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法學名詞)

隱私權(法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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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目前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還未完善,依然還是個爭議的話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隱私權
  • 外文名:Rights of privacy
  • 屬於:人格權
  • 提出時間:1890
  • 內容歸屬:《民事法律》
基本定義,歷史沿革,包含範圍,主體,客體,主要種類,個人生活自由權,情報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個人隱私利用權,適用範圍,基本權利,主要意義,體現自由價值,體現秩序的價值,體現尊嚴的價值,法律法規,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其他法規,司法解釋,保護措施,爭議事件,雙重標準,業內看法,

基本定義

隱私就是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干涉的純個人私事。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依據布蘭蒂斯和沃倫的定義,隱私權是一種獨處的權力。哥倫比亞電子百科全書的定義則是“不被政府、媒體或其他機構、個人無正當理由干涉的獨處權。”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隱私權是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關於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將人的私生活非法公開的權利要求。
隱私權隱私權
在中國,民法學家彭萬林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張新寶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先生則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歷史沿革

隱私權是近幾年才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隱私權這一概念的出現也只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隱私權隱私權
1890年,美國的兩位法學家布蘭蒂斯和沃倫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題為《隱私權》的文章,並在該文中使用了“隱私權”一詞,被公認為隱私權概念的首次出現。
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國建立起來的。美國先後於1970年制定了《公開簽賬賬單法》,1974年制定了《隱私權法》,《親職教育及隱私權法》、《財務隱私權法》等。隨後,其他國家也開始相繼在立法中保護隱私權。
在法國,1978年通過了一項有關資料處理的法律規定:資料的處理不得損害個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個人和公眾的自由。在德國,二戰以後,因為新憲法確立了一般人格權,從而隱私權也逐漸確立了其地位。德國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護隱私權,其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2條、第823條、第824條、第825條和憲法第1條、第2條。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單行法規,如1977年頒布的《聯邦數據保護法》等。
隱私權的保護在國際法上也同樣受到關注。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也規定:“刑事審判應該公開進行,但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可以不公開審判。”
在中國,民法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藉助司法解釋並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或以維護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隱私權,採取的是間接保護方法。實踐證明,這種間接保護隱私權的方法,是不完備、不周密的。因此,應該在憲法和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應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民法典為重點,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規為輔助的保護體系。

包含範圍

主體

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隱私權的目標是保持人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而且,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人格權最明顯特徵在於其非財產性,企業法人的秘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掛鈎,是企業的一種財產。同時,隱私權受到侵犯後,構成一種人格傷害,內心的不安,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後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法人雖然也有秘密,但屬於商業秘密範疇,用《反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
隱私權隱私權
從邏輯上說,死者不應享有隱私權,但法律應對死者生前的隱私權繼續給予保護。其理由是:
①死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權利,自然也包括隱私權;
②對死者生前隱私的保護,是一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感情和名譽利益。
相對於死者而言,利益已沒有意義,但死者生前的隱私與其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密切關聯,構成近親屬的感情因素或名譽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隱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遭受精神痛苦,這樣對死者的隱私保護,也就是對生存者名譽的維護。

客體

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對隱私的界定,由於民族文化,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法學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隱私"一詞來源於美國,即由“privacy”演化而來,意思是指與他人無關的私生活範圍,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實質是一種範圍非常廣的概念,因而並沒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檔案對隱私權作出明確而又具體的定義。1995年10月美國商務部電訊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白皮書中認為隱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①關於私有財產的隱私;
②關於姓名與形象利益的隱私;
③關於自己之事不為他人干涉之隱私;
④關於一個組織或事業內部事務的隱私;
⑤關於某些場合不便露面的隱私;
⑥關於尊重他人不透露其個人信息之隱私;
⑦關於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隱私;
⑧關於不被他人監之要求的隱私;
⑨私人相對於官員的隱私。由此可見,在現行美國法律體系中,隱私已涵蓋了個人及個人生活的幾乎所有環節,同時也將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已成為現代社會保護個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藉口”和“手段”。如在美國正規面試求職時,除了明文規定的職業和崗位外,一般按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詢問求職者的諸如移民身份、個人婚姻、家庭狀況以及身份健康狀況之類所謂“隱私”問題的,以防種種“歧視”發生。因此隱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繫且權利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隱私不同於我國有關法律中涉及隱私概念,後者指在社會生活中與男女兩性有關的秘密,當然也屬於隱私的部分。
隨著英特網技術的廣泛使用,已經引起了許多個人隱私權問題,它還會在將來發展的過程中對個人自由的許多方面帶來意想不到的問題,而在網路所帶來隱私權問題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有關個人數據的權利問題。
觀察與思考 隱私觀察與思考 隱私
所謂個人數據,是指用來標識個人基本情況的一組數據資料。具體而言,個人數據主要包括:標識個人基本情況、標識個人生活與工作經歷和社會情況等與網路有關的個人信息,與網路有關的信息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個人登錄的身份、健康狀況。網路用戶在申請上網開戶、個人主頁、免費信箱以及申請服務商提供的其他服務(購物、醫療、交友等)時,服務商往往要求用戶登錄姓名、年齡、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工作單位等身份和健康狀況,服務商有義務和責任保守個人秘密,未經授權不得泄露。如“鳳凰網站”隱私權保護聲明中指出:“本網站將對您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的管理及保護,本網站將使用相應的技術,防止您的個人資料丟失、被盜用或遭篡改。”
②個人的信用和財產狀況,包括信用卡、電子消費卡、上網卡、上網帳號和密碼、交易帳號和密碼等。個人在上網、網上消費、交易時,登錄和使用的各種信用卡、帳號均屬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③信箱電址,信箱地址同樣是個人隱私,用戶大多數不願將之公開。掌握、蒐集用戶的信箱並將之公開或提供給他人,致使用戶收到大量的廣告郵件、垃圾郵件或遭受攻擊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戶受到干擾,顯然也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
④網路活動蹤跡。個人在網上的活動蹤跡,如IP位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均屬個人的隱私。

主要種類

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繫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適用範圍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實際上即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隱私權隱私權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基本權利

根據隱私權的特徵,就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隱私瞞權。隱隱私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主要意義

體現自由價值

隱私權包括多種內容,如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等都體現了“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的自由之價值;而體現“支配”、“控制”的自由之價值如個人隱私利用權,即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種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隱私權的利用同樣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隱私權隱私權

體現秩序的價值

隱私權的建立和保護保證了人際關係的相對穩定性、人類行為的規則性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性,主要表現為:通過設立隱私權,使權利和義務合理分配,以調整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隱私權的立法及其嚴格實施,不僅維護個人的安寧和安全感,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而且保障人們有更多的精力去學習、工作,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

體現尊嚴的價值

隱私權屬於一種具體人格權,而人格尊嚴是人格權客體即人格利益的基礎,因此隱私權自然體現出人之尊嚴,保護隱私權即保護人之尊嚴。隱私權體現了現代文明的一種生存藝術,與此相聯繫,隱私權也就意味著對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護某些只屬個人領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嚴將蕩然無存。

法律法規

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其他法規

侵權責任法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隱私權不應是作弊學生的“保護罩”
連日來,隨州二中有多名學生及家長向本報反映,稱該校教學樓邊的大螢幕上,滾動播放著一些學生在考試期間作弊過程的視頻,傷害了學生的自尊,侵犯了隱私權。(4月19日荊楚網)
說起對舞弊學生的處理,不妨看一下世界名校哈佛大學的做法。該校125名學生涉嫌在上學期期末考試中合作作弊。歷經半年的調查取證,哈佛大學宣布,勒令60名參與考試作弊的學生休學,剩下涉嫌作弊的65名學生一半留校察看,另一半得到赦免。而如此嚴厲地處罰舞弊的學生,也並非哈佛獨有。美國史丹福大學就制定了“榮譽行為準則”,明確規定學生“在考試中不得給予或獲取幫助,不得在作業中、呈交的報告中或者任何教師打分的工作中接受任何的未經允許的幫助”。初次違反準則的學生,將面臨停學四分之一學年和40個小時的社區服務的處罰;對於無可挽救的行為,學校給予開除的處分。在美國,已約有100所以上的學校制定了“榮譽行為準則”。
雖然這些是出自大學的規定,但是,這也讓我們看到美國學校對舞弊的處理之嚴了。或許,歐美等高校,之所以碩果纍纍,可能也正基於這些嚴格的管理。但是,反觀我們的教育,無論是高校還是中學,對於學生的犯錯,似乎只是強調一個“寬容”。不久前,山東大學勒令一些“打醬油”的學生退學,竟然也招致一片罵聲。至於中國小校園當中,懲罰學生更是成了學校與老師不敢涉足的雷區。而在這樣的層層呵護之下,我們的學生,卻往往並沒有向我們理想的方向前進。
中國古訓強調,要成才,先成人。那么,考試不舞弊,理應是成人與成才的前提。但是,僅僅這樣從理論上強調,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而如果在校園內公示一番,就已經侵犯了隱私權,那么,我們面對舞弊的學生,可能只剩下偷偷摸摸地私下提醒了。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將隱私權視為學生舞弊的保護罩。
當然,為了防止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我們也可以借鑑一些科學而民主的做法。美國史丹福大學在實施“榮譽行為準則”時,就強調,這些處罰須經過包括4名學生、1名教師和1名行政人員在內的6人陪審團的聽證。今天,珠海一所中學,也開始嘗試違紀處分仲裁與申訴制度。《廣州日報》報導,珠海市南水中學從本周起施行學生違紀處分仲裁與申訴制度,學生違紀該不該受處分,如何處分,不再由校領導和老師定,而是由同學們說了算。
這樣的措施或許不是百分百完美,但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那就是,面對犯錯的學生,一味的寬容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學生的隱私權,確實需要我們的尊重與保護,但是,學生舞弊也同樣需要我們的管理與處罰。

司法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保護措施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當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尊重他人隱私,就要樹立隱私意識。明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破除我國傳統文化中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這類宣揚人格依附的陳舊觀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間,不搬弄是非、揭人短處、擾人安寧;不因好奇而熱衷於打聽別人私事、傳播別人的秘密。我們要矯正不尊重他人隱私的若干陋習。
尊重他人隱私,需要強化責任和榮譽意識。個人隱私權里無不包含著兩種最忠實的守護——責任和榮譽。親人、朋友之間常常會分享一些個人秘密,這是基於彼此信任。此時,我們要承擔起對這份隱私的責任和信譽,這不但能保護自己的隱私,也是對他人隱私的保護和尊重。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隱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道德的呼喚,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爭議事件

雙重標準

2014年以來,從薛蠻子李代沫再到柯震東房祖名,明星屢屢被爆出嫖娼、賭博、吸毒的醜聞,不過梳理髮現,這些明星上電視新聞,“待遇”很不一樣,有的臉部被打上馬賽克,也有的完全露臉;字幕有的用“某某”代替,也有的直接用真名。但是警方公布的對這些涉案人的視頻里,所有人均被進行了馬賽克處理
未打馬賽克 字幕用真名
2013年8月25日的新聞聯播里,薛蠻子在講述嫖娼過程時,臉部並沒有打馬賽克,字幕用的是“嫌疑人薛必群(網名薛蠻子)”。
2014年7月9日,央視在通報郭美美案件時,郭美美的臉部也未做馬賽克處理,字幕打出“犯罪嫌疑人”郭美美。其他電視新聞節目在播報高虎張默等人涉毒事件時,也都採用真名,且無馬賽克處理。
打馬賽克 字幕未用真名
2014年6月14日,張元在央視新聞頻道里講述吸毒過程時,臉部被打上了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導演張某”,並無嫌疑人字樣。
2014年6月24日,央視新聞頻道報導了寧財神的吸毒過程,寧財神的眼睛部位被打上了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陳某某(筆名寧財神)”,同樣沒有嫌疑人字樣。但此後央視其他節目在播報此事時,寧財神的臉部卻沒有打馬賽克。
2014年8月17日,柯震東吸毒被控制後,在央視新聞頻道的新聞里,出現了柯震東痛哭流涕悔過的視頻畫面。畫面中,柯震東眼部被打上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嫌疑人柯震東”。

業內看法

新聞欄目不應該雙重標準
央視一檔法制欄目相關負責人稱,他們內部也就該問題進行過討論,覺得新聞欄目操作手法有些雙重標準,容易引起公眾猜疑。一般情況下,法治節目出現視頻畫面,對受害者、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警方線人及警方人士都會打上馬賽克,同時馬賽克還要嚴格按照“看不出任何臉部特徵”的要求執行,如受訪者有要求還需要對聲音進行特殊處理。
律師說法 是否“打馬”無規定但應儘量不露面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表示,對於涉案人員面部是否要做馬賽克處理,目前並無具體標準,但他認為打馬賽克標準不一的做法,非常不可取。
目 前中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規定,但是如果按照《刑法》未經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規定來看,涉案人員在法律意義上的尊嚴和權利理應受到保護。公眾人物享有的隱私權在一定程度上比普通人物要小,但不意味著沒有,為避免先入為主,影響司法公正或輿論,應打上馬賽克,或儘量不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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