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14年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3號印發《安徽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職責、火災預防、監督檢查、附則5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4〕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月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6日
通知,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消防職責,第三章 火災預防,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2014〕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月6日

管理規定

安徽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單層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以及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閒、娛樂、客房、會議、展覽等3個以上項目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四星級以上或客房數10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三)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四)床位在150張以上的醫院,床位在10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和寄宿制託兒所、幼稚園;
(五)總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六)總建築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城市軌道交通的客運車站;
(七)單體建築面積大於40000平方米或建築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築;
(八)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眾聚集場所,城市地下軌道交通;
(九)總儲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氣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總儲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使用、生產、儲存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且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建築,單個廠房或者車間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員工在200人以上的丙類物質生產企業;
(十)儲存可燃物資價值2億元以上的大型物流儲備倉庫、基地;
(十一)存在區域性消防安全問題的城鎮老街區,集生產儲存居住為一體的場所、城中村、棚戶區等區域;
(十二)採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寺廟、教堂;
(十三)採取專家評審或性能化防火設計的建築;
(十四)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或場所。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加強消防管理,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工作,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開展消防技術創新,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轄區火災高危單位火災特點制訂應急救援預案,並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消防裝備保障;
(四)將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公共安全信用體系和政府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每年1月底前確定本年度轄區火災高危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火災高危單位特點建立高效的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火災撲救技術、戰術研究;
(二)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高危單位採取消防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三)建立火災高危單位不良信息檔案,並定期發布;
(四)強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教育、經濟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體育、工商、質監、安全監管、旅遊、人防、規劃、房地產、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規定,加強對所屬行業和系統內的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火災高危單位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並將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本行業和系統績效考核等內容。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公布執行;
(二)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四)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六)建立消防安全檔案,確定火災高危部位;
(七)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
(八)建築物由兩家以上火災高危單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單位應當共同確定、組建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統一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並接受其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火災高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專職消防安全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日常防火巡查、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糾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組織開展消防設施、設備自查及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負責專職、志願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和業務訓練,並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五)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六)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履行本單位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安全技能培訓;火災高危單位的歸口部門負責人、專職消防安全人員及從事建築消防設施巡查、維修、保養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當通過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對設有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火災高危單位,其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逐步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嚴格落實2小時防火巡查制度。
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可能威脅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應當書面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月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1次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維護保養記錄及年度檢測報告應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每班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菸區域,並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合理確定並公示各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定臨時避難區域,配備防毒面具、緩降器等逃生設備。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應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設定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配備疏散引導器材。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嚴禁動火施工,非營業期間確需動火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提前辦理審批手續,嚴格落實現場監護人及火災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季度組織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四)報火警、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和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明確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組織機構及人員;
(二)報警和應急疏散處置程式及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及措施;
(四)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季度開展1次演練。公共娛樂場所、寄宿制學校應當開展夜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半年不少於1次。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消防裝備、器材,確定符合本單位滅火救援工作實際需要的人員數量,並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大型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通過消防宣傳欄、消防安全標識、電子顯示屏、廣播、電視等方式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常識,並在重點部位醒目位置設定消防提示性標誌和警示性標誌。設有獨立閉路電視系統的賓館、飯店以及歌舞娛樂放映場所的視頻系統,應具備開機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及火災發生時疏散逃生警報強制切換功能。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季度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開展1次全面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及時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評定機制,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抽查,同時向社會公告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並告知相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根據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合理調整消防監督檢查頻次,督促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確定或變更、每季度單位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和每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後5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可定期對保險標的進行消防安全狀況檢查,對不安定因素和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業或本系統火災高危單位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火災隱患,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將火災高危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加大消防監督檢查頻次,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對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對信用等級較高的火災高危單位可以適當減少消防監督檢查頻次。同時根據本地區火災高危單位特點,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加大對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對因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不具備技術標準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而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者查封的火災高危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函告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所指火災高危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經營場所達到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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