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推動消防事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服務全省經濟社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136
  • 文  號::青政[2012]27號
  • 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6/5
一、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不斷加強和創新社會消防管理,深入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強化應急救援工作,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為全省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民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各方參與,著力構建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改革創新、安全發展,著力推進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著力構建城鄉消防一體化基本體系;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改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
(三)總體目標。全省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相適應,地方消防法規和規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責任有效落實,覆蓋城鄉的滅火和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提高,“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會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基本形成,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顯著提升,重特大火災事故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災形勢總體平穩。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嚴格依法審批,凡存在火災隱患,不具備法定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不得批准開辦相關場所,不得評定相關星級、等級,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要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嚴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關;建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檔案及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組織開展全省消防設施施工質量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工程質量。加強消防產品監管,質監、工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要加強消防產品聯合執法機制建設,制定《青海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互通監督執法信息,加大執法聯動力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建立消防產品信息庫,及時掌握各類消防產品流通、使用情況。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尤其要加強外保溫材料監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裝修材料檢驗和違規裝修材料強制拆除力度。玉樹災區要逐步拆除彩鋼板臨時安置房,杜絕在彩鋼板房內開設營業性公眾聚集場所。
(二)強化火災隱患排查。各級政府要加強火災形勢研判,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適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治理。各行業系統結合實際開展排查,社會單位加強自查,消防機構依法抽查,積極開展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火災隱患有獎舉報和媒體曝光制度,各州(地、市)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全面啟用“96119”火災隱患投訴電話,設立舉報獎勵基金,不斷拓寬服務範圍,發動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推進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機制,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後,要在7日內做出決定,並督促整改。對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當地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採取領導包案、掛牌督辦、媒體曝光等措施,組織或責成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整改。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制定出台《青海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界定範圍、消防安全標準,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督促火災高危單位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推行“戶籍化”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全省各地所有高層、地下建築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戶籍”檔案,實現“一樓一檔”。
(三)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健全基層消防組織,鄉鎮、街道等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消防工作機構,推行消防安全管理網路責任制,把消防工作納入社區、農(牧)村綜合服務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實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以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居民樓院、村組、生產經營單位為基本單元,逐一明確“格線化”管理的人員、職責和任務,構建無盲區、全覆蓋的消防安全管理網路。加大社區、農(牧)村、移民集中安置區、遊牧民定居點消防投入,加強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設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推行村(牧)民消防安全自治,建立農(牧)村消防安全多戶聯防和社區消防工作區域聯防制度,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約,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每個社區、行政村要明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管理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整改消除火災隱患。所有鄉鎮、街道、村莊、社區要建成專職或志願消防隊伍。
(四)實施消防管理進寺院。各級民宗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寺院的消防安全監管,指導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按照《青海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規範寺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在重點殿堂設定專人開展每日防火巡查;逐步探索將寺院建設納入消防設計審核,引導有條件的寺院設定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修建消防通道及儲水設施;督促寺院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基本的消防技能培訓,使宗教教職人員掌握防火安全檢查、撲救火災的常識和技能。2012年底前,納入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寺院均要建立一支配備手抬機動泵及其他消防器材的僧人志願消防隊,到2015年基本實現全省各類寺院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加強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深化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牧)村、進家庭、進寺院工作,建立社會化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職責,加大消防宣傳經費投入,全面貫徹落實《全民消防宣傳教育綱要》和《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以“119消防日”、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為重點,積極開展消防大宣傳、大培訓活動。教育部門要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中國小每年開展不少於2個課時的消防法規教育,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2012年,每個縣級行政區域創建一所消防安全示範學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內容,司法、科技、科協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普法、科普教育內容。工會、共青團、婦聯等要加強消防教育培訓和註冊消防志願者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消防志願者活動,提升志願者服務水平。報刊、廣播、影視、通信、網路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消防宣傳,發布消防公益廣告,刊播消防安全常識,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要加強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以及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等的消防安全培訓;要加強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全、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技能培訓。
(六)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和發展實際,加強消防(隊)站設點布局,建立消防指揮中心,新建城區、開發區、工礦區和舊城改造區消防站建設要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西寧(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曹家堡臨空綜合經濟區涉及的縣(市、區)以及其他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建設特勤消防站;對現有消防站不符合城鎮發展需要的,應及時改擴建。發展改革、國土、交通、建設、市政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和配合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要結合城市路網、供水管網建設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同步開展市政消火栓、建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建設,增設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車取水平台。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等的設定應符合消防車通道寬度、間距、限高、承載力以及回車場地等方面的要求,提高消防車應急通行能力。
(七)提高滅火等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各地要建立政府牽頭,公安、應急、安全監管、交通、衛生、地震、氣象等部門參加、社會廣泛參與的滅火等綜合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全面做好處置各類火災和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民眾遇險事件、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等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準備工作。要依託公安機關、消防部隊通信指揮系統,建立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信息平台,實現相關部門、專業力量以及公安機關其他警種間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要建立消防戰勤保障隊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將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工作納入當地政府應急保障範疇。要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應急處置水平。積極開展消防訓練基地建設,推進各級公安消防部隊訓練改革和戰鬥力生成模式的轉變,以“大練兵”活動為載體,提升信息化、模擬化、實戰化和專業化訓練水平,突出新技術、新戰法、新裝備的套用,開展實地、實戰、實裝演練,切實提升部隊戰鬥力。要加快契約制消防員隊伍建設,制定《青海省契約制消防員招用管理辦法》,積極聘用契約制消防員補充到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公安消防部隊,充實消防隊伍。
(八)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及火災特點,大力改善消防裝備配備,提升消防裝備水平,配齊滅火應急救援常規裝備和特種裝備。堅持個人防護優先的原則,重點配齊配強滅火、偵檢、搜尋、洗消等救援裝備,增配防化救援、生命搜救等方面的器材、藥劑。有高層建築的市(縣、區)應配備舉高、高噴等特種消防車輛,提高高層、地下和大跨度、大空間等建築的滅火救援能力,逐步淘汰超期服役執勤車輛。要提高消防指揮信息化水平,加強消防指揮調度網、消防衛星通信網、消防3G圖像傳輸系統建設,完善各種指揮調度功能。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全面套用消防安全管理社會公眾服務平台和移動執法終端,強化信息化手段在消防服務、消防產品監督、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管等領域的運用。
(九)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壯大社會消防力量,制定《青海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明確建隊範圍、建設標準、用工性質、經費保障、裝備配備和優惠政策。無現役消防力量的縣、重點鎮要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配備車輛器材,開展訓練和執勤。依法應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要建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單位專職消防隊,並按標準配齊執勤車輛、器材裝備和人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區、農村要加強志願消防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開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訓練。充分發揮保全隊伍作用,將消防工作統籌納入保全行業服務範疇,實現“保消合一”。
(十)規範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積極培育、發展社會消防技術力量和專業服務機構,制定出台《青海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嚴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規範發展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規範服務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大力開展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推動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進程。從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檢測及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評估、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人員應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力爭到2013年底前,全面實現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持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將消防工作納入各州(地、市)目標責任管理,各地也要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平安地區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考評內容,定期組織考評驗收,每年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做出專題報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直接責任人,其他政府負責同志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加強分管行業、系統和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時,各地要依法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加大消防投入力度,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二)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各相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能分工,完善消防工作聯合監管、信息互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形成部門依法監管的合力,提高社會消防綜合管理水平。各級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要建立常態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聯動”執法機制,嚴格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每年對本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究、綜合評估。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提升本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三項申報”制度,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四)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對於落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成績突出的地方政府和行業部門以及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或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等方面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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