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隱私權

2010年5月11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第二次徵求意見稿被透露後,立即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昨天,記者採訪了參與此次修訂的市消協相關負責人。業內人士預測,這部修改法的最遲出台時間應該在2012年底之前。

已頒布實施16年的《消法》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式。無論是“後悔權”制度,還是“消費隱私權”制度,這些懲罰性賠償制度,都是針對商家而採取的懲戒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隱私權
  • 對象:消費者
  • 作用:維護消費者的消費隱私權
  • 首次提出者:新修訂的《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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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首次提出“消費隱私權”
許多消費者可能都會有這樣的經歷,時常會收到一些商家的簡訊或電話推銷。明明自己並沒有這方面消費需求,商家卻夠能準確地掌握自己的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健康等相關信息,在這些不知名的商家面前,自己簡直成為一個透明人,絲毫沒有隱私可言。“不能否認的是,一些受利益驅使者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肆無忌憚地出賣給商家,已經嚴重擾亂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市消協相關人士介紹。
新修訂的《消法》第十四條,在保護消費者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的同時,新增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繫方式、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財產狀況、消費記錄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信息的保護。這也是消費隱私權被首次提出。

修訂

“可以說,揚州消協也參與了此次《消法》的修訂。”市消協相關人介紹,去年5月19日,揚州市消協根據中消協、省消協統一部署,正式向省消協提10大“修法建議”。為讓修改後的《消法》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揚州市消協向揚州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從來電、來函反饋情況看,揚州消費者既關心醫療、汽車、住房等具體消費品或領域,也對《消法》適用範圍及對消費者程式保護等方面進行了理性思考。收到這些信息後,揚州市消協會同揚州各縣(市)區消協組織、熱心公益事業的維權志願者、專家學者,針對性地提出了10大建議,並有幾項建議被最終採納。
拓展了“消法”保護範圍
市消協相關人士介紹,他們建議進一步擴大《消法》適用範圍,將生存型的消費、發展型的消費、享受型的消費、個別存在的奢侈型消費都包括進來,既有物質商品的消費,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費。使商品房、汽車不再“特殊化”,將醫療衛生服務的“消費”地位和患者醫療消費的合法權益予以明確。
從新修訂的《消法》徵求意見稿中看到,消費者的定義是指非為生產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避免了以前的“生活消費需要”的概念不清。市消協相關人士認為,從新修訂的表述來看,汽車、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將有望進入新《消法》的管轄範圍之列。與此相類似的如醫療、看病等,也將有望進入消法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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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可“反悔”
針對網路、電話銷售等非現場銷售模式,新修訂的《消法》新增了消費者“非現場”購物可以“反悔”。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市消協介紹,在保險行業被普遍推行的“後悔權”源於美國,最早出現在直銷和保險行業,又稱“冷卻制度”。由於推銷員通過拜訪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和服務,不免會誇大其詞,後悔權的建立使處於產品信息弱勢的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退貨並收回全額退款的權利。
購買展銷商品有保障
近年來,展會經濟發展很快,車展、房展、服裝展、年貨展,各式各樣的展銷包羅萬象。然而,由於展銷會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展銷結束後,消費者如果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往往遇到投訴無門的尷尬。新《消法》新增規定,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展銷會、租賃櫃檯等經營場所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櫃檯提供者等負有協助消費者獲得賠償的義務;出現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退出市場、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等情形的,可以向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屬於有關經營者的責任的,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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