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

固體飲料衛生標準

《固體飲料衛生標準》規定了固體飲料的術語和定義、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包裝、標識、貯存及運輸要求和檢驗方法。適用於以果汁、動植物蛋白、植物提取物等原料製成的、產品水分不高於5.0g/100g的固體飲料。本標準不適用於未經烘烤的以可可為原料加工製成的固體飲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體飲料衛生標準
  • 外文名:Hygienic standard for solid drink
  • 標準號:GB 7101-2003
  • 發布日期:2003-9-24
  • 實施日期:2004-5-1
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要求,原輔材料要求,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食品添加劑,淨含量,試驗方法,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檢驗規則,組批,抽樣,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判定規則,標籤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包裝,運輸,貯存,

範圍

本準規定了固體飲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及包裝、運輸、貯存等的基本要求。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4789.21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 5009.13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中咖啡因的測定
JJF 1070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要求

原輔材料要求

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採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其他原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輔料。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標
項目
指標
檢驗方法
色澤
具有該產品類型固有的色澤
取被測樣品置於一潔淨的白色搪瓷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觀察其色澤,用80℃左右的蒸餾水溶解後,立即聞其香,辨別滋味。
組織形態
具有本產品特有的氣味,無異味
滋味、氣味
具有本品特有氣味,無異味
雜質
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沖液後成均勻混懸液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檢驗方法
水分/(g/100g) ≦
5.0
GB 5009.3
咖啡因/(mg/kg)
≧18,≦54
GB 5009.139
砷(以As計),mg/kg ≦
1.5
GB/T5009.11
鉛(以Pb計),mg/kg ≦
1.0
GB/T5009.12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微生物指標
項目
指標
檢驗方法
菌落總數/(cfu/g)
1000
GB/T 4289.21
大腸菌群/(MPN/100g)
40
黴菌(cfu/g)
50
致病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志賀氏菌)
不得檢出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應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淨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的規定。

試驗方法

感官指標

按 GB 7101-2003規定的方法檢定。

理化指標

水分
按GB/T5009.3規定的方法測定。
咖啡因
按GB/T 5009.139規定的方法測定。
砷(以As計):
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鉛(以Pb計):
按GB/T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黴菌
按GB/T4789.21規定的方法測定
淨含量偏差:
按JJF1070規定的方法測定。

檢驗規則

組批

以每次投料、同一天生產、同一品種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批。

抽樣

抽取樣品,從每批產品的不同部位隨機抽取6包,其中一半作檢驗用,一半留樣檢查。
淨含量抽樣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附表4的規定進行。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指標、淨含量、水分、灰分、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每批產品須經生產廠質檢部門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檢驗合格後,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型式檢驗每年進行兩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亦必須進行;
a)新產品試製定型鑑定;
b)正式投產後,如原料、工藝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出廠或定期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為合格品。
微生物不符合本標準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其它指標不符合要求時,應從該批產品中重新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復檢仍不符合本標準,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為合格品。
型式檢驗項目如有不超過兩項不符合本標準,可以加倍抽樣復檢。復檢後有一項不符合標準,判為不合格品;超過兩項或微生物指標檢驗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改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需方有權按本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檢驗。在保質期內,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而又協商解決不了時,可共同協商選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仲裁。
因運輸、保管不善或使用方法不當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由直接責任者承擔責任。

標籤標誌

銷售產品的標籤應符合GB7718的要求。
外包裝箱應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號、生產廠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規格、重量以及箱體尺寸,並標有“小心輕放”、“嚴防潮濕”等字樣或標誌。

包裝、運輸和貯存

包裝

包裝材料及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要求和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擠壓、曝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載。裝卸時,應要輕裝輕放。

貯存

本品應貯存在衛生、乾燥、通風、避光、無蟲害的倉庫內,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合堆放。產品在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包裝完整未經啟封的產品保質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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