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集中代建實施辦法

為規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實現“投資、質量、安全、工期”控制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遂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建設管理,第三章 建設資金的管理及補貼獎勵辦法,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實現“投資、質量、安全、工期”控制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遂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和三園區使用財政性資金、國債資金、國外政府貸款、其他各類上級資金或通過自籌、銀行貸款等投資建設的限額以上非經營性工程項目。
市本級納入代建項目的限額為必須依法招標投標的待建項目;三園區納入代建項目的限額為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上的待建項目,分三年全部納入,其中1000萬元及以上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納入,500萬元—1000萬元的第二年納入,200萬元—500萬元的第三年納入。
第三條 水利、交通、農業、林業等項目因專業性較強,暫不納入集中代建範疇。
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應急、政企合作等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實行集中代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單位,是指項目使用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包括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市級三園區、遂寧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項目管理單位包括市政公用、城市園林綠化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部門。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工程項目,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和其它構築物,以及與之配套的裝飾、管道、線路、設備安裝等。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遂寧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代建中心)為遂寧市人民政府授權實施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的部門,代表項目業主單位負責代建工程項目(特殊項目除外)建設過程中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代建中心設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安排項目推進計畫,協調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征地拆遷、管線搬遷等制約因素,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協調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住建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各相關單位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集中代建項目實施程式:
(一)市政府審批代建項目;
(二)項目業主單位向市代建中心移交建設開工必備資料;
(三)簽訂代建協定;
(四)市代建中心組織實施代建工程;
(五)市代建中心組織竣工驗收;
(六)市代建中心報送工程審計、結算;
(七)市代建中心向項目業主單位移交工程。
第九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完成項目籌劃及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報批和立項審批;負責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
(二)負責土地使用權的報批;配合相關部門作好涉及項目的土地徵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管(桿)線搬遷、構築物搬遷、障礙物搬遷等以及與之相聯繫的信訪維穩等工作。
(三)配合市代建中心實施項目地勘、設計招標、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等工作。
(四)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五)參與項目的分部分項驗收、綜合初步驗收、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設中的相關協調工作;負責接收移交的檔案資料和固定資產。
第十條 市代建中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估報告等的編制、報批;負責組織完成項目地勘、設計招標、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組織完成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審查。
(二)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實施土建、裝飾、安裝、設備採購、材料供應、工程監理等招標工作,負責契約簽訂,完善相關工程報建手續。
(三)負責代建工程項目資金的核撥審查,按財政評審價嚴格控制工程造價;負責對項目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負責對項目建設進度進行監督,確保項目按期交付使用;負責項目的單項交工驗收和項目的初步驗收,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程式組織竣工驗收。
(四)負責建設項目各項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及時向住建、規劃、審計、檔案等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
(五)負責辦理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移交。
(六)負責協調與代建項目有關單位的關係。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須與市代建中心簽訂代建協定書。在項目業主單位未完成征地拆遷、桿管線搬遷或建設資金渠道未明確的情況下,市代建中心不予簽訂代建協定。
第十二條 代建協定簽訂後,市代建中心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遵守有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的採購依法實行招投標,應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的,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集中採購。
第十三條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因國家規範、技術標準、水文、地質條件變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引起的變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發改、財政、住建、國土、規劃、環保、審計、監察、國資、公安、園區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基本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各自依法履行相關職責並參與監督管理。

第三章 建設資金的管理及補貼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負責擬定代建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籌集方案並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籌資方案和項目業主單位與市代建中心簽訂的協定組織建設資金。
代建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由財政統一監督管理,實行財政集中支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以及“三通一平”、水電氣雜費(上戶費、配套費、變壓器安裝費等)、建設規費、清單編制費、工程監理費、建設單位檢測費等與工程建設項目配套有關的其它費用,經市代建中心根據工程進度嚴格審核後在網上申報,由財政據實支付給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 市代建中心項目建設期的管理費用,按《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的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第十七條 政府集中代建實行工程建設資金節約補貼及獎勵政策。政府集中代建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工程建設資金節約補貼、獎勵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戶、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項目預算、質量低劣等問題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相關部門予以問責;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挪用截留建設資金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由相關部門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縣(區)參照此規定製定代建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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