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13年11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39號印發《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共2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13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25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的通知
閩政辦〔2013〕13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和《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5日

管理規定

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下列單位和場所。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1.單層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
2.地下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築總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賓館、飯店:
1.客房數量在300間以上;
2.客房數量在50間以上的地下賓館;
3.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飲、健身、娛樂、休閒等配套服務的。
(三)建築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齡球館、室內旱冰場除外)。
(四)看台座位數量在25000個以上的體育場,座位數量在8000個以上的體育館,座位數量在5000個以上的公共會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張以上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張以上的寄宿制託兒所、幼稚園(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張以上的寄宿制國小學校。
(七)採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構築物除外)。
(八)一定規模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單位:
1.總容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庫或年生產能力在500萬噸以上的煉油廠;總容積在1.5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或總容積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存場所;
2.總儲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氣體或總儲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企業,總儲量在5噸以上的易燃固體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3.總儲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供應、銷售企業(埋地設定儲罐的加油站除外);總儲量在2噸以上的甲、乙類可燃固體的供應、銷售企業。
(九)同一時間同一建築生產車間內員工數在1000人以上,且人員密度大於0.2人/㎡的服裝、鞋帽、玩具、木製品、家具、塑膠製品、食品加工和印刷、電子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建築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築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築,以下簡稱“超高層建築”。
(十一)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通過專家評審的單位或場所。
(十三)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符合界定標準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對申報的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核實、確認,並與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同時調整、公告,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
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告、備案檔案中,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單列。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外,還應當履行本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落實更加嚴格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應當採用電子巡更設備開展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和幼稚園應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二)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內部防火檢查。
(三)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及時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並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四)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員疏散演練,並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的單位消防工作領導機構;設立或者確定負責消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建立防火檢查(巡查)、自動消防系統值班操作、消防設施(器材)檢測與維修、消防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等消防管理隊伍;建立由員工組成的志願消防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並向轄區公安消防隊每年至少報告一次消防訓練和演練情況。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每月要召開不少於一次的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畫和措施。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確定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支持、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檢查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證書考試。自動消防系統值班人員、專職消防隊消防員,應當經依法設立的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
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專(兼)職崗位人員的配備數量,應當與火災高危單位經營規模相適應,且不少於員工總數的5%。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組織員工參加志願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或者器材,並為志願消防員參加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提供便利條件、安全保障和適當補貼。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其消防裝備、器材和滅火力量應當滿足本單位火災撲救需要。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每年12月10日前,火災高危單位要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單位具備消防安全評估能力的,可以自行進行評估。
消防安全評估內容、程式、方法等相關事項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規定。消防安全評估結果應當納入信用評級體系,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查和發放貸款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根據評估發現存在的問題,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專題匯報。消防安全責任人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周對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巡檢,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維修保養,每年委託依法設立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功能檢測。對巡檢、檢測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杜絕隱患。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實施戶籍化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記錄、更新單位基本情況、建築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工作情況。
(二)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三)每月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並於評估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一)可燃物品的倉庫區域。
(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加工車間、倉庫、儲罐。
(三)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四)變配電室和計算機、空調機等集中用電設備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避難層(間)。
(六)疏散樓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電梯。
(七)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車間、加工車間、集體宿舍。
(八)醫院住院部、高壓氧艙室、手術室、供氧站、放射源存儲間、核醫學科。
(九)防火分隔設施的開口部位。
(十)容易發生火災以及發生火災易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其他部位。
第十五條 臨時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民眾性活動的體育場(館),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制定相應消防安全預案,明確活動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活動期間,配電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要安排專人值班。
(三)對參加活動人數進行控制,防止參加活動人員超過場所核定容納人數和疏散能力。
第十六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超高層建築的產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共同制定並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其使用範圍內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超高層建築產權人、使用人對建築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產權人、使用人、裝修施工單位書面約定裝修過程中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築及其地下空間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十八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火災高危單位或場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性能化設計、評估、施工、監理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冊,至少包括項目概述、專家評審會紀要、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性能化防火設計的分析與解決方案、消防安全材料設備技術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內容。
(二)項目室內裝修時,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性能化設計的技術措施和專家評審紀要的要求,不得破壞防火分隔,不得縮減疏散通道數量、寬度、距離,不得擴大防火分區面積,不得擅自改變場所使用功能和裝修材料。
(三)按照要求設定可供救援人員進入的施救視窗,視窗內部通道暢通,並有明顯的標誌。不得設定妨礙滅火救援行動的戶外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嚴格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嚴格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二十一條 醫院和公眾聚集場所應在內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設定能保持視覺連續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或設定連續性蓄光型指示標線),標誌間距不應大於3米,拐角處間距不應大於1.5米。
醫院和公眾聚集場所應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二條 醫院住院部和公眾聚集場所等三層以上的部位,應當配置與場所規模相適應的逃生緩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應急逃生器、逃生繩、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難器材。配備數量和安裝、檢查、更換、報廢方法參照《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GB21976.1-2008)的要求。
旅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第二十三條 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每間集體宿舍應設定用電超載保護裝置,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定。
第二十四條 超高層建築消防設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並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於建築物地上首層靠外牆部位。
(二)外保溫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外牆裝飾層除採用塗料外,應當採用不燃材料。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火災高危單位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火災高危單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火災高危單位,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網際網路公告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並根據評估結果,對火災高危單位實行紅、黃、藍三色預警監管,對評估為差的單位,增加消防監督檢查頻次,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抽查,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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