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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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全文

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明責履責和督責問責、重點防範和全面防範、軟體提升和硬體保障相互統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及重大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或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將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火災高發季節、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市(州)、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二)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三)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建制鎮應當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消防專篇),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或城鄉規劃)組織實施。
(二)安排必要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並組織簽訂防火安全公約;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推動基層保全、聯防組織承擔相應的消防工作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三)、(四)、(五)、(六)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其他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工作部署和檢查考評範疇,做到與業務工作同計畫、同部署、同落實、同考評。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查找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加強對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消防工作任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負有行業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消防安全,依據職責將消防安全納入石化化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三)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四)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社會福利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五)法務部門負責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將消防法規、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納入立法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負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標準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含內河、湖泊運輸船舶)管理中依法指導、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工作制度。
(九)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水利設施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行業、農業(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使用、農墾)生產以及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一)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和歌舞娛樂、遊戲遊藝娛樂、網際網路網上服務、演出、旅行社、星級賓館、A級景區等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十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十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所屬國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
(十六)林業草原部門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直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廣播電視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廣播電視媒體發布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
(十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指導、督促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和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體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加強體育類場館等公共體育設施以及大型體育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人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人民防空工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政策性糧食經營單位和救災物資儲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十二)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十三)文物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二十四)通信管理部門負責通信設施建設和通信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郵政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十六)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二十七)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指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十八)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督促落實。
(二)科技部門應當將消防科技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列入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引導相關單位開展先進消防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和示範。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涉及消防安全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等涉嫌消防安全生產犯罪的刑事案件;協助消防救援部門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四)財政部門應當健全消防經費保障機制,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五)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指導各級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或城鄉規劃)編制和修訂消防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用地。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同步建設。
(七)城市供水部門應當督促供水單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損壞、被圈占、被埋壓等問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改造不符合滅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設施。
(八)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排查整治因城市綠化景觀工程導致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問題。
(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依法查處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燃氣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十)網際網路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一)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十二)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十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職責:
(一)依法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為本級人民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三)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四)依法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從業行為的監督抽查。
(五)結合季節性火災規律特點和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治理,依法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推動將消防安全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二)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三)推進消防宣傳“八進”工作,發動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建立應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並定期向公眾開放。
(五)協調新聞媒體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加大消防安全常識普及力度,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
(六)指導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特殊工種人員和相關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培養消防安全“明白人”。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宣傳職責。
第十九條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全災種”“大應急”的要求和“依法救援、科學救援”的原則,將消防救援工作融入綜合應急救援體系,依法承擔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結合單位實際落實“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要求,即:自主評估消防風險、自主檢查消防安全、自主整改火災隱患,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承諾本單位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範措施。
(三)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及時消除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七)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八)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二十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警示、提示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二)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三)按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組織新上崗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六)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加大防火巡查頻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稚園等場所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應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城市綜合體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石化、輕工、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具備從業條件,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休閒娛樂、住宿服務等單位、場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以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發包人、出租人或委託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或場所,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在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協商確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違規堆放易燃可燃雜物等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確的住宅小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應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修復或者賠償的費用依法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將消防工作與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消防工作年度計畫,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定消防工作年度計畫、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二)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確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暢通。
(三)負責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和訓練工作。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第五章責任落實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明確消防工作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核,結果納入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作為對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員單位消防工作協調合作、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市(州)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青政〔2014〕5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答

修訂背景

《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青政〔2014〕58號)自2014年10月27日實施以來,對推動消防工作責任落實、維護消防安全形勢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機構改革深入推進,其部分內容與當前消防工作形勢任務存在諸多不適應。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進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促進各級政府、行業部門、社會單位嚴格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修訂工作勢在必行。是適應上位法和規定的需要。《消防法》修正施行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部分消防工作監管主體發生變化;國務院辦公廳也出台《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進步明確政府、部門、單位消防工作職責,要求地方各級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二是適應黨政機構改革的需要。黨政機構改革後,些機構重組合併、職能劃轉整合,相關部門名稱、工作職責隨之改變,青政〔2014〕58號檔案所明確的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與改革後的單位、職責不相符。三是適應規範性檔案管理的需要。根據《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規定,青政〔2014〕58號檔案將於2019年10月26日後失效,需要及時修改施行。

出台背景

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青海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於2017年11月啟動青政〔2014〕58號修改工作,先後3次徵求各市(州)政府、省級相關部門、部分中央駐青單位(企業)和省屬國有企業意見建議,在反覆研究討論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於2019年8月9日提請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省政府名義印發實施。

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37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統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明責履責和督責問責、重點防範和全面防範、軟體提升和硬體保障相互統,以完善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為核心內容,對政府、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全面規定和明確,為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主要特點

1.進步明晰了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規定》細化完善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同時,新增了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消防工作職責,細化了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的消防工作職責。
2.進步強化了部門行業消防監管職責。《規定》補充完善了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共同消防工作職責,結合機構改革職能劃轉移交實際,對41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負有行業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具體消防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細化。同時,《規定》還明確細化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的消防監督、宣傳教育和應急救援職責。
3.進步重申了社會單位消防主體責任。《規定》在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共同消防工作責任的基礎上,細化了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個體工商戶消防工作職責,新增了行業協會、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工作職責,明晰了多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單位以及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工作職責,規定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職責。
此外,《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責任落實及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

政府消防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及重大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二是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或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將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三是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火災高發季節、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是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五是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六是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七是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八是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此外,《規定》還專門對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具體消防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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