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2014 年 12 月,國家衛生計生委頒布《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0-2014) ,本標準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標準號:GB 2760-2014
  • 發布日期:2014-12-24
  • 標準狀態:現行
前言,使用標準,修訂概況,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本標準與GB2760—201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原衛生部2010年16號公告、2010年23號公告、2012年1號公告、2012年6號公告、
2012年15號公告、2013年2號公告,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2013年2號公告、2013年
5號公告、2013年9號公告、2014年3號公告、2014年5號公告、2014年9號公告、2014年
11號公告、2014年17號公告的食品添加劑規定;
———將食品營養強化劑和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名單調整由其他相關標準進行規定;
———修改了3.4帶入原則,增加了3.4.2;
———修改了附錄A“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a) 刪除了表A.1中4-苯基苯酚、2-苯基苯酚鈉鹽、不飽和脂肪酸單甘酯、茶黃色素、茶綠色
素、多穗柯棕、甘草、矽鋁酸鈉、葫蘆巴膠、黃蜀葵膠、酸性磷酸鋁鈉、辛基苯氧聚乙烯氧
基、辛烯基琥珀酸鋁澱粉、薪草提取物、乙萘酚、仲丁胺等食品添加劑品種及其使用規定;
b) 修改了表A.1中硫酸鋁鉀、硫酸鋁銨、赤蘚紅及其鋁色淀、靛藍及其鋁色淀、亮藍及其鋁
色淀、檸檬黃及其鋁色淀、日落黃及其鋁色淀、胭脂紅及其鋁色淀、誘惑紅及其鋁色淀、焦
糖色(加氨生產)、焦糖色(亞硫酸銨法)、山梨醇酐單月桂酸酯、山梨醇酐單棕櫚酸酯、山
梨醇酐單硬脂酸酯、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山梨醇酐單油酸酯、甜菊糖苷、胭脂蟲紅的使
用規定;
c) 在表A.1中增加了L(+)-酒石酸、dl-酒石酸、紐甜、β-胡蘿蔔素、β-環狀糊精、雙乙醯酒石
酸單雙甘油酯、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最大使用量,刪除了上述食品添加
劑在表A.2中的使用規定;
d) 刪除了表A.1中部分食品類別中沒有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規定;
e) 表A.3中增加了“06.04.01雜糧粉”,刪除了“13.0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修改了附錄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規定:
a) 刪除了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國肉桂、丁香、眾香子、蒔蘿籽等香料品種;
b) 表B.1中增加“16.02.01茶葉、咖啡”;
———修改了附錄C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以下簡稱“加工助劑”)使用規定:
a) 表C.1中增加了過氧化氫;
b) 表C.2中刪除了甲醇、鈀、聚甘油聚亞油酸酯品種及其使用規定;
———刪除了附錄D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名單;
———修改了附錄F食品分類系統:
a) 修改為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
b) 修改了01.0、02.0、04.0、08.0、09.0、11.0、12.0、13.0、14.0、16.0等類別中的部分食品分類
號及食品名稱,並按照調整後的食品類別對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了調整。
———增加了附錄F“附錄A 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索引”。

使用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
留量。
2 術語和定義
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
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殘留量
食品添加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水平。
2.4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
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2.5 國際編碼系統(INS)
食品添加劑的國際編碼,用於代替複雜的化學結構名稱表述。
2.6 中國編碼系統(CNS)
食品添加劑的中國編碼,由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類別(見附錄D)代碼和在本功能類別中的順序
號組成。
3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3.1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c) 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d) 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e) 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b) 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d) 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3.3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
按照本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3.4 帶入原則
3.4.1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a) 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b) 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c) 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
水平;
d) 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
水平。
3.4.2 當某食品配料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准用於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
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籤上應明確
標示該食品配料用於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4 食品分類系統
食品分類系統用於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只適用於本標準,見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如允許某一食品添加
劑套用於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套用於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
5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A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的規定。
6 食品用香料
用於生產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7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C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規定的規定。

修訂概況

修訂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與 2011版相比,新版食品添加劑標準增補了原衛生部 2010 年 16 號公告至國家衛計委 2014 年 17 號公告的食品添加劑規定;二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將食品營養強化劑和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名單調整由其他相關標準進行規定;三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修改了 3.4 帶入原則,增加了 3.4.2 條款;四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修改了附錄 A、B、C、D、F 中的部分內容;五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增加了“附錄 A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索引”。這次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修訂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更加增強科學性,調整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及用量;二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更加跟進行業發展,明確了“預混料”作為食品添加劑的新的使用方向;三是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更加結合實際,對部分食品缺乏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食品添加劑使用類別。
對含鋁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進行了調整
去年,在我國居民食品評估報告中顯示,我國居民麵食中鋁含量最高,而且饅頭、麵粉、油條等食品對我國居民飲食鋁暴露量的貢獻率是最高的,結合國際上含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和衛生部關於含鋁食品添加劑徵求意見的結果。同時,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對食品中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的進行使用的範圍和含量都進行了略微調整。此外,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為減少膨化食品作為兒童經常食用的食品中的含鋁食品添加劑進行規定,明確減少其攝入量,為此新標準規定刪除了共7 種合成著色劑鋁色淀作為食品添加劑在膨化食品中的用量。
對無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進行了梳理
在新修訂的標準過程中,根據近年的食品行業調查我們發現,在 2011版的食品添加劑標準中共有 28 種食品添加劑的 34條規定並沒有工藝必要性,因此在新的標準中刪除了這些規定。
對預混料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進行了明確
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3.4.2條中指出:“當某種食品的配料中作為特定最終食物的原料時,允許用於上述特定的最終食物的添加劑,批准添加到上述的食品原料,該添加劑在最終食物中的用量必須完全符合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在上述特定的食品配料標籤上,必須明確對該食品配料用於上述特定食品的用量進行標註。”例如,在某種植物油生產的食物是某種蛋糕的原料,為了便於蛋糕(終產品)的生產,在該植物油中添加了一些在蛋糕生產過程中 β- 胡蘿蔔素,這種β- 胡蘿蔔素屬於脂溶性色素,在使用時把其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勻,起到著色作用。然而,根據 GB2760-2014 的有關規定,β- 胡蘿蔔素是不允許在植物油中進行使用的,但是可作為著色劑在焙烤食品中食用,從這個角度看,蛋糕又屬於焙烤食品,所以 β- 胡蘿蔔素可在蛋糕中使用,而且 GB2760-2014 對最大使用量進行了規定,為 1.0g/kg。由此可判斷,β- 胡蘿蔔素在蛋糕中的添加量按照有關標準應該不超過 1.0g/kg,該情況符合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帶入原則的 3.4.2.。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增加了食品類別包括“茶葉和咖啡”。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表B.2“允許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單”——八角茴香、丁香、甘草根、眾香子、牛至、中國肉桂、蒔蘿籽已列入食品香辛料名單,屬食品調味料,不宜作為香料品種,故在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表中刪除了上述的品種;同時,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範部分香料名稱,有的進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說明,比如將傳統的“杭白菊油”修改成為了“杭白菊花油”;又比如,將傳統的“茶樹油”叫法修改為“茶樹油(又名互葉白千層油)”。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表C.1 規定,“可以在各類的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進行使用,食品中添加劑殘留量不需要限定的加工助劑名單(不含酶製劑)”,在添加劑品種中增加了過氧化氫品種。新修訂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修訂了附錄 F“食品分類系統”。新標準修訂了 46 個食品類別,在具體的修訂內容包括分類、分類的具體描述、分類依據等內容。其中, 2011 版中規定的“包衣的堅果和籽類”在新版的標準中分類被取消了,將其標準中涵蓋在已有食品類別中,新標準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也相應的發生了具體改變。該標準的修訂出台,有利於規範食品添加劑使用企業行為,加強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修訂的重管理,為老百姓創造更為安全的食品使用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