鞫獄

鞫獄是中國古代指審訊人犯。秦代稱“訊獄”或“治獄”。《秦簡·封診式》將“治獄”與“訊獄”置於卷首。漢始稱“鞫獄”。《漢書·功臣表》載,武帝太始三年,新疇侯趙弟,"坐為太常鞫獄不實,八錢百萬贖死,完為城旦”。《唐律疏議·斷獄》曰:“請鞫獄者,須以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明清律亦有類似規定。

漢代訴訟制度用語,即進行審判和判決。漢代司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注重收集證據,除收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外,還重視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訊逼供。經審訊獲取口供後,三日後再次審訊,目的是看此次供辭與上次是否有出入,從而使受審者有更正供辭的機會。然後,對被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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