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
(七)擅自接駁道路照明電源;
(八)破壞、竊取道路照明設施;
(九)其他危害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經市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段的路燈桿上設定宣傳標語或燈飾燈景。活動結束後,有關單位應及時拆除、清理,恢復路燈桿原狀。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所需的經費,列入城市設施維護費計畫,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或由其委託的路燈管理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四)、(五)項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並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六)、(七)、(八)、(九)項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道路照明設計方案未經路燈管理所審核、道路照明用電報裝未經路燈管理所簽注意見,或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設計、施工資質,擅自進行道路照明設計、施工或道路照明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權屬者未能履行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權屬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其它行政管理法規的,分別由其相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道路照明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級市的城鎮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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