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江府〔2017〕20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管理,第三章 項目建議書審批,第四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第五章 概算管理,第六章 預算管理,第七章 結算管理,第八章 決算管理,第九章 資金管理,第十章 建設管理,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強化投資規劃調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門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本辦法所稱市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市本級使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四)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投資方向和結構,提高投資效率。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範、效率、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五條 項目按性質分類,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續建、遷建和恢復建設項目。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等。採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投資的項目,按照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組織實施。
項目必須履行的其他手續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按照規定許可權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概算審批等。
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項目的財務活動,安排年度預算,按規定撥付資金,並對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和確認。
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水務、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具體項目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指導、綜合協調工作。
各市(區)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轄區內的項目建設,協助建設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建設單位是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 項目實行計畫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分為三年滾動計畫和年度計畫。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三年滾動計畫,明確計畫期內的重大項目,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計畫,編制年度計畫,按照年度計畫和財政支出預算組織實施。
未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
符合《江門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管理。政府投資應當優先安排重點項目。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按以下程式編制、下達:
(一)每年9月份,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安排建議。
(二)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安排建議,並做好投資計畫與財政支出預算的銜接。
(三)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安排建議報市政府審議,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後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作為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依據。
(四)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由發展改革部門下達。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三年滾動計畫項目情況;
(二)年度計畫總投資規模;
(三)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和內容、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已完成投資及主要工作、年度投資安排、年度建設內容、責任單位等;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對暫不能明確具體項目的小而散安排,以及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項目,可以作為一個項目打捆,並明確總體安排方向和投資規模,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後,由責任單位按照計畫確定具體內容,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列入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主要開展落實建設條件、完善各類審批手續的工作。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主要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財政部門結合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用於三年滾動計畫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後,具備開工條件,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列入年度計畫。
列入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部門、行業發展建設需要;
(二)有明確的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匡算等。
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已動工建設;
(二)初步落實建設條件,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預計年內可以完成各類審批手續並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確保按照計畫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在執行中確需調整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建議,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後,由發展改革部門下達調整計畫。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調整一般應當在第三季度開展並完成。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調整範圍不包括對已經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的具體項目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的調整,涉及具體項目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調整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完成調整後列入計畫。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年度計畫是辦理項目審批、申請財政預算、撥付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發展改革、財政、概算審批部門等可以依據年度計畫,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預算、結算、決算以及劃撥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前期費用是指項目勘探、規劃、諮詢、環境影響評價、設計、評估、論證、招標、徵收補償、三通一平、報建等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必需的全部費用。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前期費用,根據實際需要,在財政部門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中墊付,待項目資金落實後歸墊。

第三章 項目建議書審批

第十四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單位按照相關規範編制,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時,應當附財政部門建設資金來源意向性意見等相關檔案。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已列入經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劃、計畫的;
(二)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的;
(四)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
屬於前款情形之一,但確需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開展相關工作,以及特重大項目需要深入研究的,經建設單位申請,可以按照程式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直接批覆項目建議書:
(一)對已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年度計畫內容相符的;
(二)已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實施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已批准建設方案內容相符的。
除前款規定項目外,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批覆。
發展改革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者向市政府請示前,可以徵詢相關部門意見。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抄送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批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並按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審批手續,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四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十八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單位按照相關規範編制。
項目估算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下且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簡單的項目,可以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只需提供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或者造價諮詢單位編制的項目估算明細表,或者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建設單位應當參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等進行說明。
建設單位將相關資料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或海洋漁業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或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或海洋漁業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或用海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及落實情況說明;
(四)招標核准申請;
(五)節能評估檔案(僅指需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對已列入經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劃、計畫,或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項目,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時,可以不附前款第一、二項要求的檔案,但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成,否則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管理:
(一)為安裝購置的設備等進行的零星、小規模建設工程;
(二)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下,且與建築物、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及修繕工程。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直接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
(一)對已批覆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項目建議書批覆內容相符的;
(二)對已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年度計畫內容相符的;
(三)已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實施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與已批准建設方案內容相符的;
(四)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超出投資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的。
除前款規定項目外,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批覆。
發展改革部門在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向市政府請示前,可以徵詢相關部門意見。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抄送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工程諮詢單位、或者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諮詢評估。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項目,應當組織諮詢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項目,還可以採取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諮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完善,諮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落實情況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二條 除規定不允許公開的項目外,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報請市政府研究前應當面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因以下情況之一,項目估算總投資超過原批准的估算總投資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因國家、省建設標準和規範等政策調整,按原批准的建設和投資規模等組織建設,建成後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批准的建設和投資規模等組織建設,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
(三)其他經市政府批准調整的。
申請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建設單位應當詳細說明原因,並附財政部門對增加投資資金安排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項目的依據。建設單位可以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環境影響評價等,並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初步設計等工作,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五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必要時應當按規定進行擴大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不得存在影響項目使用功能的漏項。
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範圍,項目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確定的估算總投資、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等約束性條件的,在確保工程質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最佳化設計方案,合理降低建設標準、調整設備選型等,以符契約束性條件。經最佳化設計後,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查意見中確認。
對按相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前款約束性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要求進行最佳化設計。經最佳化設計後,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項目概算。項目概算應按照相關專業計價依據、概算編制規範,依據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
建設單位將項目概算報送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初步設計檔案;
(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概算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統稱為概算審批部門),其中交通、水利項目概算由交通、水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概算審批部門直接批覆項目概算或者項目概算調整:
(一)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概算總投資控制在經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範圍內的;
(二)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超出投資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的;
(三)政府投資以直接投資方式投資的項目,若調整後的概算未超過原批准總投資10%且增加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內,資金已經落實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由概算審批部門按規定完成審核,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由概算審批部門批覆。
概算審批部門在批覆項目概算或者向市政府請示前,可以徵詢財政及相關部門意見。
經批准的項目概算是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資計畫下達和預算資金撥付、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項目全過程投資控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概算審批前,概算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概算審批部門負責覆核定案。第三方造價諮詢單位的審核意見,是批覆項目概算的重要依據,第三方造價諮詢單位應對審核意見負責。
概算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或者增加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核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變更初步設計。符合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調整概算的,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項目投資超過經批准的項目概算總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概算審批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緊急情況除外)。
(二)在確保工程質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經最佳化設計方案後,項目概算總投資仍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10%(含)的,應當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第四章相關規定執行。
調整概算由建設單位提出,報原概算審批部門調整,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和批覆核定檔案;
(二)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覆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檔案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五)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情況說明。
由於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不改變原批覆建設內容和標準,且不超過經批准的概算總投資的前提下,能通過使用基本預備費,以及概算內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項目概算不予調整,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使用基本預備費解決的,由建設單位自行調整;
(二)使用基本預備費仍未能解決,需通過概算內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使用情況報原概算批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改變原批覆建設內容和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批覆單位,原批覆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概算批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及規範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項目概算等,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施工圖設計檔案禁止擅自改變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或者提高建設標準。
第三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對相關領域項目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將經批准的初步設計、項目概算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概算投資等作為約束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按要求通過審查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專業屬性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規定,依法委託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設計單位或者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標限價),按照財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將完整的資料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項目預算不得突破批准的項目概算,超過經批准的項目概算的,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通過最佳化設計的方式調整施工圖設計。經最佳化設計後,仍超過經批准的項目概算的,應當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概算。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標限價),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審核或者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批覆。造價諮詢單位對其出具的審核意見負責。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覆的工程預算將作為建設單位招標、採購、簽訂契約、辦理基建資金申撥、會計核算等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六條 建安費100萬元以下且非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圖預算不需報財政部門審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安費50萬元至100萬元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三十四條規定編制施工圖預算,並將該預算成果檔案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建安費5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是否委託中介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七章 結算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檔案、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契約協定、施工變更籤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第三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並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初審(屬於公路、水運、水利專業的工程結算,也可以由負責該項目監理工作的監理單位進行初審),按照財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將完整的經相關單位認可的初審結算意見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九條 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審核或者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批覆。造價諮詢單位對其出具的審核意見負責。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覆的工程結算將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基建資金申撥、會計核算和交付使用資產等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條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造價控制管理的項目,鼓勵建設單位依法委託同一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活動(即從工程概算編制開始直至工程結算初審結束)。

第八章 決算管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檔案,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按要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財政部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送審指引要求,歸集整理決算資料,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報送相關部門審核。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工作。
第四十三條 除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市直單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批覆外,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覆,報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建設單位報送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在6個月內批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及時完成以下工作:
(一)項目結餘資金應當上交財政的部分,應當在決算批覆之日起1個月內上交財政;
(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按決算審批意見辦理資產入賬或者調賬手續,並按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及其相應的權屬確認與登記手續;
(三)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對決算核定的債權債務及時進行清理;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對決算批覆單位提出的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延長竣工財務決算編報時間的,上述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需完成工作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每年對當年報送備案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檢覆核,並將評審報告書面報告市紀委監察、審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整改通知後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財務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基建資金使用規定,確保基建資金及時、足額用於項目;
(三)每個項目單獨核算,並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四)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五)準確、及時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和資料;
(六)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七)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基礎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積極完善內部管理程式。按照規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及時向建設單位通報項目核算情況。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範格式文本,並結合項目實際編制招標(採購)檔案或者契約。
項目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標(採購)檔案或契約(含非招標的工程和服務)發出或簽訂前,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招標檔案或契約中的金額、資金來源、計費依據、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關條款。重大項目的招標方案應當由相關參建職能部門共同審核。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施工契約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並及時將招標(採購)檔案和契約報送財政部門備案,作為處理契約糾紛、財政基建資金使用報批和撥付、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基建資金時,應提供由監理單位、全過程造價控制諮詢單位、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等單位按職責加具審核意見的材料。
財政部門按照經批准的年度財政預算、基本建設程式、年度投資計畫和建設進度撥付基建資金。
具體區分以下情況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一)實行政府採購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按照財政部門政府採購資金管理辦法及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二)未能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如項目使用的資金無特殊要求,建設資金一律先撥入由財政部門和有關銀行共同監管的建設單位基建專戶,再按有關規定程式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三)如項目使用的資金有特定資金管理要求,則按其要求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第十章 建設管理

第五十條 項目實行代建制,在代建期間,由代建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職責。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實行代建,由建設單位依法自行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300萬元及以下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三)環境保護、水利設施、公路、內河航道建設、政務信息化、園林、維修、特殊裝修類項目;
(四)經市政府同意,不實行代建的其他項目。
發展改革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項目建設組織方式。明確不實行代建的,應當抄送監察、審計等部門。
第五十一條 項目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項目法人等制度。
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項目風險管理。
第五十二條 項目的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採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服務、設備、材料等,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三條 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完善相關手續,資金來源已落實且到位資金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項目概算經批准,以及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公路和水運工程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批准開工報告。
禁止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資金未能如期、足額到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緩建設並做好解釋說明和按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善後工作,待資金到位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五十四條 項目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概算、預算等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法定理由,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調整。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全過程造價控制諮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建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協定)約定做好投資、質量和工期控制等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或者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變更的,應當遵循先審批、後變更的原則(緊急情況除外),按規定事前及時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做好項目調整工作,儘量一次性提出所有調整需求,避免重複、多次進行項目調整。
第五十五條 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會同接管單位等責任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在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與接管單位的溝通銜接,充分聽取接管單位的意見建議,在項目開工前,向接管單位報備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接管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者之前),對照經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按照接收標準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接管單位的整改意見,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後辦理移交手續,項目移交後,由接管單位負責管養。
接管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者之前)未提出整改意見的,視作該項目已達到接收標準,接管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接管手續。
在質保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需要整改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契約約定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若施工單位逾期不作整改,由建設單位委託接管單位整改,相關費用按照契約約定,經財政部門審定後從項目保修金中扣除。質保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接管單位等責任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復檢。
第五十七條 逐步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
大中型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後評價。後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具體實施主體分為部門(單位)自我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項目後評價結論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財政支出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八條 涉及項目的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內部控制。
建設單位及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建設其他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納入政府投資工程廉情預警評估系統進行監管。
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獨立審計監督,並依法出具審計報告,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有關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或者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批准的;
(二)未按規定或者違規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責任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並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建程式或者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進行項目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上級對使用國家、省資金的項目,交通、水利、農業項目,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樓堂館所項目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從嚴管理。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市(區)政府投資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市(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江門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07〕19號)同時廢止。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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