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是指編制完成但尚未經國家立法機關審查批准的年度預算收支計畫。國家預算的法律效力由法定程式所規定。未通過法定程式批准之前,通稱“草案”。我國國家預算草案由財政部彙編“中央預算草案”和“地方總預算草案”而成。各地區、部門、單位的年度收支預算是“中央預算草案”和“地方總預算草案”的彙編基礎。各級次預算在未獲立法機關正式通過之前,都屬於該級預算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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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式審查和批准的預算收支計畫。

審查內容

對預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各項收支依據;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貫徹預算收入與經濟成長相適應的原則的情況;是否隱瞞、少列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
(四)預算支出結構情況,是否貫徹勤儉節約方針,確保重點,統籌兼顧,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五)民眾關心的涉及預算收支的重大問題是否做了恰當安排;
(六)其他重要問題。
在審查預算草案的同時,還應當審查人民政府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編制依據

(1)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中長期計畫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③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範圍;
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畫;
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編制內容

(1)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④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⑤上解上級的支出;
⑥下級上解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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