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地區:新鄉市
  • 關於:消防安全
  • 類別:辦法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從嚴管理的方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備以下任一項條件的單位和場所:
(一)單層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者建築總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經營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場;
(二)位於建築的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築總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位於建築的首層以下或者四層以上建築總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
(三)總儲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可燃氣體和總儲量超過3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
(四)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
(五)建築總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眾聚集場所;
(六)生產可燃易燃物品且單個生產加工車間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七)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規模容量8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發電廠;
(八)其他發生火災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場所。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時,應當同時確定火災高危單位,由公安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並公布。
第四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履行消防職責,加強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高危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本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行業系統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火災高危單位員工應當依法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的義務。
第七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承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八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積極套用先進的消防管理技術和設施設備,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實行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條同一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同時制定聯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一條火災高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二)批准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定期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在單位內部組織實行崗位消防工作目標管理,並逐級簽訂崗位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火災高危單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標牌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滅火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災高危單位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火災高危單位必須設立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並開展以下工作:
(一)擬訂本單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預算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並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三)檢查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和運行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四)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相關部門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單位內各項動用明火作業,並督促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員工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定期對專職消防隊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考核;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九)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檢查、整改台賬;(十)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十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第十四條火災高危單位員工應當了解工作環境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消火栓、滅火器等常見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懂得火災自救常識,會組織人員安全疏散。
第三章建築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火災高危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依法核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不得降低配置標準,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築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疏散通道的頂棚、牆面、地面裝修應當採用不燃材料,高層建築的外牆保溫材料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影響人員疏散的反光、反影裝飾材料,商場、市場、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使用消防安全報警逃生門鎖。
第十八條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廣告牌設定不得影響建築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行動,場所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規格不應小於0.85米×0.30米。
第十九條超高層建築、大型商場應當安裝智慧型型火災報警信息顯示及疏散指示系統,設定必需的避難設施。設有影劇院、賓館、酒店、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築三層以上樓層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
第二十條火災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電力線路敷設應當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劃分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設立明顯警示標識,嚴格控制明火,嚴防因摩擦和撞擊產生靜電、機械火花引發爆炸火災事故。
第二十二條值班、值守人員宿舍應當設定在首層靠外牆部位,並設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得設定在營業場所和爆炸危險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火災高危單位的動力、照明用電應當與消防用電分開設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電氣檢測。火災高危單位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由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持有電氣安裝資質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電氣線路和擅自增加用電負荷。
第二十四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安裝電視監控系統,形成不間斷、全覆蓋的監控網路。消防控制室應當嚴格落實24小時雙人持證上崗制度。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特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對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通道、用火用電等情況開展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火災高危單位每月應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部門、各崗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二)員工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查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能力、消防宣傳培訓能力)情況;
(三)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日常消防檢查、巡查工作開展情況和記錄、檔案;
(五)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管理員每天應當對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電情況進行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檔案。經營類人員密集性場所每小時巡查一次,其他場所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巡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及其他重要場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第二十八條火災高危單位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籤名。
第二十九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對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維護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社會公布。
消防安全檢查評估結論應當作為火災高危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依據。火災高危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時,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消防安全檢查評估結論作為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實行嚴格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設定醒目的禁火禁菸警示標誌。使用電、氣焊或其他明火作業,應當落實動火審批制度,清除動火區域內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人員密集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定消防執勤點,每個執勤點至少配備2名專職消防隊員,並配備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滅火器和防火逃生面具等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確保快速處置火災事故。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員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並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並將危險部位局部停業整改,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建築消防設施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複查。
第三十六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伍,並配備滿足單位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車輛和滅火器材。專職消防隊伍的人員數量應根據單位的消防工作任務確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公共娛樂場所不少於10人;
(二)大型商場市場總建築面積小於5萬平方米的,不少於10人;大於5萬平方米小於10萬平方米的,不少於20人;大於10萬平方米的,不少於30人。
(三)超高層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地下公眾聚集場所必須建立專職消防隊,隊員人數不得少於20人;
(四)甲、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和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應根據規模設立專職消防隊,專職隊員數量不應少於5人。
第三十七條發生火災時,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及時報警並立即啟動滅火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並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五章消防宣傳培訓
第三十八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畫,加強員工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培訓,提高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和消防宣傳培訓能力。
第三十九條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當組織開展不少於半天的全員消防安全培訓,主要培訓以下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築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三)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第四十條新員工必須經過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且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並佩戴崗位消防安全應知應會卡。
第四十一條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專職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經過省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合格,並取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處置機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逐樓層、逐區域明確應急疏散首位引導員和末位巡視員,負責引導場所內人員安全疏散逃生。
第四十四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利用廣播、閉路電視、固定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途徑廣泛開展消防安全“三提示”(提示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場所逃生路線、提示場所滅火逃生設備器材的使用方法)宣傳。
第四十六條人員密集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門口或者室外設定不小於4平方米,在場所大廳等顯著位置設定不小於2平方米的消防宣傳櫥窗,在每樓層的主出入口和公共活動場所設定不小於1平方米的消防安全布局標識。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整體工作評估考核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檔案,消防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檔案應當詳實,必須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及時更新完善。
第四十九條火災高危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違反本規定和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未履行消防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條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中所提到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主辦:市消防支隊督辦:市政府辦八科抄送:市委各部門,新鄉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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