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經2014年3月19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5月15日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發布。該《辦法》共31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4年3月19日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15日
  • 發文字號:韶府規審〔2014〕5號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4〕5號)已經2014年3月19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同時廢止。
市長 艾學峰
2014年5月15日

管理辦法

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06〕1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本級政府投資資金投資的政府非經營性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的代建管理機構,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資金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非經營性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後交付業主或者項目使用單位、設施管養單位(以下簡稱業主)的制度。
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代建局)是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代建管理機構,並可受政府委託,代建非經營性項目。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資金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各項非稅收入、政府資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貸款(包括政府融資性資金、國債資金、國外政府貸款等)及各有關部門統借統還資金;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含單位來源於經營服務性收入、非經營性資產租金收入、資產處置收入、上級下撥收入、下屬單位上繳管理服務費及其他收入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包括: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環境保護、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應急搶險的市政工程除外);
(四)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五條 立項總投資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
第六條 代建工作的開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專業化、市場化原則。
第七條 在代建期間由代建管理機構代行項目建設實施和投資管理的主體職責。市發改、財政、國土、環保、住建、規劃等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不變,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市效能監察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進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代建項目建設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代建管理機構在建設階段作為項目法人,負責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組織和協調管理,並以代建管理機構名義辦理建設階段的相關手續。
第九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檔案的要求,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程,節約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條 業主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代建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全過程管理;
(二)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落實,包括財政撥款、自籌資金、銀行貸款、爭取上級資金等;
(三)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並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准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明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設標準及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四)負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辦理項目環評、規劃、用地、水保、礦產壓覆、立項等報批手續, 協助代建管理機構辦理項目建設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
(五)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在初步設計階段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設計審批後,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隨意變更功能配置;
(六)負責辦理用地、拆遷等手續,負責征地拆遷和清表工作(市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七)向有關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向代建管理機構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審批檔案和資料;
(八)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選購等招標的監督工作;
(九)參與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以及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工程設計變更、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辦理項目產權登記和資產接收等手續;
(十一)其他應由業主單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條 代建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代建管理,負責項目施工質量、進度、資金的監督管理;
(二)擬定代建項目實施計畫,提出代建項目資金需求,完成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參與市政府城市建設資金統籌使用計畫的編制;
(三)協助業主做好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土地使用等前期準備工作;負責辦理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簽訂有關契約,依法履行項目法人職責;
(五)按工程建設進度編制用款計畫,對參(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六)協調參(代)建單位和業主的關係,將參(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七)組織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項目竣工備案、竣工決算及資產移交;
(八)應由代建管理機構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發改部門在批覆業主單位提出的項目建議書時(或者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批覆時)如確定該項目實行代建制的應報市政府同意。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可指定代建管理機構從編制項目建議書開始實施全過程代建工作。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業主須書面委託代建管理機構對代建項目的建設以業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基礎上明確代建範圍、建設規模、發改部門核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等相關內容,並同時提供項目建設的有關資料。凡不由市代建局代建的政府非經營性項目,市發改部門委託市代建局主持專家論證會議,並就投資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等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代建管理機構按規定根據批覆後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批覆。市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查和批覆初步設計時,項目建設規模、投資不能突破發改部門批覆的範圍。
第十五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並簽定相關契約。
第十六條 代建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概算投資和交付使用時間進行施工組織管理。代建項目發生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改變使用功能等情況時由業主按規定完成審批後交代建管理機構執行。如在實施過程中因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投資額增加的,代建管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業主,並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第十七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進度每季度向市政府和市發改、財政、監察等部門和業主分別報送工程項目進度報表。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代建管理機構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接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業主使用或者管理。業主須在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驗收合格當日進行接收。
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驗收合格後,代建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交市財政局對竣工項目工程結(決)算進行審定。
第十九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按照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做好代建項目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及移交工作。
代建管理機構應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業主辦結資產交付手續。
第二十條 市代建管理機構應設立代建工程資金專戶(以下簡稱代建專戶),代建專戶實行市財政部門與市代建管理機構雙印鑑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分基建項目單獨建賬核算,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
第二十一條 參建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情況,按照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管理程式,提出資金書面申請,代建管理機構按程式報送相關單位審定和批准後,由代建專戶直接支付到參建單位或用款單位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市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業主對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每季度向市政府和市發改、財政、監察等部門及業主分別報送項目資金進度報表。
第二十四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按市政府審定項目投資預算的2%支付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總投資成本。
代建管理機構負責確認項目前期立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在代建管理費中,按市政府審定項目投資預算的0.5%支付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費用給業主(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除外)。
在業主與代建管理機構簽訂代建委託書後,市財政部門預付20%的代建管理費,項目實施階段按工程進度同步支付,項目竣工驗收後支付完畢。
第二十五條 代建項目實行投資節餘獎勵和工期延誤處罰制度。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准後,如代建範圍內的決算投資比預算投資有節餘,按節餘投資10%的比例對代建管理機構進行獎勵。節餘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處置。
代建管理機構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項目未能在約定日期前完成建設任務的,扣減20%的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 代建管理機構未按規定對代建項目開展招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市發改部門可暫停投資計畫下達,市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七條 代建管理機構及市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建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財務管理、代建項目投資節餘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市代建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市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實施項目代建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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