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隱私權認定

侵害公民隱私權認定
隱私,是指公民不願公開的涉及其家庭、夫妻生活、戀愛經歷、婚姻選擇、生理缺陷、日記、信函、錄音、錄像等與私人生活有關的事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指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例如,偷看、偷聽有關隱私的書信、日記、錄音、錄像,並加以擴散;非法竊取他人隱私,造成他人沉重負擔或引起嚴重後果的,都會被法院認定為侵害了公民隱私權,都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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