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共六章五十一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將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維護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並將消防工作列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重要內容。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指導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指導、支持居(村)民委員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等職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加強消防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六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教育、民政、衛生計生、文化、商務、旅遊、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制定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內容,加強工作督辦、業務檢查、等級評定、考核評比等,組織開展集中培訓、專項檢查,督促相關行業單位落實標準要求。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在當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信息採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
第九條按照國家標準要求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伍的鄉鎮、街道和社區、行政村以及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自然村,火災高危單位和人員密集、性質重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設有物業服務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組建志願消防組織,落實消防隊員、車輛裝備、執勤站房、經費保障要求,並納入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志願消防組織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指導。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城市智慧型化管理套用平台,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整合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源,構建社會化消防安全治理平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增強本單位工作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定期無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第二章 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當與城鎮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同步發展,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水務、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立項、規劃、建設和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增設消防旁通管的,由建設單位向當地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安裝完畢。
第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維護保養,實行屬地管理,經費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單位負責建設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區用地紅線範圍內設定的消火栓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涉及多個產權人或使用單位的,產權人或使用人之間應當明確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
單位消火栓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小區消火栓保修期內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維修經費按規定納入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範圍。
對於沒有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小區消火栓改造及維護保養經費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市政消火栓使用部門。
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供水企業應當將辦理使用市政消火栓用水情況及時報告水務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經批准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並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臨時使用消火栓影響火災撲救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新城區規劃、舊城區改造規劃或者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審批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設定消防車通道,加強停車場設施規劃建設。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審查城市道路停車位施劃方案時,應當保障消防車正常通行要求。
第十八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在公共消防車通道和登高場地設定統一標識,施工單位負責對建設工地的消防車通道及滅火救援場地設定統一標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在服務區域設定消防車通道統一標識。
第十九條禁止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不得設定為園林綠化用地。
禁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禁止侵占城市道路設定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停車場、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或者堆放物品以及亂搭亂建占用消防車道。戶外廣告牌、燈箱的設定,不得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障服務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及時制止妨礙消防車通道正常使用的行為;經勸導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綜治、安監、工商、質監、公安派出所等基層單位開展轄區內小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發現有火災隱患或者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對拒不整改的,移交當地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用作經營或出租的小場所應當符合《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技術要求(DB44/T1591—2015)》。小場所出租時,出租方和承租方應當書面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承租方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開展小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三條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契約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四條營業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定自動滅火裝置,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按規範要求設定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燃氣灶具附近應當按消防要求配備滅火毯。必須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當採用管道供氣,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並建立台賬。
第二十五條商場、營業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門市內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當採用電能加熱設施。
第二十六條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專人監護,並加強施工人員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汽車4S店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展示廳與維修車間、維修車間與噴漆工段之間應當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禁止在維修車間設定員工宿舍,汽車維修車間和噴漆工段不得設定在民用建築內。
第二十八條符合消防行政審批條件的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經營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消防審核、驗收,或者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並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監督快遞、郵政行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市場準入,確保建築物和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企業及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電力企業每年對轄區內公共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開展檢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檢查,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供電、用電秩序或者用電單位、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高層建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鼓勵高層居住建築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
鼓勵在3層以上樓層每層視窗、陽台等便於操作的部位設定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三十二條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電動車庫(棚),設定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
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提供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消防器材。
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發現並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的行為,如制止無效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三條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居住的建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社區居民活動場所,位於棚戶區、城鄉結合部、傳統文化村落和三級及以下耐火等級的老舊居民住宅,單位宿舍、出租屋、農家樂、小旅館、地下居住空間等場所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並推廣安裝獨立感煙報警器、簡易噴淋等簡易消防設施。
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農村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設定消防控制室的,應當設定在建築首層靠外牆部位,並能直通室外。
第三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及火災高危單位的經營管理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依法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保險人承保後應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的書面建議。
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每年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並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定期進行抽查,每年向社會公告消防安全評估結果,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火災高危單位等級評定的內容,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保監、徵信機構以及媒體通報消防監督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對於具有行業特點的火災隱患整改不力或者因客觀因素火災隱患整改難度大,以及一個時期火災多發的行業(系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並提請當地人民政府進行督辦。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責成有關部門制定整改計畫並組織實施。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整改進展情況,指導協調解決整改過程中的問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對火災隱患整改單位報告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如實記錄整改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本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列入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掛牌督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整改期限、資金及組織保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整改火災隱患。
第四十條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衛生、旅遊、質量監督、工商管理、銀監、保監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及整改結果列入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私自增設消防旁通管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當地水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臨時使用消火栓的,由當地水務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單位和個人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導致消火栓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作經營或出租的小場所、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者出租方未組織租賃雙方書面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承租方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使用明火沒有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履行公共區域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不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並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徵信管理機構實施聯合懲戒。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按本規定履行消防管理工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小場所,是指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營業性的飲食店、汽車機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髮店(院)等的小檔口;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且每層建築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產、製造(含配套的倉庫、辦公、值班住宿等場所)性質的小作坊;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閒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咖啡館等的小娛樂場所。
(二)動火施工,是指在場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三)汽車4S店,是指以整車銷售、零配件供應、售後服務、信息反饋為核心的場所。
第五十條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原則,軍隊對外經營的招待所、工廠、軍人服務社及承包軍隊營房經營的各類營業性場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屬軍隊負責實施。
原屬於部隊監管的建築物和場所依法需移交地方監管的,在確保無遺留重大火災隱患的情況下,由所屬部隊向屬地政府提出移交。重大火災隱患未落實整改的建築物和場所由原主管單位整改後進行移交。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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