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制度

香港選舉制度

香港選舉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需進行選舉的公職均受《基本法》訂明。香港所有內部的選舉均為非強制性,以不記名方式進行,由非政治性的獨立法定機構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及監管、以及政府的選舉事務處執行,確保選舉以公開、誠實、公平原則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共有三名成員,現任主席為馮驊法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選舉制度
  • 法律:《基本法》
  • 時間:1997年
  • 目標普選
  • 選區選民:320萬7227人
  • 議席:70席
法律依據,選民資格,立法會,選舉制度,市政局,區議會,村代表,街坊代表,行政長官,人大代表,

法律依據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政治爭議,多數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構下香港民主發展的步伐。其中《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分別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席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以普選為目標;而隨著時間推移,香港社會要求實行立法會以及行政長官普選的呼聲日漸高漲。本條目將集中介紹香港各項選舉以及已經落實的制度,相關發展爭論請參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選民資格

地方選區選民:地方選區選民可以為立法會選舉地方選區議席、以及住址所屬地區的區議會選舉中投票。根據2004年政府統計數字,香港約680萬人口中,共有320萬7227人登記作地方選區選民。
地方選區選民須年滿18歲,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市民可以在灣仔的選舉事務處、各區民政事務處或郵政局、公共屋邨辦事處、選民登記網站,索取登記表格。持有有效數碼證書的市民可以透過香港政府公共服務電子化網站在網際網路上登記。資料經查核後,選民資料會轉載到選民登記冊。
2004年宣傳選民登記海報2004年宣傳選民登記海報
選民登記冊通常在選舉舉行前兩個月發表,而年滿18歲的定義是按登記冊公布日期而非選舉日期為準。例如2004年香港立法會選舉,該屆的選民登記冊在7月25日發表;因此,即使選舉9月12日進行,7月25日至9月12日才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參與投票。
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立法會設有由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席。功能界別在1997年前稱“功能組別”,代表香港社會各個行業及組織,截至2004年共有28個。根據2004年政府統計數字,功能界別選民數字為19萬2374人。
各個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都不一樣,有些界別作個人投票、有些作團體投票。以會計界為例,根據選舉事務處的說明書,選民資格為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的註冊會計師。成為功能界別選民者,可以參與立法會選舉功能界別議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登記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同時申請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界別分組投票人可以投票選出選舉委員會中代表自己行業的成員。除了自己行業之外,符合資格人士也能夠選出選舉委員會中僱主聯合會、鄉議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夠在兩個界別中分別投票。
港督彭定康在1992年進行的政制改革中,提出在1995年立法會選舉中新增9個功能組別,即“新九組方案”,並更改功能組別選舉方法、法團選票改為個人選票;最後功能組別符合選民資格增加至270萬人,實際登記人數115萬人(見2003年美國人權報告第三節、香港政策研究所報告PDF第43頁)。彭定康的這次改革被北京政府批判為鑽《基本法》漏洞,時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魯平在1993年3月公開罵他是“千古罪人”。
香港選舉制度香港選舉制度
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是香港選舉制度中的間選團體。現時選舉委員會共有800名成員,分別代表香港社會中的38個“界別分組”。其中200人來自工商、金融界,200人來自專業界,200人來自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其餘200人為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各個界別分組成員,由上段所述界別分組投票人投票選出。 選舉委員會是根據《基本法》附屬檔案一所設立的。但由於負責選出第一屆立法會其中10個議席的選舉委員會,其組成辦法在基本法中沒有訂明。故由前港督彭定康進行的政制改革,在未經北京同意下,設立了一個有100名成員,由大部分直選產生的區議員互選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並於1995年選出立法局10個議席。至1996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北京決定“另起爐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所籌組,原為推選第一屆行政長官的推選委員會,選出臨時立法會取代最後一屆立法局。該推選委員會成員共有400人,由香港社會各個界別的代表組成。負責選舉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的第一屆選舉委員會成員數目為現時的800名。
除了行政長官選舉外,選舉委員會也分別於1998年及2000年,選出第一屆和第二屆立法會的部分議席;但按照《香港基本法》附屬檔案二第一節,所占議席逐屆減少。選舉委員會現已不再選出立法會議席,所有議席均經由地區直選或功能界別投票所產生。
根據《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二節,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即是說,每屆行政長官理應同時由新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不過,2005年3月12日董建華因辭職而需要為行政長官職位進行補選。曾蔭權徵求選舉委員會成員簽名支持參選時,並無需預先重新選出選舉委員會。
新界鄉村居民及原居民:見下段#村代表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見下段#港區人大代表選舉。

立法會

立法會(主權移交前稱“立法局”)是香港的立法機關,現時共有70個議席,根據《香港基本法》第68條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2010年6月下旬,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了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訂議案。修改內容包括:立法會議席總數由60席增至70席,其中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議席各為35席。《基本法》附屬檔案二規定了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方式,並逐屆減少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席。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於2012年9月9日舉行,地方選區為5個,分別是:香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界西、新界東,共有216名候選人競逐35個議席。功能界別方面,傳統功能界別為28個,共選舉產生30個議席。此外,本屆立法會選舉新增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5個議席,採用由直選區議員提名、再由全港範圍內原來不具有功能界別投票權的已登記選民選舉產生。

選舉制度

立法會30個地方選區議席通過最大餘額方法(largestremaindermethod),以比例代表制選出下列5個選區的議員。
香港島6席:中西區灣仔區、東區、南區
九龍東5席(2008年變為4席):黃大仙區觀塘區
九龍西4席(2008年變為5席):油尖旺區深水埗區九龍城區
新界東7席:北區、大埔區沙田區西貢區
香港島香港島
地方選區議席參選人士無需在自己居住的地區參選,惟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年滿21歲,無外國居留權,過去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並且本身已經登記成為選民。候選人以名單參選,每份名單候選人人數最多可以等於選區議席數目。每位選民可投票給一份名單,議席大致按照各名單所得票數分配,所以被視為比較公平的選舉方法。同時,比例代表制對少數包容,有利於發展多黨派的議會,能產生代表性廣泛的選舉結果。這種制度也令選民不能投票給個別候選人;從正面的角度看,這代表選民會改以每份參選名單的政綱為投票考慮依據,加強選舉的理性基礎。不過,各個政黨可能會有相應的“配票策略”,例如將同黨候選人分拆在不同的名單,讓候選人能通過餘額票數當選。
至於30個功能界別議席議席,共由28個功能界別選出。其中:
23個界別以多數票制(pluralityvotingsystem)各選出一個議席;
1個功能界別(勞工)以全票制(blocvote),選出三個議席;
又有4個“特別功能界別”(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航運交通界)使用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preferentialeliminationsystem),選出餘下四個議席。
地區選舉經歷了多次變化。1991年度立法局選舉,首次使用了雙議席雙票制(dual-seatconstituencydualvote),一個選區選出兩個議席。這個制度備受批評,政府遂提出改革選舉制度,其中以不可轉移單票制(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及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party-list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取代原有制度的呼聲最高。可是公眾對改制未能達成共識,選舉改革裹足不前,政府決定直截了當採用較少爭議的簡單多數制(simpleplurality)。
1995年度立法局選舉是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前最後一次選舉。該次選舉中,親北京政黨民建聯在20個直選議席中取得議席極少,選舉制度再次備受關注。親北京陣營和北京政府批評政黨所得票數及取得議席不成比例,批評議席最多的泛民主派沒有代表性。1995年前香港政府提出的兩種議舉制度再提上議程。主權移交後,董建華出任第一屆行政長官,採納以票數分配議席的比例代表制,讓立法會議席代表性增廣;這表示相對於三權分立,香港的政治架構維持以行政主導。立法會選舉制度自此並無實質性的變動。

市政局

及區域市政局
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潔淨局,管理公共衛生,除了官守議員、委任議員,當時該局還包括兩名由選舉產生的議員。1935年,該局易名市政局。日治時期,直選的兩個議席被取消。1952年,直選議席獲恢復,翌年直選議席增至四個,之後直選議席不斷增加,1983年增至15個,占總議席的一半,所有直選議席均由單議席單票制產生。
另外,1973年,所有官守議席被取消;1989年,出現間選議席,由市政局內10區議會各推選一人(1994年區議會選舉,旺角與油尖兩區並為一區,因此1995年市政局的間選議席由10席降至九席);1995年,所有委任議席被取消。
市政局市政局
在1981年政制改革以前,只有少數人有資格成為市政局選舉的選民,即富裕階層或專業人士,例如1979年全港只有約44萬人符合選民資格,申請成為選民的只有三萬五千人。
1985年,區域市政局成立。1986、89、91三屆,該局議席均為36個,委任議員12席,當然議員3席(鄉議局主席及兩名副主席),間選議員九席(區域市政局轄下九個區議會各推選一人),直選議員12席(單議席單票制)。1995年,所有委任議席被取消,直選議席增至27席。
1997年,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成立,前者41名議員全體過渡,另增九名委任議員,後者39名議員全體過渡,另增11名委任議員。1999年,兩局同遭特區政府解散。

區議會

香港共劃分成18個地區,各設有區議會,就各地區層面事務向政府及立法會提供意見,並無實質行政或立法權力。此外,區議會也會獲得撥款,承擔及推動本區內環境、康樂文化、社區活動事務等。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區議會條例》,每屆區議會任期4年。主權移交後分別於1999年、2003年和2007年舉行過選舉。
區議會議席分為民選、當然及委任三種。
民選議員由符合資格的地方選區選民,以簡單多數制選出自己地址所屬區議會選區的議員。區議會選區分界按地區人口而定。按2004年香港人口約680萬計算,全港共設有400個區議會選區,而每個選區選出1名議員;換言之,每個民選議席平均代表17,000名市民。所以選舉分界就以17,000人為標準,按每區的人口而劃分可得議席。而每個選舉可以有15%的滑動,以減少因人口流動而造成經常的選區邊界改動。
當然議員(exofficio)有27名,是新界9個區內的鄉事委員會主席,按鄉委會所在的9個新界區議會就任。
康樂文化康樂文化
委任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最多可委任合共102名代表進入全港18個區議會。1994年,當時港督彭定康推行政制改革方案,放棄行使委任議員制度,當然議員外改為進行全面直選。1999年3月11日,立法會經過14小時辯論,三讀通過《區議會條例草案》,為同年11月區議會選舉恢復委任議席。政府稱此舉原意為平衡區議會,讓少數社群也能進入區議會,確保他們的聲音得到反映;同時可以吸納更多元界別人士進入區議會。這被民主派議員抨擊為謬論、民主大倒退。

村代表

歷史上,香港新界地區的原居民會選出自己村內的村長,而這些選舉往往是由男性原居民壟斷。但隨著香港社會的變遷,新界鄉村地區與市區的人口流動增加,新界鄉村的居民未必只是原居民。2000年12月22日,香港終審法院一致裁定當時石湖塘村及布袋澳的村選舉制度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從而確認了非原居民可參與村代表選。但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也有義務按《香港基本法》第40調規定,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終審法院認為權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業豁免繳地稅及差餉等,但不等於政治權利。由此引申出鄉村村代表選舉辦法的改革,當時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爭議以及部分新界原居民的反對。
判決經過政府長達3年多的討論後,2003年2月終於通過《村代表選舉條例》,改革村選舉制度。現時,村代表分為兩個組別,一為“原居民代表”,另一為“居民代表”;這俗稱“雙村長制”,兩個組別的選舉分開進行。兩名村代表分別代表居民反映村內事務意見,而原居民代表也額外負責處理一切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村代表的任期為四年,現屆村代表任期由2003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
石湖塘村石湖塘村
參加原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需年滿18歲,是該鄉村的原居民或其配偶。原居民定義為1898年時已經是該村的居民的人,或是原居民的父系後裔。參加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需要是年滿18歲香港永久性居民,並連續三年居於該鄉村。
代表選舉的候選人則需年滿21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得所屬組別5名登記選民提名,並本身已登記為所屬組別的選民。原居民代表參選人需為原居民;而居民代表候選人則需連續六年居於該鄉村。
2003年7月至8月舉行首次“雙村長制”村代表選舉,部分票站出現懷疑黑幫“曬馬”(召集人馬、向對方展示實力)場面,《明報》報導指8月17日元朗屏山票站外有過百人叫囂、大罵投票村民,香港警察反黑組控以非法集會拘捕27人。候選人鄧展鵬得悉後質問警方“為何拘捕他的助選團”。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稱事件是一種“點綴”,否則“稱不上是鄉村選舉”。
在首次的“雙村長制”村代表選舉中,原居民代表投票率為72.91%,居民代表選舉為74.61%。新一屆的村代表選舉將會在2007年1月6日至2月4日的星期六星期日舉行,現在接受候選人提名(至2006年12月6日)。

街坊代表

街坊代表選舉是香港新界的政治選舉,如果居民的定居點不是認可新界鄉村,他們不可選村代表,但可選街坊代表進入鄉事委員會長洲多年來以街坊代表選舉,代替“村代表選舉”(前稱村長選舉)。街坊代表選舉與香港其他地區選舉不同之處,是每名選民可以“1人投39票”,即1人可同時選擇39名候選人。

行政長官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6條,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具體細則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4節同時訂明,有意參選行政長官的人需獲得100個選委會委員提名,方可正式成為候選人。投票以不記名方式、絕對多數制進行,候選人即需取得401票才能當選。與許多西方選舉制度不同,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勝出的候選人須聲明他不是政黨的成員。
1996年舉行的首次行政長官選舉中,共有3名候選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委會委員人投票後,董建華獲得80%的選票,擊敗對手吳光正楊鐵梁當選。2002年,董建華在無競爭對手下,挾著713名選委會委員提名支持而獲得自動連任。
董建華董建華
不過,董建華於2005年3月辭職,行政長官辭職後補選過程成為社會關注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爭議聲之中,解釋《基本法》謂行政長官辭職不等於任期完結,因此繼任的行政長官曾蔭權只能完成董建華的任期,即到2007年終結,而不是從2005年起計算5年到2010年。反對人大釋法的人則指這違反了《基本法》第46條。最後,行政長官補選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情況與2002年董建華連任時相似。曾蔭權在796名委員(4人身兼立法會議員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之中,獲得了674個提名簽名,成為唯一候選人而自動當選。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舉行,曾蔭權獲得649票,擊敗只得123票的梁家傑成功連任。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按照有關《決定》,2012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在不實行普選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決定》又明確了201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採用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亦可以採用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人大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每屆任期5年,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香港和澳門在主權移交前後均有代表成員(當時是廣東省代表)。雖然兩個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有自己的立法機關、而不實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仍會一同其他一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人口計算出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通過間接選舉產生香港地區的人大代表(港區人代)。不過,香港和澳門人代的人口名額比例也比內地城市的比例為高,並另設選舉辦法。
由於港區人代並沒有本地直選議席,也沒有本地 立法權、僅在全國人大會議中代表香港,而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又多數不適用於香港,因此香港市民普遍對人代選舉制度感到陌生。港區人代年紀普遍較大,根據2002年11月5日《明報》對香港城市大學學者蔡子強採訪,人大會議“……暮氣沉沉、思考老化、活力愈來愈少,‘人大代表’最終會變成榮譽多於真正的民意代表。”港區人代鮮有在香港本地集體發言、發表議政感想等。曾憲梓等見報率較高的港區人代,多會被香港傳媒及社會人士當成是親北京人士的代言人。
蔡子強蔡子強
港澳地區的人代選舉辦法通常會在上一屆全國人大預先決定通過。香港主權移交後的首次港區人代選舉在1997年12月舉行,共選出36名港區人代,參加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年3月制訂的選舉辦法,投票的間選組織“選舉會議”由第一屆特區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委員和臨時立法會議員,共424人組成。選舉會議成員在11月13日至28日期間提名參選人,共有72名參選人符合資格。根據選舉辦法,由於符合資格者超過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因此在12月6日先舉行了一次預選,產生了54名正式候選人。12月8日再進行正式港區人大代表選舉,選出第九屆全國人大的36名港區人代。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屆港區人代的選舉辦法。第十屆港區人代的選舉會議成員,組織辦法為:
以第二屆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為基礎;加上不重複的第九屆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加上不重複的第九屆港區人大“選舉會議”成員;加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第十屆港區人代選舉會議成員近900名,比第九屆的424人增加約一倍。而且選舉辦法採取全票制,即投票人必須投選36名成員方算有效。這和內地選區中,選出等於或少於應選人的辦法不一樣。第十屆港區人代選舉符合資格者,同樣超過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2002年11月29日先舉行過預選,再於12月3日選出36名港區人代。在這次選舉中,一般和親北京黨派勢不兩立的民主派共有5人參選,分別為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何俊仁單仲偕張炳良以及民協的馮檢基,但在11月29日的預選中全軍覆沒。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港區人代的選舉辦法,廢除了預選制度。第十一屆港區人代的選舉會議成員,組織辦法為:
以第三屆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為基礎;加上不重複的第十屆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加上不重複的第十屆港區人大“選舉會議”成員;加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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