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般指本詞條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中國人民找到了實現民主權利的制度載體。這是我們國家政治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偉大跨越,是中國共產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
  • 制度本質:人民當家作主
  • 提出時間:1954年9月15日
背景,內容,發展,

背景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個好的制度,但是實行這一制度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在我們這樣一個經歷了長期封建社會、缺乏民主和法制傳統的大國,真正實行這個制度會遇到很多困難和阻力。回顧建國以來的歷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設和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建國初期的四年,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過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就確定了國家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是,建國初,由於召開普選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還不成熟,採取了過渡的辦法,即在中央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賦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能;在地方,則普遍召開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產生本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的區別,一是代表產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協商產生的,後者是選舉產生的;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諮詢機構,後者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人民代表會議,則具有國家權力機關性質)。建國前夕和建國初期的四年,黨中央和毛澤東同志非常重視召開人民代表會議的工作。從1949年8月至12月,毛澤東同志關於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文電有19篇之多。他要求把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當作一件大事去辦”;認為這種代表會議是“黨和政權的領導機關聯繫民眾的最好組織形式”;要求“必須反對形式主義,每次會議要有充分準備,要有中心內容,要切切實實討論工作中存在的為人民所關心的問題,要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應交人民代表會議討論,並作出決定。必須使出席會議的代表們有充分的發言權,任何壓制人民代表發言的行動都是錯誤的。”“以既能保證會議由我黨領導,又能養成民主精神為原則。”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也有一系列精闢論述。劉少奇同志1951年2月在北京市人民代表會議上的講話,系統地闡述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功效,提出了我們的基本口號是民主化和工業化。這是一篇重要的歷史文獻。中共中央就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發出了三篇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先後通過了省、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政務院先後通過了區、鄉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可以看出,建國初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開了個好頭,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團結和動員人民民眾完成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恢復和發展生產、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從1954年到1966年,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確立和曲折發展
從1953年下半年起,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我國第一次空前規模的普選。在此基礎上,由下而上逐級召開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它標誌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中央到地方系統地建立起來了。這次會議通過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並按照這些規定選舉產生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了國務院總理和其他組成人員。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召開和新憲法的制定,是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里程碑。此後,從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的三年,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活躍的三年,也可以說是建國以來人大工作最好的歷史時期之一。這三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了80多個法律、法令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審查批准了“一五”計畫和年度經濟計畫、預算,決定了綜合治理黃河的方案等。在人代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政治生活比較活躍。代表工作相當出色,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提議,從1955年起每年組織全國人大和省級人大代表進行兩次視察。還開展了代表檢查工作的活動。周恩來同志指出,要進一步使人大代表參加對政府工作的檢查,一直到檢查公安、司法工作。劉少奇同志說,應當加強人民代表的視察工作,以便廣泛地收集人民民眾的意見,並且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於政府工作的檢查、批評和討論。這種檢查、批評和討論,類似於現在許多地方開展的對“一府兩院”工作的評議。
但是,從1957年下半年反右鬥爭起,“左”的思想日益嚴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損害,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出現不正常的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也難以開展。表現在,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會議不能按時召開,如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推遲了三次,與第二次會議間隔了23個月。憲法規定的一些職權的行使受到影響,如年度計畫、預算等在“大躍進”時期一再變化,拿不出來東西來交人大審議。立法工作也基本停頓下來,監督工作更是流於形式。1962年之後,情況有所好轉,但人大工作也沒有恢復到1957年前的水平。這說明,1957年下半年之後,在近10年的時間內,人大工作基本上處於一種“徒有虛名,而無其實”的狀態,很難發揮什麼作用。
(三)“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受嚴重破壞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首先停止了人大的活動。1966年7月7日,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三次會議,這也是本屆人大常委會的最後一次會議。康生到會上宣布說,一個轟轟烈烈的史無前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始了,這是全國性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全面的大民主運動。在革命運動中,少開一次會(指人代會)或遲開一次會,是可以的,允許的。於是沒有經過討論,就通過決定: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改期召開,具體日期另行決定。這樣,在長達八年零六個月的時間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舉行過一次會議。國務院難以正常工作,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員會則被所謂的“臨時權力機構”革命委員會所取代,公、檢、法機關被砸爛,造成了全國性的大動亂。
“文化大革命”中,從政治制度上看,有兩種現象很值得注意。一是輕視原有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1966年8月,黨的八屆十一中全會通過的《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即《十六條》)中規定,文化革命小組、文化革命委員會和文化革命代表大會“是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權力機構。”1967年以後,省以下地方各級建立革命委員會,它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全攬行政、司法、黨務等各項工作。這種黨政合一、權力機關和行政、審判機關合一的混合體,否定了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國政治體制在職能、結構上的倒退。第二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否定選舉制度。1968年《紅旗》雜誌第四期社論說“迷信選舉,這也是一種保守思想”,革命委員會“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直接依靠廣大革命民眾的行動產生的”,它“比以前單純用選舉產生的更合於無產階級民主,更合於民主集中制,更能深刻得多地反映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利益”。這實質上是對選舉制度的否定。在1975年1月召開的第四屆全國人大會議的代表也不是由選舉產生的,而是採取所謂“民主協商”方式產生的。當然,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也是有意義的,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儘管受到了嚴重損害,但它的根基仍然存在。在這次會議上,周恩來同志作了政府工作報告,重申了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兩步構想,鼓舞了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信心。還經過激烈的鬥爭,挫敗了“四人幫”組閣的陰謀,產生了以周恩來、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國務院領導機構,這是應當肯定的。四屆全國人大隻召開了一次會議,由它產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粉碎“四人幫”之前也只開了兩次會議,所以四屆全國人大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四)從粉碎“四人幫”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和進一步健全,人大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
粉碎“四人幫”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恢復活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陸續召開。1978年2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至此各級人大都恢復活動。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歷史的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在作出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重大決策的同時,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務。這次會議開闢了改革開放和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新時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一屆三中以後,人大工作很快實現了歷史性轉變,尤其是立法工作打開新局面。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制定了刑法、刑事訴訟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七部法律。它標誌著我國立法工作在沉寂了二十多年後又重新恢復並取得重大突破,也顯示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實效,給人們以極大的鼓舞。鄧小平同志高度評價說,由此“全國人民都看到了嚴格實行社會主義法制的希望。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隨後,又開始了修憲工作,經過兩年零四個月的努力,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這是一部好憲法,它對我國新時期的根本任務和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規定。尤其是在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規定,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特別是確立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黨中央又及時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針。1996年2月,江澤民同志在中央舉行的法制講座結束時的講話中,對這個方針作了全面、系統地闡述。隨後,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針,載入了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黨的十五大再次鄭重地把它肯定下來。江澤民同志在代表黨中央所作的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和江澤民同志的論述,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也為人大工作注入了強大的推動力。
改革開放二十年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黨的領導下,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探索,勇於實踐,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立法工作成績顯著。截止到1999年8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了338個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法律240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98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6000多個地方性法規。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了全國的和地方的一些重大問題,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和預決算,關於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等。監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尤其是地方人大常委會創造了代表評議、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進行述職評議、個案監督等形式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大及其常委會還依法選舉和決定任命了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指導了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並加強了自身建設,建立了工作機構,造就了一支七萬多人的機關幹部隊伍。國家權力機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逐步提高,在國家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當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不夠健全,在一些具體制度方面還有缺陷,憲法規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性質、地位和職權尚未完全落實,在一些方面差距還相當大,人大工作也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但總的說,這二十年,是建國以來人大工作最好的歷史時期之一。

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是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民眾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制度載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一個國家的性質是這個國家的國體,一個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這個國家的政體。我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適應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意願和奮鬥的結果。在我國,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整個國家機構按照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和運轉。這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式,由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再由其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各個國家機關以及中央與地方合理地劃分職能,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使國家權力既避免過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牽扯,從而保證國家的各項工作有序、高效地進行。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制度。我國有十三億多人口,如何治理國家?只能通過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的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國家事務實行領導,積極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保證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在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性質的要求,是凝聚了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創新。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存在著各項政治制度,如政治協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勞動人事制度、軍事制度、地方政權制度等,還有選舉制度、法律制度、監督制度等,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們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政治力量的源泉,是我國各種國家制度的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其他各項政治制度賴以建立的前提,反映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
由上也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人民當家作主為基礎的、以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整個政權體系、政權組織制度,是包含了各級人大以及由它產生的其他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和相互關係的制度,是包含了黨與人大、人大與人民、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職能劃分關係等的制度。

發展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最高實現形式,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載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勵精圖治、奮發進取,勇於實踐、善於創新,開創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局面。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意義的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一、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創新理論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等多個重要場合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對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明確要求;黨中央出台一系列關於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檔案。這些重要講話、重要論述和重大部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理論風格,拓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科學內涵、基本特徵和本質要求,提升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理念和核心價值,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和法的理論,成為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長期堅持、全面貫徹、不斷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科學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
深刻揭示了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必然性和重大歷史意義。在中國建立什麼樣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後中國人民面臨的一個歷史性課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後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盪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60多年前,“中國這樣一個有5000多年文明史、幾億人口的國家建立起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國政治發展史乃至世界政治發展史上都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60多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巨大制度優勢和內在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信,首先要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自信,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緊緊抓住人民代表大會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發揮根本政治制度作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牢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對自己選擇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發展道路充滿信心。
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和功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黨的領導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政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實現黨的領導和執政,為保障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為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供了有效可靠的制度載體、實施平台和運行軌道,為實現“三者有機統一”創造了根本制度環境和重要運行條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確定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理論與實踐的重大創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支撐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重要論斷明確提出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時代新定位新使命新任務,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改革創新、國家治理、發展目標緊密聯繫起來,突出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功效,為更好發揮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指明了前進方向、開闢了廣闊空間。
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動新形勢下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新形勢下,我們要毫不動搖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要與時俱進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抓住人民代表大會這一主要民主渠道,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支持和保證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二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作出重大戰略部署,明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目標。三是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四是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五是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六是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督,人大要把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權用起來,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加強同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作為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重要內容,作為貫徹黨的民眾路線的重要內容;強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對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出全面部署;人大協商是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發揮好人大代表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
二、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新實踐新成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得到更好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
全面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和建設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連續3年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工作匯報,這一做法已成為制度性安排,並載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中央多次研究人大立法、監督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作出部署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出台一系列有關人大工作和建設的重要指導性檔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堅定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設立專門委員會分黨組,全面加強全國人大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大事要事敢於擔當、善於作為,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常委會機關黨組提高政治站位,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紮實加強作風建設,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當好參謀助手、搞好服務保障。
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發展。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推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與時俱進。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推進相關立法工作。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一項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設立國家憲法日,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增強國家工作人員憲法觀念;根據憲法精神和有關法律原則,作出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處理遼寧拉票賄選案等有關決定,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大部署,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體制和授權立法,新賦予273個設區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權,明確地方立法許可權和範圍,進一步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統籌修改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推動基層國家政權建設和完善。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出台《關於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和功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修改後的立法法有關規定,實施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將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國家權力機關職能作用得到更好發揮。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定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依法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績。
一是堅持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本屆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法律20件,修改法律101件次,通過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議決定35件,作出法律解釋9個,立法數量多、分量重、節奏快。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領域一批重大立法相繼出台,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基本確立,民法典編纂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依法對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起草、調研、論證、評估、審議和立法協商機制進一步健全。截至今年6月,我國現行有效法律259部,行政法規752部,地方性法規10500部左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二是切實把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權用起來,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本屆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展24次執法檢查,聽取審議“一府兩院”70個工作報告,開展13次專題詢問,進行17項專題調研,推動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推動“一府兩院”依法執政、公正司法。堅持把加強執法檢查擺在突出位置,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帶頭參加,探索形成包括“6個環節”的執法檢查工作流程,構成一個完整的工作體系。完善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改進完善專題詢問和審計監督工作,綜合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審議專項報告、專題詢問、專題調研、跟蹤監督等多種方式,推動監督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三是加強同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建立並落實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常委會委員聯繫代表制度,完善代表聯繫民眾制度,推動建立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工作平台和網路平台,健全代表意見建議處理反饋機制,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加強代表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實現代表參與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常態化,代表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四是加強聯繫指導地方人大工作。把推動地方人大工作完善發展作為做好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拓展工作協同和交流,加強工作指導和支持,努力形成人大工作整體合力、增強人大工作整體實效。五是加強人大理論研究工作。成立中國人大制度理論研究會,加強對民主法治建設和人大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推進人大智庫建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話語權建設。
三、新形勢下加強人大建設、做好人大工作的主要經驗和體會
回顧和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動人大工作完善發展的新實踐新經驗,應當著重把握以下六條。
一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特別是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這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勢和特點所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
二要始終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
三要始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支持和保障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支持和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解決好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要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從制度上保證各國家機關在黨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保證國家統一高效組織推進各項事業;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作出的決議決定,符合實際、體現民意,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和權威性。
五要始終堅持與時俱進。緊緊圍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把堅定製度自信和不斷改革創新統一起來,按照總結、繼承、完善、提高的原則,不斷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使我國根本政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六要始終堅持發揮優勢和特點。善於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有效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充分調動人民民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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