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雲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2013.10.07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0.07
  • 實施時間:201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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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雲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8月2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9日期施行。
2013年10月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重特大火災事故,保護人身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雲南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場所、區域及其管理組織:
(一)人員密度高或者人員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條件差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人員密度高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以及在生產中大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三)火災荷載較大且人員密度高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築;
(四)人員密集且採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旅遊場所;
(五)存在區域性消防安全問題的城鎮老街區、集生產儲存居住為一體的場所、城中村、棚戶區等區域;
(六)人員密集且消防安全條件差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
(七)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場所、區域。
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界定標準,依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執行。
第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確定,並報州(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
已批准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和向社會公布,並在其區域或者場所的明顯位置設定火災高危單位標誌。火災高危單位標誌式樣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規定。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其名單向社會公布後的3個月內,對自身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火災高危單位因擴建、改建、實施技術改造或者改變用途等導致自身消防安全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再次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收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屬於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範圍的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應當由取得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具體實施,並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具體實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評估質量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情況進行定期抽查。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提出的消防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進行整改或者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整改或者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及時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與火災危險性相適應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防火巡查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人員應當通過職業技能鑑定或者國家消防註冊工程師考試,電工、電(氣)焊工和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消防人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三)落實火災監控、疏散逃生、安全巡查等針對性防範措施;
(四)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單位員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等能力;
(五)及時將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變更情況和消防設施檢測維護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安全疏散設施管理,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暢,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設施完好,安全疏散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安排專人值守和引導;
(二)將場所內具有防煙排煙能力或者採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區域設定為臨時避難區域,並配備逃生呼吸面罩、緩降器等自救逃生設施;
(三)在消防車通道、救援場地設定明顯標識,並清除影響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四)在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本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高危部位和高危時段,提示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注意事項,每日至少進行兩次防火巡查;
(五)在建築改建期間或者建築消防設施臨時停用期間,對受影響的區域應當停止營業或者停止使用;
(六)勞動密集型企業員工集體宿舍、學校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病房樓等場所不得鎖閉、堵塞安全出口,夜間至少進行3次防火巡查;
(七)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合理確定並公示本場所最大容納人數,當進入場所內的人員臨界最大容納人數時,應當採取措施控制人員進入,在營業期間至少每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八)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嚴禁帶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確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限量使用,儲存量不得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並對使用區域採取防火、防爆措施,在營業期間至少每半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第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和特性,在作業場所設定必要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潮、防雷、防腐、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督促火災高危單位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火災風險評估、消防安全檢查及防災防損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制定火災風險評估標準和建立消防安全評價體系。
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後,應當對投保的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檢查,提出降低火災風險的建議,並根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狀況厘定或者適用保險費率;一旦發生火災,應當及時做好勘查、定損、理賠等災後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監管、質監、稅務、金融監管、海關等部門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將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依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將本行業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納入行業信用評價體系;信貸徵信機構應當依法收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息,並提供徵信服務。
第十三條 屬於城鎮老街區、集生產儲存居住為一體的場所、城中村、棚戶區的火災高危單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專項規劃,限定時間全面開展消防安全改造。在消防安全改造合格前,應當設定必要的應急疏散救援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並配備公共應急照明設施、公共消防水池以及臨時消火栓、機動泵等應急消防設施。
地處人口和建築密集城區的前款火災高危單位,經過消防安全改造後仍然不能消除群死群傷火災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災高危風險。
第十四條 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已批准確定的下列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一)歌舞廳、放映廳、夜總會、遊藝廳、網咖、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學校、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堆場和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生產經營場所;
(四)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應當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的場所、區域。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的危險性特點,依法督促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並按照下列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和工作指導:
(一)提供經常性的專業消防安全指導,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和滅火救援實戰演練,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安排人員現場值守;
(二)針對火災高危單位的危險性特點,在重點時期、區域向社會提供相應的火災預警,及時處理和公布火災高危單位發生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大對火災高危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頻次,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季度至少監督檢查一次,對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十六條 已批准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通過改進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經消防監督檢查後認定不再符合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報經州(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不再將其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並摘除火災高危單位標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管理職責,導致火災發生並造成人員傷亡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自身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或者未報送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火災高危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活動中有出具虛假、失實評估報告等違法行為的,依照《雲南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消防工作考核範圍,依照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規定實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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