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於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進行審議做出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8日
草案說明,草案內容,

草案說明

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為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需制定香港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2016年7月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並在深圳召開座談會,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2016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符合選舉法的規定,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建議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內容

現將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制定選舉辦法的指導原則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已經分別制定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在香港選舉產生了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實踐證明,選舉辦法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順利選舉產生了愛國愛港、在香港社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全國人大代表,以往四屆選舉辦法所確定的選舉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式等,已經為香港社會熟悉和接受。為此,本次制定選舉辦法,應體現“基本不變,適當完善”的原則,保持選舉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選舉程式不作改動的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候選人的條件、參選人不得接受外國資助、代表資格的終止程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性規定。
二、關於選舉會議的構成
前四屆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都規定,以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的形式提名並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是可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也保持不變。據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草案第五條)
三、關於候選人的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擁護憲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同時還必須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選人在參選人登記表中應當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草案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主席團在選舉日之前,對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參選人,經過審查核實,可以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或者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條第三款)。
四、關於參選人不得接受外國資助
為防止外國勢力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切實維護國家安全,草案規定,參選人填寫參選人登記表,應當聲明未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如果發現參選人存在接受外國資助的情況,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核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代表當選無效。(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九條)
五、關於選舉的組織和程式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據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草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主持選舉中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草案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成員為十九名。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其主要職責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布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等。這次選舉辦法草案,在以往四屆選舉辦法的基礎上增加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現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應當在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核實,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定代表當選無效。(草案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關於選舉程式,草案延續了以往做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提名;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草案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關於代表的辭職、監督和補選
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條)
為完善對香港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機制,草案規定,當選的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草案第二十二條)
關於代表因故出缺時的補選,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條)
此外,草案還對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義務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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